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证明书
【篇一: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
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
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
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
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
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
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
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
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
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
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
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
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
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
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
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
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
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
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
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
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
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
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
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
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
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
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
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
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
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
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篇二: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
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
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
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
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
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
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
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
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
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
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
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
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公证书和境
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
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
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
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
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
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1、继承公证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篇三:房产继承证明书】
房屋继承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号码。本人配偶,身份证号
码。现有位于住宅地一处,(写清楚房屋的结构。面积,房产证
号码等)。
本人共有子女人,经全体人员协商,同意将原来旧宅处房产(房产
证号码)由第子
姓名身份证号码。独自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持支持态度。特立此
证书以证明情况。房屋产权人签名:接受房屋继承人签名:放弃继
承权的继承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年月日篇二:房
产继承证明房产继承证明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
(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
(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
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
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
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
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
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
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产据人: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篇三:继承房产证明
证明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号村民(性别:,身份证
号:),由于的于年月日逝世,留下
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编号为:字
第,用地面积
为:。现在自愿提出将其的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达成协
议,
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平方米由继承。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月日2014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与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
积的内江全安镇人民政府年
月日篇四:继承权证明书[1]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
以下的材料:1(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
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
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
证。3(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
(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
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
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
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
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
在国内居住的应亲
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
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
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
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
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
但没有死亡证的,必
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
人失踪或死亡。
8、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
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
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篇五:
如何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
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
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
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
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
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
复印件;其他代理人
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明、材
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
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06:5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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