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及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8:36: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支付结算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及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发自:

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文件署名律师具有

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根据贵公司委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与信

息,现就(下称“项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核查手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手段:

1.审阅贵司提供的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2.通过公开渠道就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的相关事项开展网络核查,核查的数据库或

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

用中国()等。

二、声明假设

本所律师基于以下声明及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基准日为年月日,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渠道核查,

以及对我国现行、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之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基准日以后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任何预测或暗示。

2.本法律意见书以贵司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为基础。本所律师假

设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或声明、陈述、承诺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虚假、

重大遗漏或误导;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管理人提供

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履

行适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等文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对管理人及其团队等相关情况仅作公开网

络渠道核查,未实地尽调,本所不对因无法实地尽调而产生的尽调结论疏漏或不完

整承担责任;贵司确认,本法律意见仅对基本情况发表相关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

无需也无义务对相关主体及相关项目开展全面深入的法律尽职调查,本法律意见书

不被认定为、也不得作为关于任何主体及任何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详细完整

的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任何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情况说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政府文件、资质证书等相

关文件记载事项、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事项、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执业的机构,仅根据中国法律对有

关事项发表意见,且任何意见均不构成基于或对中国以外的法律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贵司或管理人的任何文件、协议或有关安排在商业或税务上

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评估。

7.本法律意见书的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归本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应断章取义地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做出与其实际含义不一致的解释,不应以任何形式对本法

律意见书加以修改。

8.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仅作为贵司决策的参考,并不免除贵司的责任和义务,贵司

应当基于独立商业判断作出最终决定。

9.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贵司的委托而出具,并且仅是为贵司就拟议的本次聘请而准

备。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摘录或节选其中的内

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三、释义

除非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管理人

基金业协

本所

本所律师

企业公示

系统

高管人员

目标基金

基金合同

基准日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

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指年月日

四、管理人

1.管理人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成立时间

机构性质

机构组织形式

机构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认缴资

(万元)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行政处罚信息和严

重违法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经本所律师于基准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amac-

infodisc/res/pof/member/?primaryInvestType=private)查询,管理人

于年月日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

金子公司。

3.管理人的负面处罚情况

(1)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不存在行政处

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

(/bj)和百度(/)作核查,截至

基准日,管理人不存在涉诉信息。

(3)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shixin/,/zhzxgk/)作核查,

截至基准日,管理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

(4)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作核查,截

至基准日,管理人不存在失信记录。

(5)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

(/pub/zjhpublic/?channel=3300/3313)作核

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未被市场禁入、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被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

(6)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pub/zjhpublicofbj/)、北京政务服务网

(/)作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未受到其他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7)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作核查,截至基

准日,管理人未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8)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shixinchaxun/)作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不存在负

面信息。

4.管理人发行基金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基准日,管理

人发行的基金产品只,具体情况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基金类型成立时间备案时间运作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系在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

记并有效存续的私募管理机构,且本所律师未发现管理人存在失信处罚情况。

五、管理团队

1.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amac-

infodisc/res/pof/manager/)查询的结果,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信息如

下:

序号

1

2

高管姓名高管职位

2.高管人员近三年的负面处罚情况

为了解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的有关事项,本所律师通过下述方式进行了核

查:

(1)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

(/bj)作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涉诉信息。

(2)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shixin/,/zhzxgk/)作核查,

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名单。

(3)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

(/pub/zjhpublic/?channel=3300/3313)作核

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被市场禁入;未受到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未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pub/zjhpublicofbj/)、北京政务服务网

(/)作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年未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作核查,截至基

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6)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shixinchaxun/)作核查,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负面信息。

(7)本所律师登录百度高级搜索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作核查

(/gaoji/,搜索范围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

站:/),截至基准日,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3.从业人员整体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amac-

infodisc/res/pof/manager/)查询的结果,管理公司的员工人数

为人,其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为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管理

人团队人员有人,且本所律师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失信处罚情况。

六、关于目标基金设立方案

1.目标基金设立方案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目标基金的设立方案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地域:;

基金规模:;

基金期限:;

投资方向:;

投资项目退出安排:。

根据贵司说明,目标基金出资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2.审查意见

截至基准日,根据贵司对目标基金设立方案的说明,以及目标基金合伙协议讨论稿

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1)基金设立方案的基本内容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2)目标基金的合伙协议讨论稿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内容上亦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投向限制

行业的情形。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管理人具备担任目标基金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目标基金设立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基金合伙协议讨论稿

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内容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交贵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律师事务所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团队及基金专项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2:1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80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