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8: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1年法律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阅历的积累。甚至有人毫

不夸张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阅历。

对于一个研读法律的同学来说,只是具备了肯定的理论

功底还是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消失的许很多多法律问题。

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科学,它更是一种技巧,一门艺术,需要

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积累阅历。因而,对于我们这些

成天呆在象牙塔的高校生来说,暑假的实践活动就显得犹为

重要了。

正是抱着这样的信念,我于今年的暑假在揭阳市榕城区

检察院开头了为期一个月的实践之旅。

一个月的实践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无担当过

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

的劳碌之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

谨小慎微——阅卷篇

还记得刚去检察院公诉科实践那会儿,科长曾经送了四

个字给我,即“急躁、谨慎”,并盼望我能够在这一个月内

跟随检察官们熟识业务并学有所获。我把这四个字牢牢地记

在心中,也从中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的法律,刑事诉讼可以划分为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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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与

审判监督等特别程序。可以说,刑事诉讼从开头到结束,是

一个不断向前运动,逐步进展的过程。而在这些阶段中,审

查起诉阶段可谓是一个承前启后,对于刑事案件正确处理起

着极为重要作用的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会将在侦查阶段中调查、搜

集得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文书制作成案卷移

送到检察院。而这些案卷又会由公诉科的其中一位检察官进

行专人审查,然后再进行集体争论,最终由检察长打算是否

起诉。在审查起诉这一短短的一个月期限中,主办检察官要

担当阅卷、提审、制作起诉书、公诉书等很多的工作,所以

特别地劳碌。而全部的工作都需要有足够的急躁与谨慎,不

能出一点差错,特殊是阅卷这一道工作,更是如此。

阅卷是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它是主办检察官全面

深化地了解案情,弄清案件性质的前提。每一个案卷的全面

批阅都要花费主办检察官大量的精力与时间。

正因为这工作的繁杂,所以更需要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

行。在这个阶段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填写每一个送到公诉科案

件的案卡,总结每个案件的案情,而这些要依据侦查机关制

作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填写。我的另一个工

作就是在检察官阅卷之后确定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的清单

后,根据清单的要求复印案卷。这两件工作,对于我们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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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生来说,都不算很难,但却很简单会产生厌烦的心情,

因此这个时候更需要急躁与谨慎。为了不加重检察官们繁重

的工作以及为了使工作不致出错,我每一次做这些工作的时

候,都会很当心谨慎地去完成,并在工作的过程中向检察官

学习对案件的定性与对主要证据的把握,从而加深对我国刑

法以及刑诉法的学习与理解。

也正因为我工作的仔细与负责,使检察官们对我的信任

与日俱增,从而也使我能够更多地参加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中,

学到更多的学问与阅历。

审讯的艺术——提审篇

我们常说,要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当检察官面对形形

的犯罪嫌疑人时,一场对峙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拉开了序

幕。正所谓人心莫测,在检察官们看来,每一场对峙就是一

次心灵的较量。而擅长把握人心,在心理碰撞中占据主导优

势,擅长设定有效的审讯提纲则是审讯的关键所在。这是一

种审讯的艺术,没有定式却有规律可遁。

与侦查阶段的审讯不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点在于

通过讯问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进一步核

实他在侦查期间所作的口供的牢靠性,分析其口供与证据有

无冲突,查清案情,了解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

态度等等。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将为检察官正确认定案

件性质、起草起诉书与出庭支持公诉供应特别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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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总会存在着一种侥幸的心理,

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说或者把什么责任都推给别人,自己

就不会被判刑,所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不稳定或者翻供的状况

其实很常见。

我记得我就曾遇到过一个姓陈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

罪嫌疑人。其主要案情是这样的:陈某是某五金塑料厂的仓

库管理员,他利用自己持有仓库钥匙之机,伙同黄某、沈某

二人经事先密谋,于某日凌晨一点多窜到该五金塑料厂盗走

该厂仓库库存的30包塑料粒,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后又

伪造被盗现场,试图掩人耳目。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

被盗现场系有人伪造,而且在黄某与沈某二人的家中发觉被

盗走的30包塑料粒。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持有仓库钥

匙的陈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讯问,但陈某始终

否认自己有参加其中,并时翻时供。在送到检察院的时候,

曾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在我们刚讯问他的时候,陈某始终持着一种不合作的态

度,把什么责任都推得一干二净,推说自己与黄某与沈某不

相识。这时方检察官(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并没有为犯罪嫌疑

人不合作的态度而感到不耐烦,反而不动声地问道:“当

天晚上案发的时候,你在何处,做些什么?”

答:我在家里睡觉。

问:失窃之后你第二天回到厂里为什么在没有人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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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你就知道失窃的是塑料粒?

答:我估量的,因为仓库存放的大多为塑料粒。

问:依据我国的法律,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

分的确的,也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所以盼

望你慎重考虑一下你说的话。

答:清晰。

问:那该厂值班保安在当晚案发时见到你与黄、沈二人

匆忙离开该厂又是怎么回事?

答:……(陈某缄默)

问:现在侦查机关通过勘查证明仓库的窗户铁杆系有人

从仓库里面用工具弄断的,而仓库的门却没有被撬的痕迹,

能够这样做的只能是拥有钥匙的人,否则是很难的。你又怎

么看待的呢?

……

一连串的发问,问得犯罪嫌疑人哑口无言,在经过激烈

的心理斗争之后,陈某最终不得不低头认罪,承认了自己伙

同黄某、沈某作案的事实。

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就这样以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成功

而告终,而作为代书记员的我也最终舒了一口长长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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