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
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3.12.05
•【文号】总工发[2013]38号
•【施行日期】2013.12.05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工会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13〕38号2013年12月5日)
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实施以来,有效地发挥了工会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在
强化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工会工作、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
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工会公职律师制度,
加大工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力度,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方案》和《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06〕27号)的有关规
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会公职律师制度的意义,高度重视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工会公职律师制度是发挥工会法律人才专业优势、提升工会服务职工能力的有效平
台,是切实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工
会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必须常抓不懈,稳步推进,为工会组织优化法
律人才结构、实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县级以上工会要把工会公
职律师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会公职律
师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二、切实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各地县
级以上工会要对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凡有人员
具备资格的,均纳入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纳入试点的工会应当在法律工作部门
或综合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工会公职律师的申报、培训、监
督、考核等事务。省级和地市级工会要建立工会公职律师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报送
制度,每年对本地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翌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
级工会,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工会还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
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制定本省工会公职律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表
现优秀的工会公职律师,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工会公职
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工会做好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指导律
师协会加大对工会公职律师的会员管理和执业保障力度。
三、持续强化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专业特长。各
地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工作人员考取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同时招聘更多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社会人士加入工会公职律
师队伍。对符合《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中工会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
员,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要建立健全工会公职律师
执业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其业务职责,不断规范其执业行为。要
为工会公职律师提供更多平台和机会,推动其为工会参与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提
供意见建议,并全面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处、职工法律
援助、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定期安排工会公职律师到职工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机
构提供咨询、代书、代理等法律服务,委派其承办维护职工或工会组织权益案件的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事务。
四、努力改善工会公职律师执业条件,切实保障工会公职律师执业经费。各
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要继续扩大工会经费用于法律援助的比例,同时积极争取财政
资金对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要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中设立工会公职律师
执业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办法,列支本级工会公职律师办案经费和办案补贴。
办案经费实报实销,包括:工会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调查取
证、司法鉴定、文书印制、通讯、差旅等办案费用。办案补贴以案件数量为计算单
位,每案补贴数额可参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标准确
定。疑难复杂案件和体性案件的办案补贴,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五、规范申领工会公职律师执业许可,积极支持工会公职律师开展服务。省
级和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工会公职律师证书办理工作。地市级和县级工
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司法局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省级司法厅(局)。省级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
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省级工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向
省级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省级司法(厅)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
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批准的《工会公职律
师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
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认真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的审核、颁证工作,不断改进提
高审批工作效率。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协会把工会公职律师纳入行业管理范围,会同工
会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培训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加强对工会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的
指导和监督,增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
各级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会商、
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公职律师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推广
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共同推动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在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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