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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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店铺招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

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

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

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

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

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为宪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公

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都是无效的,都必须加以修改或纠正。

5.村民小组组长应如何产生?

答:村民小组的组长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参

加。推选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

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为减少矛盾,便于开展工作,一般采用第二种方式。村民小组会议推

选出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举行,

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6.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吗?

答: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享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权。

7.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

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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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

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

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前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后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

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面职位的选举。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使用哪种投票方式。

9.对委托投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外打工、经商等,在选举日不能回村

参加投票选举,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程序

为: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或凭录音、电报、书信,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

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不办理委托手续,未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的,只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持

《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选民委托投票证》

领取、填写选票,亲自投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然后发给其选票,另外,法律还规定每一

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10.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

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

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

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

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

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

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

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

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

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

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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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

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

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

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

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

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

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

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

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

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

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

营权。

17.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

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

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答: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

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

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

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

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

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

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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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

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

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

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

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

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

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

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

不会保护其利益。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1)只

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答: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

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

按照最高人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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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三)

23.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

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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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

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

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

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依据。

25.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

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

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26.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

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

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

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

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

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27.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

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

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

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

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28.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

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

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

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

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9.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农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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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权?

答: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之规定,如果农户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且

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那么,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1.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答:村干部需要宅基地建房时,也必须同其他村民一样,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通过,上

报乡(镇)政府审核,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建房。而且批准建房的土地面积有多大也不能

超过全省市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能因为是村干部就搞特殊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

没有赋予村干部在申请宅基地面积大小方面存在特权。而且村干部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

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32.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

答: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文件,进一

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

到“三到场”,这“三到场”是指: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

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3.农村村民在出租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出租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

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

房屋出租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故农民将自己

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34.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而这一批准行为不合法或者对其他村民造成损害,具有利害关系的其

他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5.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

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据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显然为法所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耕地,所

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间,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

途。如果改变土地用途,例如,用耕地来建房等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则必须经过严格农用地转

非手续之后,否则违法。

3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

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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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

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37.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

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

责任者予以赔偿。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四)

38.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哪些农机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哪些农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管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以上机械的驾驶或者操

作人员申领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及其定期审验。以上机械上路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是对以上机械进行静态管理,无权动态

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其驾驶人员申请驾驶证及其定期审验,都划归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同时,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进行交

通安全管理,比如,这些农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的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等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统一处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无权上路对农机进行检查、处罚,以前出现的农业(农

业机械)主管部门围追堵截、上路查处的现象不应该再出现。

39.怎样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登记、号牌、行驶证?

答:(1)办理牌照需要经过领表、收费、照相、拓号、出证等过程。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

证明(身份证);(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购置税);(三)农业机械整机出

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合格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

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保险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

前款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4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构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的安检期限、办理时限,法

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

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

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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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

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如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办理时限:通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1.什么情况会被拒绝核发合格标志?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2)未按照规定提供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42.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能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机动车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43.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依次作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

物;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4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你知道吗?

答: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

事故有:(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

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身伤亡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如果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就适

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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