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继承纠纷处理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2 21:26: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小区公共绿地)

肖小勇律师受王某某女士的委托,状告其母亲及兄长,要求分割

父亲遗留下的房产。王女士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

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哥哥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

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

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王女士哥哥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

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经查明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

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

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

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7月原告

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

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11年

底,王女士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故向法院起诉。

肖小勇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

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女儿均有权继

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

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

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1、五间店面房中

的三间归母亲所有,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

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母亲和儿

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女儿每人8000元。3、母亲返还

给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律师观点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

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

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

之异而区别对待;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

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

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

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

等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

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

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

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

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

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

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

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

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

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

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

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

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

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额的方法。遗产分割的

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

物分割的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

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

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

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

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

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

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

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

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

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如农村中常见的牛、羊等可保持共有。

以上是继承法对继承的具体规定,此规定对男女同等适用。妇女

在家庭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地位,同样要尊敬和赡养自己的父母,不要

以为嫁出去了,就可以不赡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同样也规定了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也同样男女

平等,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然,不可否认有一些继承

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妇女出嫁后对自己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当然就目前现状相对而言妇女还是社会的弱者,当妇女的合法继

承权遭到侵害时,社会如何保护?笔者认为要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的机构。妇联是妇女的娘家,应该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妇女的请求、

申诉和控告,为妇女排忧解难,担负着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职责,妇

联不仅仅要帮助妇女调解纠纷,还要负责向广大众宣传相关保障妇

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接受妇女的法律咨询,为妇女代写诉状,必

要时接受委托参加诉讼。

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自身要做些什么?笔者认

为妇女要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

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这是外界因素,妇女加强修养,发扬“四自”精神是内部因素,外界

因素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如果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

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国家的规定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

妇女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应当及时提

出合理要求,可由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

出面解决,当这一切都行不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

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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