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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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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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社会学导论》导读

这是一本旨在对迄于

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

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

介绍的书籍。英文版出版

于1984年,汉译版由潘

大松等翻译,华夏出版社

1989年出版。作者是任职

于伦敦玛丽皇家学院法

律系的罗杰·克特威尔教

授。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

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

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

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

响的表现和产物。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

1892年出版了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

作。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

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

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进入20世纪后,

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

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

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

科的专门术语。奥地利的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

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

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

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

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对法社会学的独

立的专业性学科性质与地位问题虽早已在国内

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

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

法。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

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

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

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本书作者柯特威尔基本上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

表。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

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

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

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

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

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

究,来解释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

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

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

般法和法律组织。

法社会学关于研究对象的上述分歧一定程度

上反映和说明了法社会学理论渊源的二元性以

及研究思路与传统的二元性。第一种观点表现和

反映了法学的研究传统和路向,第二种观点更见

社会学的思路和影响。法社会学首先是突破了传

统法学的分析框架——即法是一种逻辑严密的

行为规范,而是将法视为一种在经验上可被感知

的现实的社会现象,并将其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

下,着重分析和研究法产生、存在、运行和实现

的社会条件、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法的实际社

会效果、法的目的与法的效果之间的差距及其原

因,研究在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法与社会诸现

象、社会生活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

和相互作用等问题。法社会学既不是传统法学或

标准法学可以包容的,也不是单纯社会学可以包

容的。同理,法社会学既与传统法学有着渊源关

系,因此其发展至今,若强行地将其归入法学或

社会学,以为是其中某个的分支,我认为都是缺

乏事实根据和说服力的,恰当地讲它是一门兼具

法学与社会学知识与性质,以法与社会之相互关

系为研究对象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是法学与

社会学交互渗透和整合的产物。

关于法社会学与传统法学之间的区别,西方许

多学者都作过比较,克特威尔与美国弗吉尼亚大

学社会科学教授布兰克的见解颇具代表性。克特

威尔认为,传统的法学往往把法律规范或多或少

地阐释成体系化的形式,虽然这种方法的有效性

是不容置疑的。但当人们认为用逻辑方法组织和

分析法律原理,而不必把法律同与其所存在的社

会及其相关的系统知识、经验相结合便可充分说

明法律的性质或建立全面的法学理论时,就出现

了严重的问题。“仅仅通过对规范、原则、概念

和法律原理所含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价值进行唯

理论的解释和推测而发展起来的理论才能被称

为规范的法学理论,它构成了过去和现在的法哲

学的中心。相反,本书所涉及的以经验为根据的

法学理论所依据的是,对于法律性质的理解不仅

要求对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经验主

义的分析,而且还要对该法律制度所附着的社会

环境进行同样的分析。”(见本书第3页)布兰克

则在其著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指出了长

期统治法学界的法理学模式(或律师的模式)与

法律的社会学模式的六点主要区别:其一,在研

究的焦点上,法理学模式以法律条文核心,法律

从根本上被视为规则。通常情况下根据一条或多

条法律条文,对已有案件事实作出判定,并具此

对司法决定作出解释。与此形成对比,社会学的

模式则是将注意力集中到了案件的社会结构上,

即谁是案件的参与者,以及这种参与对判决的影

响。而在法理学模式中案件的社会结构是与案件

本身完全不相干的,每个案件都是在不考虑社会

因素的情况下被分析的。其二,在研究的过程上,

法理学模式把法看作是一个逻辑过程,对每个案

件的评估都是对法律条文的运用,而且逻辑决定

了结果。一旦人们所掌握的证据与法律所预设的

条件和定义的情形相符合,则案件即可成立进而

可以作出判决。社会学模式则假定法不是逻辑

的,法律所叙述的是人们实际上如何去行动。其

三,在法的范围上,法理学模式认定从一个案件

到另一个案件法是不变的,法是书面的,普遍的,

法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所有案件,同样的事实会

产生同样的结论。社会学模式则认为法是可变

的,它随着案件各个参与者社会特征的不同而变

化,真正不变的和通用的只是那些预测和解释的

原理。其四,在研究的视角上,法理学模式是参

与者的视角,法官和律师从法律规则如何能逻辑

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并引出一个特定的决定的视

角来探求和研究法律,而对于案件参与者及其社

会特征根本不家考虑。社会学模式出自观察者的

视角,它关注的是案件参与者的社会特征。其五,

在研究的意图或目的上,法理学模式是实用的,

所关注的是案件应该怎样作出判决。社会学模式

是科学的,所关注的是案件判决实际上是怎样做

出的。其六,在所要达到的目标上,法理学模式

在于做出判决,而社会学模式则在于做出或提供

解释。

法社会学的学科特征《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

书》将其归结为历史主义、工具主义、反形式主

义以及多元主义。

所谓历史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寻求和追溯法

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考察社会变迁中

假设反映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法治发展中的共

性。当然,存在于西方国家间法律传统的巨大差

别并非在社会学方面毫无意义,其重要性也在书

里得到反映。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书最初是为了

英国的法律和社会学专业学生而写的,所以在对

法律运用社会学分析时,优先考察英国的法律制

度和优先介绍英国学者的观点。此外,由于法律

社会学的经验主义研究以美国最为发达,本书中

也将着重反映它们的成就。

本书的重点是研究作为一种法律原则的法和

作为法律制度具体体现的法。总而言之,作为一

本这种类型的概论性著作,它不可能论述当代西

方社会中具有法律性质的全部制度,即使只是一

个概貌。

本书前五章是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各派理论

对法所作的系统分析;第六、七、八三章则是上

述理论的具体运用,涉及到法的基本制度的三个

方面——法律专业集团,审判和执行。关于立法

程序不作专门分析,因为它主要是政治社会学所

研究的对象。事实上本书的前半部分,尤其是第

四、第五两章,亦接触到许多政治社会学问题,

至于深入研究则不得不留待其它书来完成,因为

本书毕竟只是一本法律社会学的概论而已。

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文献丰富多彩。它起始

于很久以前,并做出许多贡献。这些学者的思想

是迥然不同的:其中有些是为着寻求种更为合理

的法律秩序;而另一些则希望建立一个彻底抛弃

法律的新世界。不少人认为:理解法意味着理解

社会、政治的大是大非问题。那些有影响的社会

政治理论家本身就是法学家或受过法律训练的,

其中有博丁、孟德斯鸠、本瑟姆、米勒、龚普洛

维奇、韦伯、马克思以及卢卡斯。今天,这一领

域已成为社会研究最富有朝气的中心之一。对一

些当代研究者来说,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原因在整

体或部分上是为了改善法律,为了支持立法者或

法官,甚至为了促使“社会工程”——一种更有

效的社会结构或更为有效地实现集体福利的管

理技能。这些目的是否恰当或现实,留待读者根

据后面章节所讨论的内容自己做出判断。本书作

者主要目的在于努力增加对法律现象的领会,以

克服片面性的观点,更广泛地理解存在这些现象

的社会因素和加深理解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间

的责任和社会地位。“从广义上讲,法律社会学

的目的就是致力于研究社会中正义的含义和条

件。”(本书第17页)

需要指出的是,原书中为了读者方便,作者在

正文之后附有大量注释并开列了详尽的法律社

会学参考书目,但遗憾的是中文译者不知什么原

因却将之全部略去了。因此,有兴趣的读者最好

去浏览一下原著的相关部分,以备进一步研究之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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