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
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
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
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
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3692003
件数2287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
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
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
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
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
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
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
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
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
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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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
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
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
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
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
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
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
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
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
(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
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
有。〗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
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
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
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
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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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
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
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
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
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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