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必修二《法律与生活》考前必背知识点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
绿等基本原则。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
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
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
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
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
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
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害英雄烈士
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6.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
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
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7.所有权的取得:(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们从开发商
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
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
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10.著作权:(1)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2)我国采取
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版权),
不需要发表或者具体的行政授权。(3)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
11.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他人未经
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其他人即
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2)实施他人专利
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
12.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13.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约内容具体而明确,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2)承诺是受要
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
一致。(3)如果受要约人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
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
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的条件包括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合同形式
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2)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3)
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时,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4)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15.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应
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合同当
事人也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16.违约行为:(1)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2)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18.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19.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在此期间享
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该权利在此期间连续不行使即
归于消灭。
20.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行为
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21.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承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
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
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民事权利的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
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3.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
延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
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
地习惯。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
方的利益。
二、家庭与婚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
务和教育义务。(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
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
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4)父母与
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收养、继养关系的父母
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专门规
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责任: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
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继承:(1)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
移给他人所有。法定继承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
得继承权。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
范围内指定继承人。(2)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3)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在遗嘱中
确定具体的继承人及份额。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
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
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6.婚姻的有效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7.离婚自由及限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1)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2)协
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
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当
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8.夫妻人身关系平等:(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人格独
立。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
和社会的责任。(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
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
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9.夫妻财产关系平等:(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
是平等的。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三、就业与创业
1.劳动法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
则。劳动法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竞争、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2.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2)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3)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无
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不得随意变更。
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2)劳动者
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
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维权: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
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5.创业:明确经营主体形态;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
登记信息公示。
6.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7.诚信经营: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安全
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8.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目前,我
国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四、社会争议解决
1.调解: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
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我国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
讼调解等。
2.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裁决。仲裁的特点:
程序比较灵活、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便捷、经济等。
仲裁的原则: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3.诉讼:(1)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2)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
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具有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4.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
5.法律援助: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
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6.起诉、受理与立案: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
不理”的原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后人民法
院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诉讼才能成立。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立案主体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立案主
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7.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
纠纷所产生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
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地域管辖原
则。
8.应诉: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
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
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9.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核心)、法庭辩论、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10.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
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
如果不服一审裁定或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刑事诉
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在民
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
10日。(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与
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11.证据及其作用: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
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
要手段。
12.证据的种类:(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行政诉讼: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刑事诉讼: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3.证据的获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获取证据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14.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刑
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2)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依据。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
举证责任。(3)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
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9:4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87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