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信息爱护与法律规制分析
中国大步迈进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为信息化供应了一个宽广的平台,
数亿公民在这个大平台上提交信息、猎取信息、存储信息、沟通信息。
信息化的进展推动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产生与进展。各级政府部
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起全面、高效、公正的政府运作平台,对
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进入信息化程序,建立起相应的综合个人
信息数据库。电子商务快速进展,各经营主体为经营、服务的需要如
网上销售、网上报名、网上贷款、网上售票、网上查询资料、下载资
料等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沟通。公民提交的各类信息,
包括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等,甚至
还包括诸如自身生理的缺陷、病历记录、人脸识别等极具个人隐私的
信息。这些信息是反映主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原始数据资料,
真实、牢靠,直接指向信息主体个人,是直接个人信息。互联网深化
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自然人以实名或匿名的身份所进行的
网络行为被真实地、一丝不苟地记录下来,信息主体个人的活动轨迹
与信息痕迹等数据资料,被存储到网络的数据库中。这些数据反映信
息主体的爱好、爱好、消费力量、行为方式等,一般也真实、牢靠,
有的虽不直接指向信息主体本人,但经过与其它信息组合、分析、识
别,也可以指向信息主体本人,是间接个人信息。存储在各个网站的
个人信息是重要的商业资源,数亿万个信息主体的信息资料在大量聚
集,经信息把握者去识别化程序处理后,以大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的
1
浩大的信息数据集合是排解了个人身份特征的脱敏信息,已不再具备
识别主体功能,却可以反映出经济的动向,社会的需求。一方面,每
个公民对存放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权。信息主
体出于对人格尊严的爱护,一般不情愿个人信息被他人知晓,更不情
愿为他人利用。但在现实中,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状况却屡见不
鲜。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内含的商业价值,会给信息的把握者带来巨
大的商机和利润。个人信息需要走向交易市场,成为大数据产业的基
础。信息把握者发掘它的商业价值,进行商业运作,推动新的商业服
务模式产生,促进经济快速进展,便利人民的生活,这是社会的进步,
时代的需求。既要保障信息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时代进
展,开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推动经济进展。如何平衡“对个人信
息权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急需解决
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应予以法律爱护
个人信息是一组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组合,包括姓名、年龄、
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电话号码、医疗记录,也可以是日常行走路线、
个人消费爱好、上网查阅资料记录等。随着信息化的深化进展,个人
信息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几乎可以包含信息主体的全部自然属性和社
会属性。个人信息最基本的特征是具有可识别性,即可以依据一系列
数据信息,识别消灭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个体。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特
征使其属于人格权的属性已为学术界逐步确定。爱护人格尊严和人格
自由,就应爱护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所具有
2
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使之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个人信息财产权是指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中所蕴涵的商业性使用价值而非人格利益的支配
权。”[1]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商业价值上。信息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商业性使用价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应当受到财产权的爱护。随着信息技术快速进展,个人信息商业价值
日渐凸显,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也不断提升。个人信息可以因被许可使
用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也可以被商家用于市场营销而获利。向相关
的网站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使信息主体在外出旅行、餐馆订餐、乘
车购票、日常购物、查询资料等方面享受着精准服务带来的极大便利,
但同时身份、位置、银行账号等重要个人信息也可能正被信息把握者
泄露和滥用。其结果可能是垃圾信息、推销邮件、定向广告铺天盖地
地扑来,信息主体的个人生活的清静权受到干扰、破坏;可能是个人
银行账号被他人盗用,精准正在进行中,个人的财产权、健康权
甚至生命权被侵害;也可能是个人信息在存储期间被篡改,完整性被
破坏,真实人格被扭曲,个人的形象被损害;也可能是个人的生活轨
迹被曝光,个人隐私被公示,人格尊严扫地;还可能是个人的遗忘权
被侵害,大数据忠实地记录了每个人的人生轨迹,可以永久保留,而
人们并不期望全部的往事被记录、被提示,它会使人们生活得当心翼
翼,个人信息被遗忘权遭侵害。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
性。所以,当侵害的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时,法律应维护信息主体
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主,赐予人格权爱护;当涉及主体个人信息的商
业性使用价值的财产利益时,就应当赐予其财产权爱护。对信息把握
3
者收集、开发、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
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科技的进步使得行政管理、商务经营、社会活动等都可以在网络上
完成,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形成了新的经济体系———数字经
济。数字经济是信息化进展的高级阶段,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驱动我国经济进展的重要力气。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推动网络信息
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进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
水平,加快增加网络空间平安防备力量,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动社
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章制定权,朝着
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2]。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网络收集、整
理公民个人信息建立行政管理的数据库,快捷、便利、高速,大大提
高了工作效率。经营商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低成本、高速度、便
利简捷,对商家和消费者是双赢的。大数据下的数字资源,容量巨大,
内容丰富,存取便利,这其中最基本、最有价值的信息是个人信息。
信息把握者通过对信息主体海量、高速、多变的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
分析,可以了解信息主体的喜好,猜测其将来需求,为其供应更好的
共性化服务,同时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数据也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
信息主体在网络上的社会活动数据和网络交易数据被信息把握者用
来作为规划工作目标的重要依据。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中,大数据在为
信息主体的需求供应便利、带来高品质服务的同时,也给数据把握者
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是社会进展所需要的。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权中财产权益与商家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益是有区分的。商家
4
对海量的信息数据收集、加工、处理并匿名化后建立商家的个人信息
数据库,数亿万人海量的个人信息的集合可以挖掘出有价值的规律,
衍生出新的商业服务模式。这里的信息,已经不是原来每个个体的个
人信息,而排解了个人身份的脱敏信息,是脱离了人格属性的数据财
产,是能反映出经济进展动向的数字集合。这个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
已经不再与现实中的个体一一对应了,也就是说不具备识别性的特征
了,数据库中的资料已经转变为信息把握者享有财产权益的数据财宝。
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数字经济进展的必定趋势,个人信息的采集、
存储、利用、流淌已成为常态,限制数据的开发利用会使我们错失进
展机会。在数字经济时代,允许对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收集,是必要
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强化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社会进展的正
常需求。留意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鼓舞数据库的市场化是市场
进展的必定趋势。所以在对个人信息权中财产权益爱护的同时,也应
生疏到信息把握者在合法的收集、整理数亿万个人信息并去识别化后,
形成的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益已属于信息把握者,应赐予确定和爱护。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爱护和合
理使用的法律规制
数字经济时代需要信息的流淌和共享,但不能牺牲对个人信息平安
的爱护。立法应推动科技的进展,防范规避技术进展中的风险,而不
能因噎废食。强调在对个人信息权爱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个人信息的
合法利用,立法应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爱护与合理使用两个方面进行规
制,分清个人信息爱护与个人信息的正常合法利用之间的界限,谨慎
5
鉴定个人信息的法律爱护范围与界限,发挥个人信息最大社会价值,
兼顾个人信息流淌利用、个人信息平安爱护等诸多方面因素。201
6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对个人信息做
出了界定。该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平安”共11条,用较大的篇幅专章
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爱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
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爱护制度”;“网络
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的原则,公
开收集、使用规章,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
被收集者同意”。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以民
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个人信息,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
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爱护。《民法总则》和《网络平安法》为个人信
息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对个人信息的爱护和利用需要进行进一
步的立法。由于:第一,《民法总则》和《网络平安法》作为基本法、
上位法,无法对每个具体的权利做细化的、详尽的规定,需要制定相
应的下位法来细化、完善。其次,对个人信息爱护和利用具有很强的
技术性需求。《民法总则》《网络平安法》很难对这些技术性规章作出
相应的规定。第三,信息技术的进展正处在上升阶段,日新月异,个
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是依托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进展而进展的,这就
意味着个人信息的类型、收集、利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进展也会
有新的进展和变化,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就需要做出相应更新、
变动和补充。而基本法需要相对稳定,所以对个人信息的爱护和利用
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立法。首先,在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应当给个人
6
信息权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民事
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公民人格
尊严不被侵害的权利。人格权应当是一个开放的、进展的体系,个人
信息的内容如姓名、体重、家庭收入、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是每
个公民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
种主客观的综合,是其人格尊严、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体现,需要
得到敬重。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应当被确定。所以在
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应有相关条款,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
的一个具体类型,规定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容。如个人信息权法律关
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应享有的打算权、知情权、
更正权、信息泄露救济权、信息删除恳求权等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把
握者应当担当的义务,如收集信息的目的应合法、明确,收集他人个
人信息,应告之收集的目的,收集的信息与收集目的应相关且必要;
经信息主体同意方可收集其信息;收集的信息应精确完整;使用和转
移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信息存储的期限应是有
限的;对保管的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合理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
失、损毁等。其次,针对个人信息权中涉及到的具体的、特地的、特
殊性的问题,应制定《个人信息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
关于个人信息的完整法律体系。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
在《个人信息权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作出精确界定。建议接受具
体列举式与一般条款式相结合的模式对个人信息内涵进行界定。仅用
具体列举式,无法穷尽个人信息的类别,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还
7
有新的信息类别产生;仅用一般条款式则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实
行结合的模式,通过列举个人信息的典型类型,使个人信息的类别形
象化、具体化,易操作;同时接受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有用性的一
般条款来兜底界定其内涵,以应对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展而可能产
生的新的个人信息的类别。二是个人信息的分类应考虑到对个人信息
的爱护的实际状况做出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类型分类,提议以“与
信息主体关联程度”为标准,从法律层面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个人信
息和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信息主体
的含有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如个人健康状况、婚姻生活、财产状况、
文件密码、资金账号、犯罪记录、指纹信息、人脸识别等,此类信息
不经个人同意,不得收集、不得公开、不得利用,如的确需要,也应
当经过法定的程序。除此以外的个人信息属于一般个人信息,包括性
别、年龄、购物记录、谈天记录、行走路线等,此类信息可反映出信
息主体的爱好、爱好、生活习惯等,应允许信息把握者在合法合理的
范围内收集、开发、利用。三是确定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的属性。信
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益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商业化是客观存在的,信息主体对
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肯定的财产权益已逐步被认可了。在个人信息被
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确定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可以为合
法的个人信息交易供应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为因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利
用产生的纠纷供应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进展。
四是明确肯定范围内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如经信
8
息主体个人同意,信息把握者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开发个人信
息;经去识别化后,为特定的目的可以开发利用;再如国家机关为执
行行政职能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利用,可以不需要征求个人同
意;因紧急状况或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依据需要公开信息主体的部
分个人信息。五是强调法律的预防功能,激励信息把握者的自律。现
行个人信息的爱护,往往表现出重刑事、轻民事,重事后处理、轻事
前预防,重责任追究、轻过程防范,重惩处、轻对当事人的有效激励
的机制。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关系中,信息把握者是强者,他们较全
面、娴熟地把握了收集、存储、利用、共享的技术方法,从而获得对
个人信息的实际把握权,而信息主体处在弱势地位上,对自己的个人
信息把握权很薄弱,一旦权益被侵害,切实获得救济很有限。所以立
法应明确信息把握者的责任义务,即通过规定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来
有效地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种损害的发生,保持社会秩
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激励信息把握者的自律,将个人信息爱
护要求嵌入产品与服务之中,防患于未然,促使信息把握者乐观履行
责任,防范风险发生。树立信息平安第一的理念,把数据当做核心资
产,确立用户个人信息至上的基本价值观[3]。六是区分个人信息
权中的财产权益与个人信息数据库财产权益,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区
分爱护和利用。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把握者对个人信息数据去识别
化后的再开发利用已普遍存在。经过去识别化后进入信息数据库的个
人信息,已经不具备识别信息主体的功能了。信息把握者对这部分个
人信息在严格的执行去识别化制度和禁止溯源制度,实现数据的不行
9
追溯后,形成了可以反映经济动态、社会进展趋势的信息数据库,以
供商家进行开发利用,实现了对个人数据信息爱护与利用的双赢。这
个数据库的财产权属于数据把握者,也应予以爱护。同时,对信息如
何进行匿名化处理、如何不断更新陈旧信息、禁止溯源制度如何落实
等问题,要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
的技术方案,建立信息利用的监督和追踪机制,确保个人信息数据库
中的信息的不行识别,爱护信息把握者数据库的财产权益,推动数据
信息的开发利用。七是国家机关在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需要把握
大量的个人信息。2016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政府信息资源共
享管理暂行方法》,政府信息共享、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化、规
范化。各级政府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以查询、交换和发布的方式在各
政府部门共享,意味着部分个人信息在肯定范围内的沟通、流淌已是
法定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是一项浩大而系统的重要工程,是
保障人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既为个
人信息的开发利用打开了新的篇章,也为个人信息的爱护提出了新的
课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体系,保障信息公开、共享
顺当进行和信息平安爱护。此外,对个人信息的爱护和合法利用,还
需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的完善、提升信息主体自我防范意
识、优化社会整体环境。
10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1:3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79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