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
前言:2021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公民私权救济
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公民个人的合法
权利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立法界和学术
界探讨的重点和难点,其关系到整个立法的体系和构建。这其中有一
个问题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争执不休的,即公平责任是否为民事责
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
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
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
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公平
责任作了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渊源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
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
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起源于古代的衡平规则。在罗马裁判官法中,有对“不法
损害”额的确认方式。该方式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其无其他法律救济方
式可以援用时,可以“胁迫所致之诉”请求救济。此后,英美法更是将
衡平原则发扬光大。衡平法本来就是为弥补普通法不足而出现的,它
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外。衡平法的适用使得那些原本依据一般性法律规
则得不到救济或者救济显然不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上相对公平
的救济。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的衡平规则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之
中,并没有反映在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之中。近代法上,作为归责基础
的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基本上
被限定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上。
三、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论争
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
一个备受争论的问题,在学术上,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
的。
肯定者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主要理由是:公平责任原则也是
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申,同时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
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否定的学者则主要有张新宝教授、杨立
新教等。理由主要有: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没有具体对象,三是违
背了认识论的规律,四是现实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往往是不公平的。除此
之外,否定公平责任为独立归责原则的观点还有很多,如认为公平责
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
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
四、公平责任的价值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公平是否应作为归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但没有争议的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公平责任为原则裁判案件的情
况。由此可见,公平责任确实有适用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已经构成完整的逻辑体系,包含了所有的责任
形式。过错和无过错的划分在逻辑上不可谓不周延,但是周延的逻辑
并包含所有的事实类型。逻辑方法的局限性,为公平责任的适用预留
了一定的空间。公平责任的完全退出,有赖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就能将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适用无过
错又明显不公的损害赔偿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转移给社会,由社会成
员承担该不幸损失。但是目前情况下,社会财力有限,保障制度不完善,
公平责任是目前救济损害制度的现实无奈选择,它通过让当事人均衡
负担损失,肩负着减少国家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与任务。
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该法最能
体现“公平”价值的一条,一般来说,它不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而
被认为是侵权法关于损失分担的具体规则,亦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
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的损失由其本人和加害人予以分担。另外,
本条规定的是由双方“分担损失”,而不是以往《民法通则》规定的“分
担民事责任”,这反映了民事立法理念的进步。可以说,“分担损
失”的提法更准确地说明了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的损害分担规则。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只是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
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
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
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
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
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
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六、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
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
把公平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因此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
1.要查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一方当
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
提条件。这种关系并不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这种关联主要表现
在: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
的损害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致,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只
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要判断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态度。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当事
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如何来判定当事人
行为是否有过错呢?在此问题上王利明教授曾经做出过专门论述,他
认为“没有过错”包含的意思有三层:第一,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推
定行为当事人存在过错,即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行为不能适用行为人的
行为;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到造成该行为发生的有过错的当
事人;第三,在无法确定过错当事人的情况下,若判其中任何一方或
者双方有过错都显失公平。另外,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
错。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但若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即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
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要判断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显失公平。当另一方
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对受害人来说显失公平,为了体现公平、
正义的法律价值,法律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实现
法律的救济功能。司法实践中,若另一方
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则会对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公,这样的情
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后造成受
害人的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二、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致自己损害的;三、受害人和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存在某种特定的
合同关系或者某种信赖关系,受害人就是在履行合同中受到伤害或者
是因为受害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而受到伤害;四、造成受害人受
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就在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五、另一
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已经尽到
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六、由紧急避险造成的,
这种情况是由非人为因素引起的险情致使有人受到伤害,而避险人或
者在此过程中的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部分的责任。
4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比如损害程度,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
结束语:公平责任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作为侵权的规则原则,
然而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可代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用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法治体系
还不够健全,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民
主、法治的目标不久就会实现。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0:1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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