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知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
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
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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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
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
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
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
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
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
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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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
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
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
度。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
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
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
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
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
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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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
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
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
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
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
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
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
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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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
十五、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
范措施等内容。
十六、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七、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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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
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
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
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
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
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十一、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二、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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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二十三、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
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
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二十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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