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
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
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
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
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
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
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
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
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
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
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
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
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
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
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
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
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
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
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
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
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
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
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
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
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
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
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
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
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
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
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
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
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
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
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
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
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
[4]
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
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
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
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
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的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
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人员依法逮捕、
拘留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
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
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保安员:工作纪律守则
一、五要五不准
五要:
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要遵守法律,遵守公司和客户的规章制度;
三、要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四、要办事公道,以理服人;
五、要团结互助,爱护公物。
五不准:
一、不准打人骂人,不准包庇坏人;
二、不准乱拿乱摸;
三、不准贪污、受贿,私自接受馈赠;
四、在岗执勤时不准喝酒,节假日不准酗酒。
保安员九不准:
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没收财物、扣
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
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
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
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
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
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
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训
诫。单位负责人包庇纵容保(治)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或
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6:4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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