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作者:冯莉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入手,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分析了
惩罚性赔偿制度背后的公平法理,最后从适用条件的角度提出了在我国系统地引入惩罚性赔偿
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平不法行为高度可苛责性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5-01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述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的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功能目的,在现代法上显示出了较强的生命
力,并目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和吸收。
二、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赔偿性损害赔偿
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之否定判
断。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
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子的赔
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
做出。”
(二)惩罚性赔偿的普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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