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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必背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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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法律法规》必背考点精编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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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
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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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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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对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
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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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
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的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
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
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
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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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
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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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