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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房产的遗嘱建议公证
核心内容:立遗嘱是否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有什么样的法
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遗嘱公证的知识内容。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老先生和老伴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因为对儿子比较疼爱,老
两口想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居室房产留给儿子。他们听说立遗嘱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
证,可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类遗嘱最好办理公证。李老先生不明白原由便
向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李老先生: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
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
立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建议办理公证。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
作为遗产的房屋即转归其继承人所有,而不论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按上述法条只要能够认定
该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公证处按照遗嘱就应当为确定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相应房管
部门应为该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这样一来公证处就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在办理继承
权公证中,常有当事人出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指定房产由该继承人继承,而其
他继承人则对该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或是立遗嘱人被逼而立,其他人也是合
法的继承人。公证处如果按照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为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遗嘱的真实性无
法认定;如果不认定该遗嘱,常常又保护不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的多
样性和随意性使得很多形式的遗嘱必然存在它的瑕疵。所以,立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
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目前,大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都实行强制公证。我国司法部、
建设部也曾在1991年9月l2日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
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公证遗嘱在遗嘱
类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证据角度看,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遗嘱行为在
民事诉讼或继承过程中,一般都直接认可,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最后,从实际应用上看,
在办理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中,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是继承人必须向房管登记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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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文件之一,不能提供的,房管部门不受理其登记申请。由此可见,对遗嘱进行公证,无
论是对遗嘱的继承人,还是对法院和房管部门而言,都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
虽然公证遗嘱有上述种种便利和好处,但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
行为并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是否对处分房产的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实践中,被继承人多以自书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死无对证”,
继承人之间因遗嘱的真伪时常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纠纷的出现,我国应对处分房产的遗嘱实
行强制公证,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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