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4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上海师大法硕复试真题 上海师大法硕复试经验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9: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民警牺牲438名)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

真题

(14年-20年)

1.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

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

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

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

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

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

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

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

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

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

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

上的不作为犯罪。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

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

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

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

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

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2.论述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19)

3.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

失。(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5.法的本质

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

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

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

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

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

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

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

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

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

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

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

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

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

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

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

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

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

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

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

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

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

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

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

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

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

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

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

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

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

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

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

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

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

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

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

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

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

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

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

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

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

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

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

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

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

度的影响。

6.本科期间的科研成果(2019)

7.法的价值冲突,举例

法的各种价值包括基本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

冲突。解决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如下:

a.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

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

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

价值地位;

b.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

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

方的利益。

c.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

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

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自由。

d.人民根本利益原则。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

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复试英语口试真

(14年-20年)

1.你为什么选择跨考法律专业?

2.旅游与法律有哪些联系?(与本科有关)

3.法律英语翻译(美国宪法)

4.为什么选择法律作为你研究生攻读的专业

5.翻译核心内容:居间合同

6.翻译核心内容:客运合同

7.翻译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

8.翻译核心内容:人格权

9.翻译核心内容:善意取得

10.翻译核心内容:诉讼时效

11.翻译核心内容:损害赔偿责任

12.翻译核心内容:提存

13.翻译核心内容:违约责任

14.翻译核心内容:显失公平

15.翻译核心内容: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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