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民法学
授课:北大法学院尹志强、人大法学院贾林青、姚欢庆老师
名师指点:1、掌握现行主要民事立法,熟悉相应的民事法律条文。民法涉及的
民事法律制度较多,而且,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彼此间的联系不
易捕捉。而现行的民事法律条文则是将相应的民事法律理论予以抽象概括,经过
立法者的提炼而形成的成果。因此,考生在民法的考前复习中理解了民事法律条
文,就把握住了民事立法所确认的民事法律理论的精华部分。此外,经过长期的
历史积累,民事法律理论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存在众多的民法学派。而现行
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容应当是考试的标准答案,大家在考前复习中熟悉了民事
法律条文,无异于把握了考试答案。熟悉民事法律条文,并不是让大家背诵法律
条文,而是应着眼于把握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民法
典,所以,民法考前复习和应试时所涉及的单行民事法律文件较多,其中,比较
重要的有:《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等。
2、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
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
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
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
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
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市场经
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
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
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
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
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因此,大家在
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
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
事法律事实的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
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
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3、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民事法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体
系,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仅表现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活动的原则性,要
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民事法律规范相抵
触。同时,又往往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其典型表现当推各种合同的订立。所以,大家在复习民法的过程中,应当注
意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理解民事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切忌用僵硬的公式化的思维方法来解释民事法律条文和现实社会中的民事现象,
也不要过分夸大民事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将其绝对化。同样,处理好民法的原则
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也表现在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
理论的观点,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将其融会贯
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4、按照不同的题型,有针对性地复习。从《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
考考试大纲》民法部分所列样题中可以看出,2002年民法试题的题型比较丰富
多样。因此,大家在全面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前提下,不妨研究一下《考试大纲》
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分析其出题特点,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在此基础上,有
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关于不同题型的答题思路与步骤,将在第六部分“题型
分析与答题技巧”中专门进行阐述。
第一章导论
民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有五个方面,即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民
事法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时效: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最后还有继承和民事责任。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
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
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
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导
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
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的起源,不会考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不会考,但属观念性的东西,要搞懂,对后面学习
有重要帮助)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三、我国的民事立法(知识性,一般不考)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物权、债权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
本节介绍民法理念的精髓,要注意运用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主体平等,“民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如继承,“所有权神圣”
四、等价有偿原则;合同
在案例分析论证观点时,可利用本原则进行阐述,特别是在分析合同条款的不合
理情况;
五、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
六、公平原则:缔约公平,归责公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知识要注意在案例分析十运用,进行法律关系的剥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
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
系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
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只记四句话)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注意出辨析题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注意比较概念★
2、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重要)★
区别:1)权利实现方式不同;2)义务履行方式不同;3)义务人不同;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注意,权利客体性质不同★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个要素:要充分理解和把握
一、主体:
二、内容:权利、义务
掌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区别;
三、客体:与标的无实质性的差别
标的:权利的指向,标的物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了解即可)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比较重要)
事件
民事法律事
实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
为
行
为事实行为——无意表
意行为
不合法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民
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甄别不同主体
知识结构示意图: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事
权利能力的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
能力的分类
公
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
告
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撤消
宣告失踪和死亡
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财产责任
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区别:自然人:自然出生、具有生命的人;
公民:
1)属性(本质)不同;
2)范围不同;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体现平等性;
2、区别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P287页;★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了解)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从出生开始,权利能力上溯的特例:1)继承适用:保留
胎儿的分额;2)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本人尚在胚胎中父母受害),我国法律只
规定了第一种情形
2、终于死亡(死亡分两种);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重点)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不看)
第四节、监护
1)人身照顾:教育、保护;
2)财产照顾;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立:注意属于被监护人独有的人身权不得行使,如配偶权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联系代理,范围秩序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联系代理,范围秩序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撤消:几种情况
第五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比较概念:适用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实体差别)
一、宣告失踪:可出法条分析,★
财产设定代管,主体资格并不消灭;
二、宣告死亡:分析★
1、条件:★
2、程序:
3、结果:财产转移,保护活人的权利;
4、撤消:后果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重点)
1、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责任;
第七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与法人的区别:1)合伙不能成为独立主体,2)合伙财产为个人所有
1、合伙的概念;
2、法律特征(理解)
八、合伙协议:易考案例题,确认其合伙行为的有效性、合
法性
要式合同
九、入伙有退伙:掌握规则;
1、入伙:实行一票否决,严格的入伙规则;
2、退伙;任意规则;
十、合伙财产:
民法对其区别对待,分两部分
十一、合伙经营;仔细研读条款
十二、合伙的债务清偿:根本,无限+连带
协议对内不对外
第四章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重要主体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
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
法人制
度
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
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判断主体的核心:财产关系;
一、法人的概念
1、特征:与自然人比较;
三、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比较概念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四、我国法人的分类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注意比较概念;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注意区分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比较★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
2、法人设立的原则:注意选择匹配;
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有限制条款;
股份公司等行政许可主义
3、法人成立的条件(重点)可出法条分析,民法通则第37条
二、法人的变更(注意细节)
四、法人的终止(注意细节,选择)
第四节、联营(过时内容,了解)
本章重点问题列举: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3、法人设立的原则;
4、我国设立法人设立原则的规定;
5、法人变更的要求和法律效果;
6、法人终止及原因;
7、简述我国法律对法人清算的规定;
8、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章)★
知识结构示意图: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
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
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
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
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表意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法条分析:★
补充:后果,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
自变更或撤消。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注意比较概念★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自愿原则: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需法律来
评判其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注意辨析与应用,划分标准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属要约,视为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合同、协议、买卖;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了解)
1、意思表示形式:
特别注意默示形式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通第55条和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
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心中保留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
方
戏谑
不一
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小题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出法条分析
1、概念
2、条件的法律特点
3、条件的标准;
4、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法条分析,联系合同,有可能涉及案例,首先分析行为本
身的合法性)
3)欺诈行为;
4)胁迫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最终效力未定;★
注意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2、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认定;(重点)
1)重大误解:表意不实;
2)显示公平:注意与乘人之危行为的区别;
3)欺诈、胁迫;
3、效力:
1)行为未变更或撤消仍是有效行为;
2)撤消权——实体权利;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后果——缔约过失责
任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无效行为的后果的法律作出直接规定
本章重点问题列举: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3、意思表示的概念及规定;
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区别;
5、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效力;
6、默示的概念;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8、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的概念和条件
第六章代理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
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
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
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
权的概念
代理
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
托
隐名
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
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1、本法指代理为显名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辨析:
P324、331;
2、注意代理与行纪关系的区别辨析:1)代理——显名代理;
2)后果归属不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与行纪的区别★
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适用范围(简单了解即可)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区分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如县政府指定其法规科科长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记)
二、代理权的产生:
区分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不同;
2)发生依据不同,一为授权证书;一为委托合同;
3)效力不同;
三、代理证书(了解)
四、代理权的行使(重点)★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发生代理效力,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责任;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
五、转委托★
1、概念
2、适用条件
3、后果:仍归属本人
六、隐名代理★
1、概念
2、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注意法条分析★
第四节、无权代理:不等于无效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3种,★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重点)★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民通第66条第一款、合同法第
48条第2款;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四、表见代理(重点)★:实质是一种令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
自负后果的法律制度。
1、概念和条件
2、合同法第49条,可出法条分析;★
3、区别无权代理:性质不同,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需追认后
才发生;
4、被代理人承担后果后,如遭受损失,可要求无权代理人赔
偿;
5、构成表见代理的类型:
1)因表示授权而产生(实际未授权);
2)因授权文件疏于管理而产生(被冒用);
3)因代理权的限制而产生(授权不明);
4)因代理权的撤回和消灭而产生(未及时公示);
5)因被代理人默许;
6)因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一、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比较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
1、法律定性上:无因管理属于债权,是债的产生原因之一;
无权代理是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的延伸;
2、性质上:物权代理法律行为,追求法律后果;无因管理是
事实行为;
3、无权代理是鲜明代理;无因管理无名义问题;
4、法律后果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广义的无权代
理是表见代理;无因管理产生请求权(债发生);
5、使用情况不同;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3、代理的适用范围;
4、滥用代理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5、法律关于转委托的固定;
6、隐名代理的概念及其规定;
7、无权代理的效力;
8、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第七章
知识结构示意图:
种类
念和特征
用范围
诉讼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
诉讼时效的概
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
诉讼时效与取
得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
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意
义
普通诉讼
时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期间的概念
期间期间的种类
期间的计算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自主占有,行使所有权
时
效
有权利不行使无权利表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保留
法定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效力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可出分析题;
2、法律特征;
3、意义:1)维护民事流转秩序的稳定;
2)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重点★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
3、不消灭实体权利;
五、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
对请求权人行使的限制:1)债权请求权;2)动产上的返还请求权;
注意几个例外情况:1)未授权的国家财产;2)法律有特殊规定的;3)人身范
围的人身权;
六、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注意概念比较★
1、依据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重点内容,注意比较概念★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即形成权法定的存续
期间。
3、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
2)期间不同;
3)适用依据不同;
4)适用条件不同;
5)起算时间不同;
6)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属于形成权、支配
权等;
七、诉讼时效的意义立法意义,注意在法条分析时运用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注意其特点
1、短期诉讼时效:1)4种情况,要熟记;2)关于单行法律
的规定:食品卫生、货运索赔;
2、长期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注意其特点:1、2、3、4、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民通第137条:“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不问具体侵害方是否确定
2、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计算方法:4点,注意;
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注意本节中三个概念的区别:概念、事由(适用条件)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注意法条分析;民通第139条★P341
1、适用条件:1)法定事由发生——法律事件;
2)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条分析:民通第140条,P342,★
1、概念
2、适用条件:
1)事实由法律直接规定;具体内容
2)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均可产生;
3)中断后,期间重新起算;
3、法定事由的内容:
1)、起诉(权利人);
2)、请求(权利人);
3)、认诺(义务人);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由法院依职权自由裁定
五、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注意了解)
第五节、期间
注意期间的概念和计算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1、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2、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3、
4、
5、
6、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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