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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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开办费用)

解读.侵权责任法2

解读《侵权责任法》

日期:2010/7/21人气点击:351信息来源:

7月1日,是《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其中,有着一些

全新的或者说是打破传统理论与做法的规定,在此提醒您,对于

侵权纠纷的审理将发生11点变化。

侵权责任法

1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得赔偿

传统规定及理论认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

件: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

已经将“行为人行为违法”排除在外。

2故意驾车撞人致残,保险公司照样理赔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

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盗窃、抢劫或者

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其中仅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而未将无

证和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保险公司免

赔范围。

3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

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

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除非行为人自杀、自残,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都必须对损害担责。

5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一人在楼顶抛石块致人受伤,可能导致

全体住户担责。

6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

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故意逗引烈性宠物受伤,主人也须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

担责。

8网络侵权应当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

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

次为发帖者、跟帖者、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

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侵权责任法

9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全

新规定,将使日后集会、游行及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就

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0缺陷产品应当召回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

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从而弥补了缺陷产品召回及其责任承担的空白。该法

第四十七条还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

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11有条件的实行“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

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打破了以往农村

住户、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习惯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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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焦点

侵权责任法

焦点一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

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

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

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二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

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

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

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

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

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

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

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三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

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中,

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

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

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

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

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

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

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

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

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

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

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

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

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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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的含义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

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

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包

含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行政法规等相关规

定。什么是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指侵害民事权益,这里的责

任,指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关系公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涉

及面广,内容丰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既

有民法典规定,还有单行法规定,不少还有判例补充。美国侵权

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

千个条文。我国涉及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有民法通则等40多部

法律。那么多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内容虽多,其实都在回答两个

问题:一是侵权是否构成?二是责任如何承担?侵权是否构成主

要由归责原则解决。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由责任方式解决。因此,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规范就是归责原则和责任方

式。整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回答侵权是否

构成和责任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共同规则是概括地、一般地回

答,特殊规则是具体地、个别地回答。

(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可从多个角度阐述。基本作用有两

个,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

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

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民

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就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

人。我国法院受理侵权案件2007年86.3万件,2008年99.2万

件。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的保障,是审理侵权案件、

解决侵权纠纷的依据。需要指出,保护被侵权人不是抽象概念,

不同时期保护被侵权人的含义既有阶段性,又有延续性。随着经

济、文化发展,对人的价值认识不断深化,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

求不断提高,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

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保护方式日趋多样。而且,保护被

侵权人在许多情况下不是个人事情,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

通肇事、工伤事故等涉及人数较多的重大纠纷,也是社会问题。

减少侵权行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

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如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受损害的健康得以康复。减少侵权

行为,首先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纪守法,尊重

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谨慎行事,避免差错,不得侵害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表现在要求企业加强管理,

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入工业社会,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在企业生

产经营中,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等等。侵权

责任法律制度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安全性

能,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减少侵权行为还表现在促使企业和个人权衡得失,不冒险进入可

能给公民、法人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业。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促使侵权人吸取教训,其他人保持警惕,

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目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要

有一定威慑力。

保护被侵权人和减少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两个基本作

用。通过保护被侵权人和减少侵权行为,从民事制度上进一步保

护人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

三类:一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二是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

则。三是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规则。

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

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讲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想表明三层意思:1.侵权

责任法的制定很重要,很迫切,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

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

内容。如德国,除民法典外,规范侵权责任的重要法律有赔偿义

务法、道路交通法、航空交通法、原子能法、污染防控法、药品

法、产品责任法、基因技术法、水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

保险法等法律。2.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是在宪法统率下相辅相

成,共同规范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按

照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相关法律。如果侵权责任法生

效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全体现,没有

必要保留的,可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删除。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对过错责任和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

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除民法通则外,我国已有

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1.侵害物权

责任。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规定。2.侵害知识产权责

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作了规定。3.侵害婚姻自主权

和继承权等责任。婚姻法、继承法作了规定。4.商事侵权责任。

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作了规定。

5.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作了

规定。6.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作了规定。7.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规定。8.生产

事故责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作了规定。9.食

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

作了规定。10.其他侵权责任。人民防空法、公路法等法律作了

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明确侵权责任,保护公

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

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已有的侵权类型纠纷大量发生,

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

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的共性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

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

责任法是必要的。

三、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制定侵权责任法,作为解

决侵权纠纷的基本法律,同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以下汇报对

侵权责任主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归责原则,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为过错推定,

如日本、韩国,有的国家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德国、法国,实

际执行情况大同小异。这些国家基本通过强制保险制度解决赔偿

问题,而且,无论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由于被侵权人

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的,一般都可以减免机动车一方责任。我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制定,2007年对规定赔偿原则的第七十六

条作了修改。无论修改前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主

要是过错推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由机

动车碰撞造成,机动车碰撞被侵权人有无“过错”应由机动车一

方证明。这一赔偿原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特点,与国际通行做

法基本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施行,实施情况良

好。据公安部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数量从2005年45万起大幅下

降到2008年26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11万,2006年

8.9万,2008年7.3万。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

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机动车被租赁、借用时发生事故,机动车所

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但尚未过户的机动车发

生事故时怎么办;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等等。同时,要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赔偿范

围,提高赔偿标准。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范围

哪些产品适用产品责任,共识是企业加工制造的动产,有争议

的是未加工的初级产品如农产品以及不动产如建筑物是否适用

产品责任。对农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

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

严峻,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农产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农产品应当纳入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责任。另

一种意见认为,农业生产处于开放性环境,大气、土壤、水质等

都影响农产品质量,不宜把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的适

用范围。对农产品适用产品责任,虽然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水

平,但对广大农民是不公平的。个别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违法加入

有害添加剂,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侵权纠纷中可以采用过错

推定的办法。对建筑物等不动产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有的认为,

从企业加工制造的特点以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看,可以把

不动产纳入产品责任范围,但需要研究如何区分建筑物的缺陷与

一般质量问题,不能把门窗不严,有点漏雨等建筑工程质量视为

缺陷。

2.产品责任的适用条件

企业承担产品责任,条件是产品有缺陷,对公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造成损害。如何认定损害,喝毒酒致人失明是损害,买了毒酒

还没喝,确有损害公民健康的危险性也是损害。承担产品责任的

方式,包括损害赔偿,也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对损害的计

算,包括对公民生命健康的伤害,也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

失,还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增加企业对产品跟踪服务义务

企业对产品投入流通后不能撒手不管,应当跟踪服务,发现产

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三)医疗损害责任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普遍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医疗

损害案件2007年1.1万件,2008年1.38万件。妥善解决医疗纠

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

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特点。诊疗活

动主要特点: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

直至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

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如

这次甲型H11流感,4月30日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染病,5月5

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前我们对甲型H11流感的了解

实在太少。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

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

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过关,也

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

白衣天使,据了解,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卫

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有32类,二级科目

有130类。

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

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我们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

责任。那么,能否概括地、一般地适用过错推定呢?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诊疗活动专业性强,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诊疗过程中许多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让医

院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

特异性等特点,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过错推定。不问青红皂白,

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

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

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医学资料,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问

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解决。

医疗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

害引起的,如心脏病起搏器导线断裂。在责任较为明确的情

况下,不少患者仍难以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依照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的

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需要指出,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产品质量法,其产品缺

陷不包括药品副作用,不包括使用医疗器械引起的正常损伤。一

般产品质量问题适用合同责任或者一般过错责任,只有危害到生

命健康,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产品造成损害,才适用无过错责任。

这里的“不合理”危险性,指不合常理,是大多数使用者都预料

不到的危险性。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该缺陷是难以避

免的等情形,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生产者因疏于管

理或者利欲熏心、掺杂使假、明知故犯引起的产品缺陷,危害生

命和财产安全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

事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什么首先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因在

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大,纠纷多。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

界每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大约125万,每天平均3000多人,

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大约5000亿美元。机动车

交通事故案件占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三分之一,有的地方法

院占一半以上。

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首先根据不同的污染源,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企业生产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主

要由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解

决。对企业生产污染,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

污染源,还要进一步区分责任。如因核材料或者核设施泄漏引起

的核污染责任,与工业废水排放引起的污染责任,其免责事由有

所不同。

其次,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的范围。对大气、水体、土地的污

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也属于环境污染。这里的

环境,既包括生活、生产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

第三,统一规定环境污染纠纷的证明责任。环境污染,有时多

因一果,情况复杂,要让被侵权人证明企业内部在组织管理、生

产流程中的过错是困难的。根据无过错责任的精神,被侵权人只

要证明存在损害,应由排污企业承担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以及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

第四,进一步研究谁有权追究排污者侵权责任问题。全国法院

受理环境污染案件2007年1200多件,2008年1400多件。案件

受理不多,并不表明环境污染问题不突出。不少环境污染有个积

累过程,时间长,跨度大,受害体分布广,需要研究怎样更有

利于追究排污者侵权责任的问题。让个人费时耗力地追究企业环

境污染责任困难重重,要进一步研究有关机关和有关团体追究企

业环境污染责任,完善民事诉讼主体制度。

(五)死亡赔偿制度

1.赔偿对象

赔偿对象解决死亡赔偿金赔给谁。赔偿针对损害而言,这个问

题也可转化为侵害人造成谁的损害。有的同志认为,造成谁的损

害不是明摆着的吗?但是,这个问题至少争论了上百年,直至今

天还在争论。学者之间有不同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看

法。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侵害了死

者权益,造成死者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是

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

2.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解决哪些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从国外赔偿情况看,主

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死者预期收入加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

害赔偿。另一种模式是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加死者近亲属的

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解决具体的赔偿数额。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固定标

准。不根据个人收入差异,也不考虑教育背景,原则上按照平均

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二是个别标准。原则上根据死

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

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

纵观国外死亡赔偿制度做法,缺憾之一是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都以财产损失为基础。人的生活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即使

物质生活,也不单纯是取得报酬或者收入。侵害人的生命,造成

被侵权人死亡,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这样,

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损害赔偿原则,彰显

尊重生命的时代精神。

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有一定关联性,对这两个问题立法时要有

明确认识。至于赔偿标准,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

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但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

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

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

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

子赔偿方案。

(六)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问题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世界各国共同义

务。

1.赔偿条件

对法律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各方面已有共识。那么,

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有

所不同,精神损害实质是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看得见、摸得着,

认定精神损害难度较大。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

害。一是从被侵权人角度。被侵权人身体被伤害,隐私暴露,名

誉被贬,是否就构成精神损害?有些国家的法院一般要求被侵权

人的精神痛苦必须在身体上有表现。精神痛苦本来是内心感受,

法院要求仅有内心感受是不够的,必须有外在表现,如心脏病复

发,血压升高,长期失眠不能工作,等等。后来有的认定出现定

型化,如造成被侵权人身体一定程度以上伤害的,就认定被侵权

人有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就认定被侵权人近亲属有

精神损害。二是从加害人角度。加害人一般侵权行为,不认为对

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有的国家规定加害人只有“故意”从事侵

权行为时,才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美国《侵权法重述》规

定,因加害人“故意或者极端的、不可忍受的”行为造成他人精

神痛苦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范围

与赔偿条件相呼应,赔偿范围进一步限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看,各国的赔偿范围没有统一标准,

范围有宽有窄,但从每个国家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

主要表现在:(1)从最初侵害生命、健康、限制人身自由扩大

到人身权。(2)从个别规定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一般规定。

(3)从部分侵权责任中适用扩大到全部民事责任,包括无过错

责任和合同责任都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标准

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多少钱才算合适,很难计算准确。正因

如此,法律一般不规定赔偿标准,由法院根据个案认定。针对实

践中判决畸轻畸重的问题,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的最高限额,有的国家规定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加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国通行做法。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有两难,认定难和

定数额难,赔偿条件应当既作特殊规定,又作一般规定。对少数

严重侵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致人严重伤残的,可以认

定已造成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尽量明确,口子适当放宽,但

通过排除条款收窄,如规定合同责任、侵害财产权以及造成身体

轻微伤害的都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信用权已获得财产赔偿的一般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赔偿

标准目前可低一点,以后逐步提高,除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侵权

行为恶劣程度外,应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个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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