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1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精神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
方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2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3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
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4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5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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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在查明
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年度调解结案
率不低于80%。
第7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8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
一案一卷,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9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公司修改
和制定矿规矿纪,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宣
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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