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
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
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
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
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
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
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
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
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
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
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
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
间商展开。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
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
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
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
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分
派体系实现的。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
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分派。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
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分派来完成决定。在功能分化和角
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
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
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论辩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
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是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意味着,程序的预设性,即
对改程序是否会使特定主题因此而获益或受损无知前提下设置程序,以防止程序的随意或恣
意更改;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程序的设置应在冲突各方所秉持的利益或价值之间不偏不倚,
给予冲突各方以平等的地位和对等公平的发言机会,保证各方主张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据进
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保证决定或结论不是出自任何一方的强势,而是程
序要件被遵守情况下程序自动导出的结果。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参与,不仅包括手公共决策或具体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决策或决定制作过程的实质性参
与,也包括公众对立法和政治或公共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参与和影响。
自由的参与,首先意味者参与的资源,包括参与的自愿和不参与的自愿,既不被强迫也不受
非法限制;其次意味着参与不只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平等的参与,首先意味着程序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政见和意见的表达上享有
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在有涉公共利益的决策或有涉自身利害的具体决定制作过程中拥有平等
的尊严和发言权。其次意味着参与是公平的,不仅要求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的中立地位、信
息和证据的对称和充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而且要求为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
的人提供特别的权利武装。
实质性的参与,首先意味着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其次意味着参与能实质性地影响
结果,结果是从程序中生成的,结果中包含甚至只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使得参与不
仅仅是一种形式。
理性对话和交涉
对话时程序主体间为达成理性的合意围绕争论点而展开的意见交涉,交涉时法律荫影下的协
商论辩,其关键在于针对性,讨论、辩驳、说服都要针对一定的争论点进行,对话不仅要设
法说服对方,还要关注对方的观点,在对方的观点主张下反思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并就自己
的观点向对方作理性的说明。如果一方不能向对方阐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将可能承担不
利后果。
信息充分和对等
公开
意味着,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
结果公开是绝对的。
及时和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确定、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
的、可被合理预期的,而不是任意、偶然、过于怠惰或过于急促的。意味着,程序通过形成
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
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
法律程序来进行,这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或自缚性的体现,意在防范程序启动和运行的随意,
使权利一直处于不状态。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前者只其在实现好结果,可分为
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后者指尊严价值。
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含义,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
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
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增进效益和福利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作出的
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
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其内在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正当程序自身蕴
含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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