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
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
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
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
性”的反映。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
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
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
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
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
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2)、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
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
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
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
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
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
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
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其四,一个由立法
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
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
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
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
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
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
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
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
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
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
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
联合的内在秩序。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
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
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
是一项过程和事业。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
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
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
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
究的领域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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