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网2008-06-1209:50:36作者:来源:文字大小:[大][中][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
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
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
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
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
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
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
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
制盐、⑩制糖、〇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〇其他适合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365天/年-
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
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
以每日的8小时即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农
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5月1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1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
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
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半天;⑨青年节(5月4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
称“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因工龄长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计入年休假假期:①已满1年不满
10年的,5天;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③已满20年的,15天。但劳动者①依
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
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1个年度内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
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
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
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也不得违反
《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其决定加班加点的必经程序,且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均
须在《劳动法》第41条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也不得超过3
小时,但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需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并须及时抢修的,或
③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用人单位决定加班加点的,无需经过协商程序,
也不受延长工作时数上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费:①正常工作日加
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加点费;②休息日加班的,应先按同等时
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加班费;③年
休假、法定休假日(新年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
1日、国庆节3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共计13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拒不支付加班加点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
动法》第91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
加班加点费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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