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包价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
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
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
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
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
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
(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1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
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1.2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
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1.3景区,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1.4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参加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1.5导游,指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
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1.6领队,指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领队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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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包价旅游合同,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
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
费用的合同。
1.8组团社,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1.9地接社,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1.10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1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行程中
列明的参观景点的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
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旅游者另行
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
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行程中发
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
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
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1.12具体购物场所,指经旅行社与旅游者充分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在行
程之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1.13另付费项目,指经旅行社与旅游者充分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在行程
之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安排的,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1.14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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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
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
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1.16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
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7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
程的行为。
1.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
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19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
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0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
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
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
明:
2.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
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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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
2.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
需中转等信息);
2.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
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2.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2.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
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2.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2.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
“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补充协议
经旅游者要求或同意,旅行社与旅游者充分协商一致,就购物、另行付费项目
安排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上简称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3.1签订购物补充协议中,明确购物场所、时间、次数、主要产品等相关信息;
3.2签订另行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中,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
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
第四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补充协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
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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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
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旅行社的权利
7.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7.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7.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7.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7.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八条旅行社的义务
8.1经营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8.2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
导旅游者;
8.3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
活动;
8.4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8.5按照合同、《行程单》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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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8.6.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8.6.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
方式等;
8.6.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8.6.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8.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8.7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规定的持证导游和领队人员;
8.8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8.9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
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10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
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8.11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12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13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8.1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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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签订补充合同,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安排的除外;
8.15旅游者在补充协议中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
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
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8.16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17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8.1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8.19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而解除合同的,境内
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的权利
9.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9.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9.3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9.4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9.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9.6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9.7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9.8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行程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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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9.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
赔;
9.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
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的义务
10.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健康调查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
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
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所提供的须是经常
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10.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10.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国家应
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10.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0.5在旅游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违反《指南》和《公约》所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旅行者承担。
10.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10.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
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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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
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10.10出境旅游者不得在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10.11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
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
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11.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1.2.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11.2.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11.2.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11.2.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11.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3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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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
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1.4.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安
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
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11.4.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
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
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11.4.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
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1.4.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
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1.4.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
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
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
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该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签证费、机票损失费、订房损失费、单房差费等。因对旅游者体质、
技能或者经验有特殊要求的不可替代活动,或受让合同权利义务者为禁止出境人
员,或由于转让而影响整个团队行程的,旅行社可以拒绝其合同的转让。
第十三条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原因而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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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
下安排在本合同第十九条中做出约定。
13.1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
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13.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
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
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13.3解除合同: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由组团
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按出发日减去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否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4.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
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
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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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
者予以赔偿。
14.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14.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
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
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
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4.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
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
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
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
(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
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
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
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
游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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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
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4.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
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5.1非旅行社原因,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
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
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15.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15.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
担。
15.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15.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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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责任
16.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
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
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
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第十七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八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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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
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
提前告知时间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额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
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
第15页共22页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21.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1.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营业地址:
::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第16页共22页
:
:
地址:
邮编:
第17页共22页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体状况(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
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
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
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2:2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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