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

前言:2021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公民私权救济

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公民个人的合法

权利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立法界和学术

界探讨的重点和难点,其关系到整个立法的体系和构建。这其中有一

个问题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争执不休的,即公平责任是否为民事责

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

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

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

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公平

责任作了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渊源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

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

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起源于古代的衡平规则。在罗马裁判官法中,有对“不法

损害”额的确认方式。该方式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其无其他法律救济方

式可以援用时,可以“胁迫所致之诉”请求救济。此后,英美法更是将

衡平原则发扬光大。衡平法本来就是为弥补普通法不足而出现的,它

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外。衡平法的适用使得那些原本依据一般性法律规

则得不到救济或者救济显然不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上相对公平

的救济。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的衡平规则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之

中,并没有反映在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之中。近代法上,作为归责基础

的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基本上

被限定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上。

三、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论争

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

一个备受争论的问题,在学术上,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

的。

肯定者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主要理由是:公平责任原则也是

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申,同时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

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否定的学者则主要有张新宝教授、杨立

新教等。理由主要有: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没有具体对象,三是违

背了认识论的规律,四是现实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往往是不公平的。除此

之外,否定公平责任为独立归责原则的观点还有很多,如认为公平责

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

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

四、公平责任的价值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公平是否应作为归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但没有争议的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公平责任为原则裁判案件的情

况。由此可见,公平责任确实有适用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已经构成完整的逻辑体系,包含了所有的责任

形式。过错和无过错的划分在逻辑上不可谓不周延,但是周延的逻辑

并包含所有的事实类型。逻辑方法的局限性,为公平责任的适用预留

了一定的空间。公平责任的完全退出,有赖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就能将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适用无过

错又明显不公的损害赔偿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转移给社会,由社会成

员承担该不幸损失。但是目前情况下,社会财力有限,保障制度不完善,

公平责任是目前救济损害制度的现实无奈选择,它通过让当事人均衡

负担损失,肩负着减少国家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与任务。

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该法最能

体现“公平”价值的一条,一般来说,它不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而

被认为是侵权法关于损失分担的具体规则,亦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

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的损失由其本人和加害人予以分担。另外,

本条规定的是由双方“分担损失”,而不是以往《民法通则》规定的“分

担民事责任”,这反映了民事立法理念的进步。可以说,“分担损

失”的提法更准确地说明了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的损害分担规则。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只是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

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

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

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

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

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

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六、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

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

把公平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因此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

1.要查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一方当

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

提条件。这种关系并不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这种关联主要表现

在: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

的损害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致,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只

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要判断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态度。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当事

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如何来判定当事人

行为是否有过错呢?在此问题上王利明教授曾经做出过专门论述,他

认为“没有过错”包含的意思有三层:第一,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推

定行为当事人存在过错,即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行为不能适用行为人的

行为;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到造成该行为发生的有过错的当

事人;第三,在无法确定过错当事人的情况下,若判其中任何一方或

者双方有过错都显失公平。另外,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

错。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但若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即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

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要判断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显失公平。当另一方

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对受害人来说显失公平,为了体现公平、

正义的法律价值,法律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实现

法律的救济功能。司法实践中,若另一方

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则会对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公,这样的情

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后造成受

害人的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二、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致自己损害的;三、受害人和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存在某种特定的

合同关系或者某种信赖关系,受害人就是在履行合同中受到伤害或者

是因为受害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而受到伤害;四、造成受害人受

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就在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五、另一

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已经尽到

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六、由紧急避险造成的,

这种情况是由非人为因素引起的险情致使有人受到伤害,而避险人或

者在此过程中的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部分的责任。

4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比如损害程度,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

结束语:公平责任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作为侵权的规则原则,

然而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可代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用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法治体系

还不够健全,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民

主、法治的目标不久就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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