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发表时间:2020-09-24T06:42:49.897Z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0年第14期作者:刘洁
[导读]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需要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加强机构职能,明确网络与知识产权关系,加强对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发挥相关部门、政策的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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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需要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加强机构职能,明确网络与知识产权关系,加
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发挥相关部门、政策的管理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全民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侵犯他
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减少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与矛盾,实现互联网技术的合理、科学应用,以此促进网络环
境和谐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1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组织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创造出劳动成果后,自己对创造出的劳动成果拥有财产权利。我们日常耳熟能详的
作家对自己写作的书籍、发明家对自己的发明、画家对自己的画作等,这些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一种
无形资产,包含专业性、时间性等特点在内。以往互联网还未普及之时,知识产权的作品形式多为纸质作品和音像制品构成,在流通方面
存在一定的封闭性,因此对这些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较为容易。步入互联网时代后,信息传播速度极剧加快,且伴随IP产业的兴
起,相近内容不同形式的作品海量增长,同一个IP可以化作电子书、影视作品、动漫作品、游戏等多种形式,同内容不同形式作品的增
多,在追溯知识产权源头和作品归属方面产生困难。此外,当今的许多作品还存在承袭前任经验、作品演变而来的情况,在对这些时间轴
上不同时期的作品知识产权和原创权的认定更加复杂和困难。核心技术靠人才、靠企业创新得来,只有切实保护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
才能真正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为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基础。
2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变动分析
2.1知识产权无形性更加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主要以著作、书籍为主,有具体指代事物,有政策承接载体。但是当网络技
术出现后,知识保护的界限得到扩充,保护范围不再固定,保护的内容也不再是具象的事物,而是看不到、摸不到的抽象形态,给知识产
权保护带来了压力,也给人们带来辨识的问题,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展现得更为突出。②在互联网时代,这些资源保护力度受限,大大提
升了保护难度,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具体功效,治理难,维权难。
2.2知识产权地域性受到冲击
以往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知识产权在空间上作用不受限,可以发挥较好保护功效,它认准的是国家或者身处地区
制定的法规,如果涉及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需要遵循国家法律去申请、去维护。而网络时代背景下,将这种知识产权地域性打破,使得
网络出现无界限特点。
3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概念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种应用已经深入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角落,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在急剧增多,且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加之IP概念的盛行,由畅销小说的内容进行改编,形成
新的影视作品、动漫作品、游戏作品等各样的表现形式,内容的增多和形式的复杂化,均为作品归属的认定、知识产权的维护造成了难
题。下文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减少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保障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增
长。
3.1完善立法体系
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形势,对权利、证据范围等重新划定。新时期下,网络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作品呈现出数字化的
发展趋势,立法工作需与时代发展要求所适应。一方面,要科学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等重新界
定,充分涵盖知识产权的各种新型载体,包括音频、数据流等。且对这些载体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方式、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适当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位列,促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完善。另一方面,要对电子证据制度进行
完善构建,既需要将更加丰富的电子证据形式引入进来,又需要对举证方式进行规范。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充分涵盖下载路径、聊
天记录、网络复制痕迹等多方面的内容,这样电子证据种类能够得到丰富,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将会显著降低。在举证方式方面,则需充分
融合立法与司法操作,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为司法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依据。在新技术应用不断拓展的条件下,探索促进新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法律保护模式。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
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尝试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部门在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指导下,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原则、适用标准、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做具体规定,并以民事基本
法、侵权责任基本法、知识产权专门法等法律体系为基础,构建结构合理、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
3.2完善司法体系
首先,要将网络侵权管辖原则完善制定起来,落实法律援助活动。司法机关、相关社会组织需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和方式,以便将司法机关的保护职能切实体现出来。其次,逐步将损害认定技术引入进来,进一步优化举证责任机制。举证分配与技术是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一大难点,因此,要通过举证责任机制的完善构建,对举证责任认定方面的标准、规范等进行明确,更加合理的
分配举证责任。部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侵权人等具有不对等的身份,则可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落实下去,举证责任由侵权方
所承担,主要原因在于侵权方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更加丰富,这样能够将公允性特征凸现出来,有效救济被侵权人。
3.3强化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出现,既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层面的因素。目前很多人们并不具备较强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导致出现各种侵权行为。针对这种情况,需通过网络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促使人民网络知识产权责任意识得到稳
步提升,这样无意识侵权行为发生率可显著增强,同时又能够将人民众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需将多种媒体形
式综合应用起来,广泛宣传与教育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要对宣传形式积极改进和丰富,充分考虑人们的认知水平,提升宣传效
果。
结束语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断产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另外,网络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区域,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焦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依据良好的策略实施,只有调整、创新以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才能顺应社会发展趋
势,才能维护知识持有者自身权益。因此,展开对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究变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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