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本理论
一、法
1.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强制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
二、法律规范
1.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在法律中一般不体现
违法后果:在法律中必须体现。一种在本规则中体现,一种在其他规则中体现
4.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法则不同: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根据其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参照适用)
委任性规则(委任另行制定)
三、法律部门和法的渊源
法律部门: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个法律部门:宪法部门;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法;8个实体法;诉讼法部门;1个程度法
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来源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第一层效力法
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务委员会第二层效力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第三层效力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人大第四层效力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规定的大城市的地方性人大及常务可以制定法
江苏:徐州、苏州、无锡
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及部门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规定的大城市的政府部门
4、法的效力——法对人、对事、对空间、对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领土、领空、领海、底土、领事馆、中国国籍船、航行器.
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在中国有效力
中国人在外国有效但无法施行(国家工作人员有效)
(非国家工作人员最低刑3年以上有效)
外国人在中国有效但享有外交赦免权
外国人在外国当他侵害了中国人民和中国国家利益最低刑3年以上
根据犯罪地国家的法律该行为也犯了罪
对时间的效力:法的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长生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1.公布的同时生效2.公布以后一段时间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生效,旧法自然失效2.法律明确规定
刑法的使用(从旧从轻)着重于从轻
5.法律关系: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主体:具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系列客观情况及事件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第二章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
去超市买东西:民法经济法(消„„.法)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自然人:出生日期、监护人、死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时)
死亡:法律上死亡:失踪满4年,发生意外事故失踪满2年
死亡后果:财产变为遗产婚姻关系自动消灭收养关系成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精神完全失常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18)及精
神部分失常的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法人: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组织非法人:除了法人以外的单位和组
织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
构成: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
劳动合同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个人不行)主体合法
内心与所示意思相同意思表示真实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产生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间接代理:介入权(受托人的)选择权(第三人的)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无胜诉权有起诉权
起诉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但如果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应该以结束之日起计算
时效为1年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寄存的财务丢失或者损毁4延迟或拒付租金
诉讼时效中断:在权人主张权利时,原时效中断新时效产生
债务人向债权人同意提出还钱的表示
著作权并不一定是发表的作品
婚姻家庭法
一.1.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2.直系亲属及三代内的旁系亲属不能结婚
3.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传染性)
4.自愿
5一夫一妻
二.婚姻关系
1.个人关系(人身自由不变、姓氏不变)
2.财产关系:未经财产公证则双方共有1>工资薪金所得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4>j继承或受赠,受遗赠一般情况共同财产
各自所有:1>个人专有的生活用品2>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
3>婚前财产4>受赠或受遗赠中明确指给一方的财产
三.父母子女关系
1.收养关系的确立,则原父母子女关系消失,不能继承财产但能遗赠.
2.抚养关系(18岁以下)确立后(如带子女再婚),则能继承;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确立后,可继承,
不影响原父母子女间继承关系.
四.1.协议离婚:必须对他们的财产作出处理,子女作出适当安排.
2.单方离婚:起诉,夫妻感情.
1.分居满两年2.重婚与其他人同居3.有赌博、等恶行,屡教不改
4.长期暴力虐待对方5.其他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五.继承关系平等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1.配偶、父母、子女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
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不享有直接继承
2.遗嘱继承:财产给法定继承人内的某个人
分为5种: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遗嘱(2个见证人);代书遗嘱(紧急时);口头遗嘱;录音遗
嘱;
一般属2个见证人.见证人需与该遗嘱无利害关系时间越短,效力越高
3.遗赠: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人
4.遗赠扶养协议:条件:生养死葬
若4种同时存在,以4为准,遗嘱与遗赠效力相等.
5.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的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应由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转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6.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本由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转由继承人的下一代晚辈直系亲属代
位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法目的: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保管合同:有偿保管无偿保管(损失重大故意应赔偿)
1.调整对象:1为了个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用于农业生产资料3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
2.消费者权利(9项):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
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3.经营者应承担义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出具凭证货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包修、包
退、包换)义务、不得单方作出不利于消费者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和少数民族的风
俗习惯.
若两次修理仍无法使用可无条件包退
4.法律责任:1.销售者责任
2.缺陷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企业变更的责任:若企业变更可向继售了原企业权利与义务的企业提出赔偿.
4.展销会责任:期间: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结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主张权利
5.柜台出租责任:若从柜台上购买商品,且柜台承租者仍经营则由柜台承租者主张权利.若柜台承租者
不再经营,则由柜台出租者主张权利.
6.借用营业执照责任:均有连带责任
7.广告者责任:广告主:产品的企业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策划者.(有对资料审查义务)
消法:先广告主,否则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若广告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需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刑法(一)
1.概念: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对犯罪行为应当处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平等
2.犯罪: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妨害社会管理罪5.侵害公共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侵犯财产罪7.军人连犯职责罪8.危害国家利益罪9.贪污贿赂罪
10.渎职罪
犯罪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人、单位)
犯罪主体: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或精神完全失常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或精神部分失常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8类)故意杀人、放火、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卖、抢劫、、爆炸、投毒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者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故意(直接、间接:明知、可能、放任)
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以预见可能产生结果,由于过于自信导致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预见可能产生由于疏忽大意而产生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所侵犯的法律关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起算点:开始实施犯罪时
客观方面:犯罪目的、动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手段和方式
第五章刑法学(二)
1.种类:主刑:管制(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1月以上6月以下)、有期徒刑(6-15年数罪并
罚不大于20年)、无期徒刑(监狱)、死刑(缓期2年执行<监狱>立即执行<法院执行>)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剥夺和管制时间一致>拘役,有期徒刑<1-5年剥夺>只
出狱后)、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不能判死刑:1.犯罪时未满18周岁2.审判是怀孕的妇女
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1.级别高的吸收级别低的主刑2.数罪均为无期徒刑、死立执、死缓
吸收年不能多于18年
并料:1.赎罪均含罚金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存在3.主刑、附加刑同存
限制加量:1.宣告前犯数罪2.执行刑罚一段时间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2.累犯:从
重从重处罚(靠近十年)从轻处罚(靠近三年)
1.法定量刑情节: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减轻
2.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决定1悔罪历史2积极赔偿
从轻、减轻:自首、立功、未成年和精神过度失常
减轻、免除:自首和重大立功同时存在
特殊累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
有限刑法以上的犯罪.
3.自首和立功
1.主动投案2.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4.缓刑:同时具备:1.被判处以拘留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能是累犯3.根据其犯罪行为及悔罪表示不再危害社会
期限:如判的是拘役,则缓刑期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2个月.
如判有期徒刑,则缓刑期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1年.
若不存在1.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3.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缓刑的管理规定
则缓刑后不再执行原判.
5.假释:1.被判有期或无期的犯罪分子2.刑法以执行一半;若无期以执行十年
3.不是累犯4.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行为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或无期除外的
罪犯可申请假释.
剩下的未执行完毕的刑罪为假释考验期
假释撤销:
6.追溯时效:如果被判处的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溯时效为5年5-10年为10年
10年以上为15年无期或死刑为20年
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算起,若连续犯罪,则以犯罪实施终了之日算起
追溯时效可产生中断,终端以后重新开始起算.
第六章公司法(一)
一.公司概念: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种类和设立原则
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原则:准则主义70%许可主义30%特许主义自由主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总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
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人数:1-50人注册资本:3万有公司章程驻所
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管
程度:合伙协议拟定章程、权力、义务名称预先核准(保留6个月)
审批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公司领取执照成立:(领取)登记
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会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组织机构:
1.股东会:由股东组成的机构
2.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董事会报告审议监事会报告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进行决议
制定发放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3.行使职权的方式:直接决定
会议:1.首次会议:公司设立第一次2.定期会议:章程规定
3.临时会议: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倡召开2.监事会或监事3.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
4.会议召集和组成: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履行,则副董事长,再则半数以
上董事选举一人.
2.董事会不履行,则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或主持
3.若监事会不履行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或主持
5.议事规则:对公司增减资本,必须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通过代表三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清算时以不存在股东会)
二.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的组织机构
享有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会决议4.制定公司的预决算5.制定公司的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发放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预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探恶变的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懂事的人数:3——13人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四).召集主持
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履行,则副董事长,再则半数以上董选举一人.
(五).议事规则:一人一票,一切由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组成:由三人以上组成,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可做监事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做监事主席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管
3.提倡召开股东会并可行驶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召集
4.向股东报告工作5.对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功能
行使职权的方式:会议: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任一监视提出
由主席主持由半数以上监事推荐一名监事主持
四.高管:从法律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秘书以及公司章程上的其他人
第七章公司法(二)
一.股权转让:内部转让:公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
对外转让:股东之外第三人
条件:1.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程序:1.签转让合同2.重新签出资中证明书3.变更股东名册
4.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变更登记
二.股东继承:
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可
程序:2.重新签出资中证明书3.变更股东名册4.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变更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划为等额股份
条件:1.人数:发起人:2——2002.注册资本:最低500万
3.章程4.股份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5.驻所: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同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有限公司但人数为3——13
监事会有副主席当主席不履行会议召开和主持职责时由副主席履行再则由监视推荐
高管与有限公司的差别:无上市公司董事秘书
第八章合同法
一.合同: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信5.合法
三.合同订立:1.订立方式:要约、承诺
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成立(书面形式合同除外)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合同
四.合同条款:当事人名称标定物价格数量质量旅行方式时间地点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五.合同效力:缔约过失:使合同不生效,赔偿实际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在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生效,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附期限或附条件.
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可撤销:(前提:合同已生效)
1重大误解(价格降低一半以上,最终由法官判定)2趁人之危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人利益.
第六章劳动法
劳动合同关系:5个保险(女5男4)
劳务合同:大学生搞兼职;
《劳动合同法》2008年一月一日.用人单位与佣工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双倍赔工资
应当签订到实际签订之日.
如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合同
关系不会终止,除非劳动者违法被开除.
劳动法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主要)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总和.劳动关系即是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劳动法特征: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具平等和隶属性.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可产生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的关系
3、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与雇主为劳务关系)和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不存在劳动关系)
聘用制度:1、教师、校长与学校非劳动关系.2、清洁工与学校为劳动关系
3、人才租赁为劳动关系4、人事代理(人才交流中心)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客体:劳动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开始终止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开始无终止1、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
3、用人单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劳动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下无劳动行为能力(非法)16周岁以上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
和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福利待遇.
试用期:如劳动合同是3月到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劳动合同是1年到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如劳动合同是3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用试用期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常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培训费:为公司工作几年,期满后,可自由选择,离职后不赔培训费,如未到达期限,则要赔
商业秘密:富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人,
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补偿不得低于前12个月工资的3分之1.
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决定(到相同性质公司工作)
经济补偿金(以前规定)
合同解除:协商解除:除非用人单位提出,否则不能提出补偿金(不满半年---半个月,一年—一个月)
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提前30天)
随时解除:需事先告知的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的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需事先告知的解除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调节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利
5.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情形导致劳动无效6.试用期内解除
··不需事先告知的解除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解除1.随时解除2.预告接触3.经济性裁员
随时解除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危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
5.劳动者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劳动双方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经济性裁员前提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公司全体职工十分之一或以上
补偿金1.公司破产调整2.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无法履行
企业破产吊销、关闭、撤销或解散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要求续约且条件不变如劳动者不愿意无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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