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建设深圳金融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4-11-02 23:34: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万安二手房)

(金融保险)我国商业银行

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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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建设

王飞

熊鹏

目前,消费信贷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业务,它在商

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利润最高,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可是,消费信贷面

对的是极其分散的消费者,单个贷款额较小,贷款期限长,和其他银行业务壹样

也面临着壹系列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因此,

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制度,降低该业务的风险就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壹

项首要任务,而其中很重要的壹项工作就是要建设和完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外

部环境。

壹、建设个人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规范的信用秩序为依托。我国商业

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国外银行不同,主要表当下我国目前尚

无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意识缺乏,银行缺乏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难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做出恰当的评级,不能很好的测量评估违约风险。因此,

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首先需要建立壹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从国外来见,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基本上有三种形式:壹是以中央银行建立

的消费信贷登记制度为主体的国家信用体系,如德国、法国等;二是以商业征信

X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国家信用体系,如美国的个人征信X公司、追账X公司等;

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和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信用

体系,如日本等。目前,在我国按照第壹种模式建立壹套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系

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难

免会缺乏效率;如果按照第二种模式,由于我国有关个人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

不健全,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的困难,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

度的建设。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

股份制有限X公司为主体的模式来建设我国的信用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初期利

用政府的权威性推动征信机构的建设,强制掌握数据信息的机构开放信息,政府

为征信机构的运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注意保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逐步

成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立全国性的征信X公司。

(壹)征信X公司内部建设

征信X公司的良好运转首先需要有开放的齐全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料,其次需

要建立标准的评价体系以及规范化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运作。图1显示了我国征

信X公司的建设流程:

个人

账户

区域征信公司全国征信公司

银行信用

数据库

其他机构

全国信用

数据库

图1征信X公司的建设步骤

1.采集信用信息,建立标准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

就是拥有充足、及时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信息

数据库。世界各国的征信市场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征信X公司自己建立且

运营是主流方式,而对于我国来讲,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金融、财政、工商、政

法以及其他部门,且互相封闭,互不沟通,因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借助

政府的强制力,由政府强制有关部门开放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的共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能够由小到大,

先建立区域性的信用数据库,实现区域内的信息共享,逐渐推进到全国,组建全

国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系统。

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个人储蓄实名制及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实行个

人信贷登记制度,推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将银行内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信

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唯壹的壹个

信用码及相对应的完整信用记录,且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基本账户,个人和

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基本账户进行。为此,首先要推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使

信用卡成为每个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成为个人信用档

案的基础;第二步,以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由政府出面,联合公安、财

政、工商、政法等机构,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

步,利用现有的“金卡工程”,将各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联网,形成全国

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时要注意信息储存的时

期,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能够长期储存,而负面信息储存最长时期为七年,超过

储存期限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删除和销毁。

2.组建征信X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征信X公司的建设和完善应该和信

用数据库的建设同步进行。首先,在区域性数据库建设的同时,在政府的推动下

成立区域性的征信X公司,进行区域内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为银行和其他机构提

供服务。各区域征信X公司在竞争的基础上借助电子网络不断加强联系,互通信

息,且允许征信X公司进行跨区域竞争;其次,各征信X公司在互相渗透的基础

上,互相联合兼且,在政府推动下形成几家全国性的征信X公司,实现全国范围

内的信用信息联网,实现消费者信用评级的全国性。

3.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

银行能够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和优惠。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需要

有统壹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人才。在我国能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5C”原

则制定统壹的评价指标,建立信用分模型,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合理浮动;

各征信X公司要积极培养壹批高素质的信用评估人才,增强信用评级的能力和水

平,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评估壹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

人的壹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收入水平、个人财产、工作地点、

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和银行业务联系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

每发生壹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它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

透支等等,都有壹个积分;道德评分:评估个人偿债意愿。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

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而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

仍本付息情况良好能够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且且不按时归仍所欠本息,就

应额外罚分,直至列入黑名单。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4.征信X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规范的征信X公司。

征信X公司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发挥主动性,积极采集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

信用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及时、公正。在X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

政府只起监督作用而不是参和征信X公司的运营。

(二)征信X公司外部建设

征信X公司的外部环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壹,普及信用文化。

个人信用制度的快速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重视,需要全社会的信用文化支持。我国

要积极宣传诚实守信准则,培养社会的信用意识,普及信用文化。第二,要建立

监管组织,成立政府机关性质的信用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目

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职能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信

用管理日益复杂,需要壹个专门的信用管理局进行征信活动管理。第三,设立行

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个人信

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

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和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

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个人征信行业评价标

准;协调行业和政府以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等。我国也需要建立行业协会,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四,技术的

支持。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息的处理,信用报告的输出都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第五,相关法律制度的

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的

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法律的强制推行,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

信用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范,保证个人信用征信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社会担保体系

发达的消费信贷需要完善的社会担保体系支持,社会担保体系主要由政府担

保机构以及商业性保险X公司组成。

(壹)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且非每壹笔贷款都需要有信用保险或担保,但对于风险比

较大的贷款,信用保险则是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壹。当私人保险X公司不愿意

承担此类风险时,政府有必要直接介入,为中、低收入消费者申请贷款提供信用

保险或担保。美国的信用保险机构有政府设立和私人保险X公司俩大类,在住房

贷款的保险上政府和私营保险平分秋,而我国目前的保险X公司在开展个人住

房消费信贷的信用保险或综合保险时,条件比较苛刻,收费也较高,中、低收入

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成立类似于“美国联邦住房管理

局”或“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住房担保机构,以较低的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

入者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

我国建立社会担保机构能够采取这样的方式逐步推进:首先,在壹个社区内,

由社区组织区域内的居民成立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由居民出资入股,为居民的

消费信贷提供保证。该组织和组织成员壹起对申请贷款的居民进行调查,且互相

监督。其次,由政府出面组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贷款

担保。例如,能够利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贷款的保险和保证。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建立住房担保X公司,X公司吸收部分廉租房作为那些

违约拖欠无力仍贷消费者的周转房。另外,北京已经设立了对消费者消费信贷风

险进行担保的专项资金,具体的运行方式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北京市消费信贷信用

担保风险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担保,具体由消费信贷信用担保

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会)和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管委会)管

理,由前者委托专门机构从事日常资金管理和具体运作事宜;经监管会批准,由

管委会聘请第三方作为风险控制中心,从事具体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索工作。

为了防止少数居民滥用政府担保以及银行不负责任的发放贷款,政府担保机

构不能对贷款进行全额担保,例如,在住房贷款中,政策性担保的保险金额能够

设定为购房款的30%,即购房者自己首付30%、政府担保30%、另外贷款银行

自己也承担40%的风险,这样既有利于银行降低风险,也迫使银行建立起自己的

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

在建设政府担保机构的同时,要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

保险。国外为了保证消费信贷的良性运转,都建立有相应的保险制度。美国在汽

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

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为抵押的借款人

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要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但由于种

种原因,保险X公司这方面的业务发展且不理想,而且单纯的财产保险难以满足

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要降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就需要积极引导国内的保

险X公司涉足消费信贷市场,为消费信贷提供保险,设计出合适的新险种,例如

设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住宅抵押贷款联合人寿保险等。

将人寿保险引入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当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后,万

壹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身亡时,能够用保险金支付尚未仍清的贷款余额,这

就解决了银行因借款人死亡而使贷款无法收回却又无法拍卖其房产的尴尬处境。

在具体操作时,银行能够要求借款人按保险金额为购房款的40%、保险期限等于

银行贷款期限的条件投保人寿保险,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借款人因故死亡

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后,其家人必须用保险金首先偿仍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

对抵押物设置保险,防止抵押物毁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保险应按抵押物的全部

价值投保,而不仅仅对等于其担保的贷款金额的财产进行担保,保险单上应注明

第壹受益人为银行,以确保银行的权益。

三、强化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银行外部监管的主体通常由政府

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在我国由银监会、银

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组成。

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目标壹般是: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确保银

行系统的竞争性和效率;监督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消费

信贷的监管,就是控制消费信贷的规模和不同种类消费信贷的比例,降低消费信

贷的风险对银行的不良影响。例如,新加坡对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督

比较严格,对信贷额度、信贷期限、融资对象等都有壹系列严密规定。由于这些

规定的严格实施,新加坡信用卡的呆账率仅为0.3%,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我国

的外部监管能够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银监会和审计机关联合监管的外

部监管体制,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银监会要

管理消费信贷投放规模,确定消费信贷所需要的资本比率;发挥会计、审计、律

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我国的银行监管目前仍只局限于违约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尚未涉及或极少涉及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贷

款风险分类制度仍不完善;资本充足率要求只涵盖了违约风险,尚未做到根据不

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要求,等等。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该逐

渐改变监管方式和范围,强化对不同风险级别贷款的监管。银监会已经注意到对

消费信贷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其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

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对于成立不满3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

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将每个住房贷款人的月仍款额和月收入比

控制在50%以下(含),月债务支出和收入比在55%以下(含)。其次,利用银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银行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组织的

监管,使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信贷时,自觉加强风险防范。我国在2000年5月

10日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要积极遵守银监会的制度和银行业协会的

准则,进行合理竞争,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

情况下,银行行业协会仍能够促进各商业银行加强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防

止消费者的多头贷款,防范风险。最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工作。通过

分析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以及其他业务,结合所处的经济时期,判断银行的信

用级别,给银行判断自身的风险提供参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商业银

行的信用评级系统,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参考文献

[1]陈彩虹,消费信贷论,《金融研究》1992年第4期。

[2]顾伟,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财经研究》2000年第7期。

[3]李敏新、武剑,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和对策研究,《投资研究》2001年第9期。

[4]任欣,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财贸研究》2002年第5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责任编辑:何顺强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1:4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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