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滥用职权罪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类罪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外延,拓展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表现了我国打击职
务犯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呼应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这一
规定在社会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在司法界引起不少的争议,究竟如何把握和适用这一罪
名,本人认为应在比较中准确把握该罪名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关键词:
受贿罪;法律适用;实践认定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2-0074-02一、此罪与彼罪的比较分析(一)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点是两罪在本质
上同属于贿赂犯罪类罪,两罪的犯罪主体都应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犯罪对象表现为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往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
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同时又破坏了正常性的经济交往,也
就是说两罪所侵犯的法益都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利用影响力
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具有相同性。尽管两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罪仍存在细微
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主要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
切的人”,犯罪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
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体不同。从我国刑法理论来分析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另一方面又侵犯
了公权力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公权力的运行秩序,受贿罪所侵犯的通常是简单客体,即是
国家工作地人员职务的廉洁性。3.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一是行为方式不同。
利用影响到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身并无职权可利用,必须利用他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
响,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具有的职权或地位谋取利益;二是行为复杂程度不同,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通常涉及三方主体或四方主体,即行为人、请托人、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
作人员及被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涉及两方主体即行为人和
请托人;三是行为要件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而受
贿罪则是以“谋取利益”为成立要件。[2](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比
较分析两罪都表现为行为人从中斡旋说和,为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关系
疏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两罪也存在不同之处:1.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
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2.两者在影响力产生的来源上不同。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影响力既可以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可以来自于国家工作
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可以来自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而斡旋受贿罪的影响力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进行疏通,而斡旋受贿
罪是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影响的方式来疏通。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罪的比较分析两罪都表现为通过一定手段获得他人
财物,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也存在不同之处:1.犯罪的主体不同。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即可。2.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财物,罪则是
通过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
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事实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
识的行为,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4]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认定
通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更加明确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
法理上清晰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此罪,尚需考量很多细节,主要要注意以下
几点:(一)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的深刻内涵行为人利用影响力来实施犯
罪,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与国家工
作人员和密切关系而形成事实上的影响力。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
人,利用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
力。这种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通过利用行为人与国家工作
人员关系密切所形成的影响力,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种是行为人直接利用
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
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产生的影响力,它不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的双方约定。(二)准确把握“不正当利益”的外延范围根
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
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及2008年11月20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精神,所谓的“不正当利益”范围包括: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
益,即非法实体利益。一方面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如走私、、抢劫、
盗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包括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主体应当履
行的法定义务被非法减免,如减轻税赋,减少规费的缴纳。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
者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即非法
程序利益。也就是说请托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某种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却采用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相关程序、步骤、条件、资格等,为请
托人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使请托人简化了程序、跨越了步骤、降低了条件、超越了资格
等而获得了不确定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6]因此,”不正当
利益”不仅表现为物质利益,而且还可以表现为非物质利益。3.在招标、政府采购等
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7]在政府办公设备的招标采购,大型政府工程的招标竞标过程中,为了谋取竞争优势,向
重大工程、设备采购中的主要人员,或者向能够影响到决策结果的人员行贿,也应当纳入
“不正当利益”之中。(三)严格区分“权钱交易”的不同性质利
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是对公权力的侵犯,
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权力的亵渎,是通过“权钱交易”来实现预期目的。因此,打击此类
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权钱交易”的实质。实践中存在一些形式上类似于此类犯罪,但不具有
权钱交易的性质,不能认定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有些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
响为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没有受贿或收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现象。还有在行为方式上类
似于此类犯罪,也要严格认真辨别。如现在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公关公司,职业掮客,他
们往往不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但是为了诈取别人的财物,冒充、虚构与国家
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通过各种虚假承诺,收受别人财物,也就是行为人根本不具备用“权
力”交换“财物”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而认定构成罪比较稳妥。
(四)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其密切
关系人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而是根据自己职务
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在客观上使他人获得非法利益,其密切关系
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密切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默认密切关系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密切关系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施职务行为,密切关系人根据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许诺
办理请托事务,并索取或收受财物,事后没有归还的,即使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
益的,密切关系人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考文献:[1]李景华,李山
河.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J].检察前沿.[2]贺恒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3]周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学报.[4]李景华,李山河.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J].检察前沿.
[5]龙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法律与社会.[6][7]黄杰.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10(10).[8]夏燕.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
共同受贿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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