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工伤了怎么赔偿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
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退休人员在接受单位的返聘邀请后,可以再次就业。然而此
时,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再具体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因此
与单位之间也只能签订劳务合同。那么退休人员工伤了怎么赔偿
呢?实践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如何解
决的吧。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
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
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
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
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
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
“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
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
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
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
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
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
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
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
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
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
义。
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
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
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
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
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
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
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
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
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
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
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
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
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从这一角度看,
案例一中的企业虽然赢了官司,成功推翻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
定,但所达到的后果却是要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得更多,这对
企业反而是不利的。
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
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
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
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在案例二中,李某就
没有提出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综上可知,退休人员返聘再次就业过程中,要是人身受到了
损害,那么是不能按照工伤处理的,此时单位可以按照人身损害
的赔偿要求对伤者作出赔偿。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
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退休人员能签劳动合同吗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9:13: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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