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接入中国联通运营的互联网用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用户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
业部令第33号)办理备案手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
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
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
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
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对含有下列任何信息的,不准在网上发布: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交互式
信息,必须在业务受理单上注明。BBS、聊天室须到河南省通信管理
局申请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
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中国
联通不予以承担责任。
六、信息源责任单位拟增加或修改域名或增加须前置审批的内容
时,须提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并通知中国联通修改记录后才能实
行。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联通有权对信息源用
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
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八、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
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中国联通有权在通
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
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
为保证全网运行,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
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3:4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82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