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版)

更新时间:2024-11-02 21:36: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山西省工商局网上年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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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

2012年3月14日修订

2012

新刑

诉法

条文

序号

1996年刑事诉讼法

1996年03月17日通过

1997年01月01日实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

2012年03月14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001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

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002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003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众,必须以事实为

.

004

005

006

.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

有任何特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13

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

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

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014

015

016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

.

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

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018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019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

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020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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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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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

案件。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

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

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028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

员和鉴定人。

029

030

031

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

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

032

033

.

.

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

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

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

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

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

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

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

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034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

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

035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

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036

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通信。

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037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

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

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96年刑诉法【第36条】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

.

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038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

述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

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

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

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

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039

040

041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

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6年刑诉法【第37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

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042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

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

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

.

.

责任。

————96年刑诉法【第38条】

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

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

会。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

043护。

————96年刑诉法【第39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044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96年刑诉法【第40条】

0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96年刑诉法【第41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

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

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

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

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

046

047

048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

.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96年刑诉法【第42条】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049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

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

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

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

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050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

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

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

————96年刑诉法【第43条】

05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

.

.

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96年刑法【第4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

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052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据使用。

————96年刑诉法【第45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

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

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96年刑诉法【第46条】

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053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

.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

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

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

排除。

054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

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

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

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055

056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

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

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

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

057

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

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

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

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

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

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

当依法处理。

058

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059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

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

理。

————96年刑诉法【第47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060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96年刑诉法【第4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061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6年刑诉法【第49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

护措施:

062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

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

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

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

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

063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

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

福利待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064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5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适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065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

————96年刑诉法【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

066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96年刑诉法【第53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96年刑诉法【第54条】

067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

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

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068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

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96年刑诉法【第55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

证人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市、县;

的市、县;

069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

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

金。

————96年刑诉法【第56条】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

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

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

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

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

数额。

070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

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

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

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

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

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071

072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

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

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

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073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

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

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

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

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

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

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074

075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先行拘留。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96年刑诉法【第57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

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76

077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96年刑诉法【第58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

078关执行。

————96年刑诉法【第5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

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

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079

.

.

————96年刑诉法【第60条】

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

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080(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96年刑诉法【第61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

081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96年刑诉法【第62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处理:

082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

.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96年刑诉法【第6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

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

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

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

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6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

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

083

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

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96年刑诉法【第64条】

084

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放证明。

085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96年刑诉法【第6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

问犯罪嫌疑人:

086(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

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

087讨论决定。

————96年刑诉法【第67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

088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96年刑诉法【第68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三十日。

089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

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69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

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090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

————96年刑诉法第【70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

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

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

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

.

091

.

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96年刑诉法【第71条】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092

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

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6年刑诉法【第7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

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

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

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

人民检察院。

————96年刑诉法【第73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

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

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

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

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

.

093

094

095

————96年刑诉法【第5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

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096

097

.

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6年刑诉法【第75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

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

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098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6年刑诉法【第76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099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

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

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

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

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

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

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

100

————96年刑诉法【第77条】

101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

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102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96年刑诉法【第78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103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

.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

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

算过期。

————96年刑诉法【第79条】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

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

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

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

104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96年刑诉法【第80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

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

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

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96年刑诉法【第81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

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

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

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96年刑诉法【第82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96年刑诉法【第8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105

106

107

108

.

.

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

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

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96年刑诉法【第84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

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

109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96年刑诉法【第8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

110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96年刑诉法【第86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

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111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

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96年刑诉法【第87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112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6年刑诉法【第88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

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

人,应当依法逮捕。

————96年刑诉法【第89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

113

114料予以核实。

————96年刑诉法【第90条】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

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

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

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115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

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

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

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96年刑诉法【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

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

进行。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

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

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

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

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

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

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116

117

.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96年刑诉法【第92条】

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时间。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

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

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118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

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96年刑诉法【第93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

119笔录。

————96年刑诉法【第94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

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120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96年刑诉法【第95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

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

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

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

整性。

121

.

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6年刑诉法【第96条】

删除本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

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

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要负的法律责任。

122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96年刑诉法【第97条】

123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

————96年刑诉法【第98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124

————96年刑诉法【第99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20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96年刑诉法【第100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

125

126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96年刑诉法【第101条】

.

.

127

128

129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96年刑诉法【第102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96年刑诉法【第103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96年刑诉法【第104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

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

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或者医师进行。

————96年刑诉法【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

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

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

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或者医师进行。

130

131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96年刑诉法【第10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

132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96年刑诉法【第107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

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

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133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96年刑诉法【第108条】

134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

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

————96年刑诉法【第10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

听资料等证据。

135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

听资料。

————96年刑诉法【第110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136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96年刑诉法【第111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37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96年刑诉法【第112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

上注明。

————96年刑诉法【第113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

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

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96年刑诉法【第114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

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

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

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

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

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138

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

139

140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

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96年刑诉法【第115条】

.

.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141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96年刑诉法【第116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

疑人的存款、汇款。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

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

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

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

结,予以退还。

142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96年刑诉法【第117条】

复冻结。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

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

143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

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96年刑诉法【第118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

144识的人进行鉴定。

————96年刑诉法【第119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

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

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

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

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96年刑诉法【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

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145

.

.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

146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

————96年刑诉法【第121条】

14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96年刑诉法【第122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

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

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

148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

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

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

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

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

得超过三个月。

149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

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必须及时销毁。

.

150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

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

以保密。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

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

151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

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

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

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

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

152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

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

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

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

归案。

153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

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96年刑诉法【第123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154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96年刑诉法【第124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

155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96年刑诉法【第125条】

156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96年刑诉法【第126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157再延长二个月。

————96年刑诉法【第127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56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

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

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

起诉、审判。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

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

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

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

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

158

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

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96年刑诉法【第128条】

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

159

160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

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29条】

.

.

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

161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96年刑诉法【第130条】

162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96年刑诉法【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96年刑诉法【第132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

为“第79、80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

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63

164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

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133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

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

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

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6年刑诉法【第134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

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

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

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65

166

167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35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36条】

.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

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168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96年刑诉法【第137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

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69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96年刑诉法【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

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

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

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

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

170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96年刑诉法【第139条】

附卷。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

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

可以自行侦查。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

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

.

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

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40条】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

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

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

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

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

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

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

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72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

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96年刑诉法【第141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7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

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

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

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96年刑诉法【第142条】

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

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174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

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96年刑诉法【第143条】

175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

.

.

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

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96年刑诉法【第144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

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96年刑诉法【第145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

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

176

177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96年刑诉法【第146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73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

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78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

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96年刑诉法【第147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

179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96年刑诉法【第148条】

.

.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

180

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

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96年刑诉法【第149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181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96年刑诉法【第150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

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

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

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

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

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

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

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

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

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

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

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

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182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

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

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

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96年刑诉法【第151条】

.

.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

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

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

公开审理的理由。

183

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

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

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

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96年刑诉法【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

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

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84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96年刑诉法【第153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

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

185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利。

————96年刑诉法【第154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86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

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96年刑诉法【第155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

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

.

187

.

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

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

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

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18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

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

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

189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96年刑诉法【第156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

190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96年刑诉法【第157条】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

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9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96年刑诉法【第158条】

19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

.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

意的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59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

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

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

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

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193

————96年刑诉法【第160条】

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

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

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十

五日以下的拘留。、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年刑诉法【第161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94

195(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

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的无罪判决。

————96年刑诉法【第162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

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

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

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96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

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

察院。

————96年刑诉法【第163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

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

法院。

————96年刑诉法【第16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197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

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的。

198(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

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

行审判的。

————96年刑诉法【第165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

199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96年刑诉法【第166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98条”)

200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

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

.

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

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

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

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

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

201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6年刑诉法【第167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

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

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

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

.

202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

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

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

算审理期限。

.

————96年刑诉法【第168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03纠正意见。

————96年刑诉法【第169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04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96年刑诉法【第170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

诉,或者裁定驳回。

205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

八条的规定。

————96年刑诉法【第171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

“第191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

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

206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96年刑诉法【第172条】

.

.

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

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

定。

————96年刑诉法【第173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

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

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07

208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96年刑诉法【第1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的;

209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

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10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

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

论。

————96年刑诉法【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

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

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

21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

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

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

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212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

论。

————96年刑诉法【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

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

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意见。

————96年刑诉法【第17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

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

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

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

21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

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

214

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96年刑诉法【第178条】

半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

215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96年刑诉法【第179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

216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

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

————96年刑诉法【第180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

217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6年刑诉法【第181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

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

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96年刑诉法【第182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

218

219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96年刑诉法【第183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

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20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

方当事人。

————96年刑诉法【第184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

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21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人民检察院。

————96年刑诉法【第18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

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22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96年刑诉法【第186条】

.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

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

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

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

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

院所在地进行。

223

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

院所在地进行。

————96年刑诉法【第187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

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

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

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

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

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

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

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

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224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

阅案卷。

————96向刑诉法【第188条】

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

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25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

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

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

.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

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

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96年刑诉法【第189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

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

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

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

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226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96年刑诉法【第190条】

227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96年刑诉法【第191条】

228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

.

.

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96年刑诉法【第192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第216、

217、21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

229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96年刑诉法【第193条】(2012新刑诉法中引用的为“第225、227、

22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

230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96年刑诉法【第19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

231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96年刑诉法【第19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

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批准。

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决定。

232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由决定。

————96年刑诉法【第196条】

但是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

233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96年刑诉法【第197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

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

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

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

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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