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应配套修订义务教育法
修改后人口计生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
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
规定;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开展优生优育
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
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
不育症诊疗。
修改后人口计生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减轻生育、
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
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
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
供就业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
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加
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
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
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
述人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
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
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
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本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个人信息。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
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
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
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
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
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
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
受社会监督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
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
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
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
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元旦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法律援助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
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根据这部法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
联等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
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
坏损害赔偿等。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
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等。
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如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老
年人、残疾人等体,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
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还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规定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
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
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
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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