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房屋遗产继承法
人生在世打拼一辈子,绝大多数都是在尽可能创造价值。关于财产问题很
多人也是十分郑重地。一旦财产涉及了婚姻,情感与理智都无用,需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来决定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那么,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规定有哪些呢?今
天,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只有一条规定,但很明确,即:婚前
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
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
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财产
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或虽在结婚之后取得,但结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应
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
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
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
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
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丈夫的婚前财产”=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
有立遗嘱,那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妻子,子女,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少也会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
付出的多少而适当加以调整。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
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
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四个孩子有权主张继承。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
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
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
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存款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当做为您丈夫的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存款不是您丈夫的婚
前财产,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存款的一半应为您所
有,其余的视为您丈夫的遗产,依法继承。
2、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
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
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
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
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您是死者的配偶,配偶之间有相
互抚养的义务,您有权得到相应的抚恤金。
丧葬费是用于对死者安葬之用,法律对丧葬费的分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
般是谁垫付的给谁,若有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解释:
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
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
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
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
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
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
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
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
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
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
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
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
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
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
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
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
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
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
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
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
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