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库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
对控方的指控,根据法律和事实,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
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
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
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飞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权眼划分。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
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嫌疑人只存在
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的诉讼阶段,在提起公诉后刑事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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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者就改称为被告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害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
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
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制度。
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
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
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
种强制措施。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
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使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对经过合法传唤元正当理
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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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
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
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
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
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
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
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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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
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
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
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
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速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或在诉讼过
程中,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诉
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和证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特
别诉讼程序。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
实物和痕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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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
人或国家、集体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
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
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亦被代
理人承担的制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
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
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
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
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
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
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
开庭审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
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
刑罚,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
进行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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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
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
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
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
不能成立的危险。
指定管辖;是指出现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
辖权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等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
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
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
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
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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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5:1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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