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依据与法理分析木
赵运锋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立法必要性,是网络犯罪发展到特定阶段的需求 也是网络健康
运行的需要。刑法分则设立该罪名是片面共同犯罪从理论到司法、再到立法的现实路径,符合网络社会发
展规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通过罪名适用与竞合处理,可以较好实现危害性
与刑罚量的统一 从量刑规则的特征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量刑规则存在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
等同。
关键词:片面共犯;罪刑均衡;法条竞合;量刑规则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 02(201 7)0卜020-1 O
作者:赵运锋,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现实社会愈来愈网络化和虚拟化,在网络带给社会便利性的
同时,因网络犯罪带给社会的诸种危害也开始显现出来。就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而言,本
质上是网络服务者为网络运行、网络储存、网络支付、网络结算、广告推广等活动提供
支持的行为,但该行为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也会导致对网络犯罪的帮助和纵容,并
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中造成严重危害,鉴于此,立法主体在 刑法修
正案九 设立第2 8 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至此,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开始
进入刑法理论的视野,并开始成为司法主体对接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
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成因
在 刑法修正案九 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始进入刑法分则当中。该罪名
有着鲜明的时代特与社会背景,对此,还须从中立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网络帮助行为
的独立性、及网络帮助主体的明确认知等几个维度,对该罪名进行详实分析与合理解读。
(一)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就网络帮助行为的法律属性看,其与中立的业务行为有密切关系。所谓中立的业务
行为是指,在社会当中,从事经济贸易、网络服务、商业往来的业务行为,换言之,行
+本文是2015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解释的边界研究与实证分析”阶段性成果,项目
编号:15SFB5013;本文是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研究”的阶段性
成果,项目编号:GJ2016D19;本文受2016年中国法学会课题“风险社会下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研究”支持,项目
编号:CLS(2016)C1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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