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茶陵县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5、《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6、《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
条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
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法
律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会
全国人大常委
序
号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会
全国人大常委
1992.7.1
1995.2.28
2006.4.29
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4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会
全国人大常委
会
全国人大常委
会
全国人大常委
2005.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会
全国人大常委
2008.6.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会
2011.1.1
8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16
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
养工作的通知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
1982.1.21
1989.6.17
国务院1995.2.8
11法律援助条例
1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1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1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
规定
国务院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司法部
司法部
2003.9.1
2002.1.1
2002.12.1
2008.7.18
2008.7.18
司法部1989.12.23
17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8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
1992.6.15.
1995.5.1
19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20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21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22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2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24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
业管理办法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
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1997.1.1
1997.1.1
1997.1.1
1997.1.1
1997.1.1
司法部2007.1.1
25司法部2004.1.1
2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7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28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9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30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31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3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
33
加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34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35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36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2004.5.1
2004.5.1
2004.6.16
2008.8.8
2008.8.8
2008.9.16
2002.7.8
司法部2005.5.24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2008.6.4
1992.10.21
2006.3.1
37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38
公证程序规则
39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4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2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43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44
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7项)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2006.3.14
2006.7.1
2000.3.31
2000.3.31
2005.9.29
2005.9.29
2003.7.10
2005.1.20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
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
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
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
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
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
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
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
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
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4、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
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
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5、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
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6、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7、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同时在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的;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
担任法律顾问的;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
统一收取费用的;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
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
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10、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11、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12、基层法律服务有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
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时;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
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
过年度检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罚本所资产
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
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
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
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
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
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
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
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
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
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
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
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
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
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
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
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
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
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规章规定应予处罚
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
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
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
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1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
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
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三)其它行政行为(共21项)
1、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
办法》第十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
法》第八条。
3、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
条
4、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
5、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
(1)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
处工作;
(3)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4)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
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5)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6)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7)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
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律师执业监督管理:
(1)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
设的措施和办法;
(2)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
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律师进行表彰;
(4)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5)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6)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7)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
息的公开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7、公证机构设立组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8、公证员执业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
法》第十、十一条。
9、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
10、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
其他事项。
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1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6、司法考试报名
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七条。
17、法律资格证书管理
法律依据:《法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18、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六章。
19、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0、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1、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
助工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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