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文化的角度论当前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4: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财务风险)

从死刑文化的角度论当前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摘要:死刑,这个经常见诸媒报端的词汇,我们并不陌生,而要考问死刑之滥觞发皇却

也并非为每个人所熟悉。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类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死刑演变的

历史可以追溯几千载,而死刑存废的争论也已经延续上百年。今天我们站在现代人的视角,

翻看探究死刑文化发展的历程,目的就是为了对我们自身文明史上这种重要的文化存在有一

个全面、深刻而正确的认识,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看待世界范围内汹涌的“废死”潮流,以

理性的思维认清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这也是撰写此文的初衷。

关键词:死刑文化废除保留

有关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自从“废死主张”第一次被意大利法学家贝

卡利亚明确提出后,这种分歧就一直存在了。人们对于死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必

要、死刑是否正义这两个层面,围绕人的生命价值从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

人道、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了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

易错判和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讨论死刑的存废。【1】这些对纯粹死刑存废

问题严谨而全面的考察无疑是科学的,但是,若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脱离了特定

的社会、文化实际,置现实国情于不顾,而妄谈死刑之存废,则是毫无意义的。我国的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有其悠远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现实状况,要探讨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必须结

合这些特殊的当前实际。

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2】

因其对生存权直接和不可悔复地剥脱性,死刑堪称是刑罚史上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种,同时它

也是人类史上最古老的刑种。早在奴隶、封建社会,死刑就已被统治者不同程度地推崇和忠

爱,成为其手中维护统治利益和秩序的利剑。进入近现代,死刑则是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维持社会稳定、惩处重大犯罪的终极手段。

二、中国的死刑文化发端

死刑并非从来就有,它的滥觞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它是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后,人类社

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产物。早在远古蒙昧时期,人类社会既无国家,亦无律法,更没有作

为国家刑罚手段强制执行的死刑。死刑,是人类成长进入文明阶段的发明。

(一)先秦时期

悠悠千载,时光流淌,公元前26世纪的黄帝时代,出现了已知的最早死刑——“殛刑”。

继之而来的是夏商周“三代”,其中夏王朝历时400余年,堪称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发祥时期。

及至商周,伴随甲骨、青铜文化的兴盛和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法制文明进入了新的阶段。《左

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

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以死刑。夏商周“三代”最主要的刑罚是五

刑——“墨、劓、剕、宫、大辟”;其中“大辟”,又称杀罪,是中国奴隶制时期最具标志性

的刑罚方法。“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是奴隶制时期死刑的总称,其影响及于秦

汉唐宋元明清至今数千年之久。

(二)封建时期

秦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是法家文化最为发达和璀璨的时期,到了秦代,中国死

刑文化已进入了其被推崇的巅峰时刻。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突出内容,法家主张“轻罪重

刑”,即用严刑峻法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法家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

者无从至矣”,只有重刑酷法,才能“以刑去刑”“以杀止杀”,才能使臣民畏惧,才能杜绝

作奸犯科、防止谋国叛乱。重典匡国,严刑拘世,这种崇法尚刑的思想对后世的死刑和法制

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酷法苛政使秦朝二世而终,汉初吸取秦亡教训,摒弃了“专任刑

罚”“重刑轻罪”的法家主张,遵循无为而治、与民生息的黄老思想,采取“约法省刑”“轻

徭薄赋”的施政方针,经过七十余年的治理成效显著。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用儒家教化来包装法家刑罚:认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

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是为了维护“君权神授”;强

调“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确定了“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商

君书·说民》)的核心立法原则。从此,“外儒内法”被默认为中国封建统治的正统法律思想,

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和尊崇。由此可见,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中国早期的

死刑已经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无论是“三代”及秦的“酷刑峻法”,还是汉初生息的“省

刑约法”,或者是汉武及后的“外儒内法”,它们都有一个共通之处:法不存废,顺应时势调

整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宽严程度和适用范围来防止犯罪作乱、维持统治秩序。

三、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

(一)死刑之存

在中国,死刑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惩奸除恶、治平止乱的有效工具,因而其存在具有牢固

的政治历史基础。在西方,尽管死刑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废除,但究其文化传统对死刑存在

的认可依然有深厚的社会思想根源。圣经被誉为西方文化的源泉,从古至今在西方世界拥有

广泛的社会基础。《圣经·旧约创世纪》第9章第5节中写道:“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

人流”,这是基督教肯定“杀人者死”,上帝认可死刑的证据。在现实中,死刑曾于中世纪的

欧洲大量存在。正处于工业革命的18世纪英国,死刑成文法曾多达160部,关于其中死刑

的罪名,到1812年仍高达230种。不仅是英国,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前规定的死刑罪名也

高达150多种。对于死刑的看法,许多西方大思想家都是持赞成态度的。康德认为,死刑

是人类的标志,只有理性的人才配得上死刑。柏拉图、康德、黑格尔、霍布斯、洛克、卢梭

等思想家,也都是死刑的忠实拥护者。对于保留死刑的主要论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威慑效应。死刑以直接剥夺罪犯生命为手段,具有最强大最有效的威慑力,是人

类最严厉的刑罚。刑罚越严厉,威吓作用也越大,对生存的渴望,对死亡的恐惧,是预防和

减少犯罪最有效的心理震慑。

第二、捍卫公平正义,捍卫人道主义。类似“杀人偿命”是人类自古广泛认可的道德观

念,是世界各地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触法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犯罪就要遭受对等的惩罚,

若废除死刑,重大犯罪行为得不到相对应的制裁和惩处,那么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而更加肆无忌惮,从而滋生更多的犯罪,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将遭到严重践踏,受害者人权得

不到尊重和保护,基本的人道主义将会荡然无存,人们最终会彻底失去对社会的信心。

第三、死刑是预防冷血杀手、避免私刑、实现刑法预防功能的有效手段。首先,死刑能

有效预防冷血杀手,彻底消除穷凶顽劣死不悔改的罪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恶性犯罪时

有发生,客观上要求与之相应的惩罚手段,以重刑来遏制重罪,降低恶性犯罪率。第二,死

刑能有效避免私刑。只有罪犯罪、刑相适应才能平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

重大犯罪得不到应有惩罚,社会上就会私刑泛滥。第三,死刑能有效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

刑罚的预防作用不能根本性地制止凶顽的重刑罪犯再犯罪,即使判处终身监禁,仍然无法完

全防止其在监狱中再犯罪。只有处以死刑,剥夺其生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死刑是最经济的刑罚手段。死刑的代价只需一针一弹,终身监禁罪犯则需要支付

大量的经费,而终身监禁犯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却几乎为零,所以死刑要比终身监禁更加经济

实惠。近年以来,急剧攀升的刑事司法费用已成为令各国头疼的普遍问题,并且目前各国监

狱均已人满为患,若废除死刑则需大量经费修建更多监狱来关押终身监禁犯,这将给国民经

济造成沉重负担,同时也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以我国为例,2011年4月28日,中国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发布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总人口为十三亿三千九百

七十二万四千八百五十二人,并且还将在2033年前后攀升到人口总量的高峰,达到15亿

左右。这样占世界近20%的人口要靠我国仅占世界7%的耕地来养活已很困难,为何还要用

有限的资源来养活泯灭人性、恶贯满盈、公然反抗社会的死刑犯呢?

第五、罚当其罪,绝少误用。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侦技术的成熟、司法制度的完备,

死刑已经完全可以做到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其滥用误用。

(二)死刑之废

慎对死刑的思想在我国具有悠远的历史。早在夏朝就有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

杀不辜,宁失不经”(《夏书》)的刑罚适用原则,《尚书》也强调“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充分体现了当时的慎刑主义思想。西周时期,则出现了注重德化的

“明德慎刑”思想。到了战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突出了“仁”“爱”的意义,主张

“为政与德,德主刑辅”,倡导“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反对“未教先刑”。及至唐朝,统

治者对死刑的态度已十分谨慎——“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贞观初年,唐太宗

更是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地区的死刑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若“不

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西方世界,在慎对死刑上有更彻底的态度,目前其主要发达国家都走在了废除死刑的前

列。虽然在其历史上,死刑也曾被毫无质疑地使用了上千年。但到了17、18世纪,伴随启

蒙思想的萌发,人被认为“是第一重要的”,死刑的地位开始受到挑战。意大利思想家贝卡

利亚1764年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限制和废除死刑,从此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

幕。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中,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民主思潮深入人心,动摇了死刑

制度的思想基础,废除死刑逐渐由理论讨论演变为法社会实践。关于废除死刑最主要的论点

有以下一些:

第一、死刑最初起源于远古部落间的血腥复仇,是以暴对暴的手段,不应为文明社会所

容。刑罚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法律不应该陷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低级同态

复仇之中,杀戮不应该成为另一种杀戮存在的理由。【3】

第二、死刑有违人道主义原则。天赋人权,人的价值是最高价值,生命只能自然结束,

而不可被任何形式人为地剥夺。

第三、死刑无法证实其在威吓和预防作用上的优越性。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死刑

具有优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刑罚的预防作用是改造现实罪犯,防止潜在罪犯,从

而减少犯罪。而死刑直接剥夺罪犯生命,彻底绝弃了悔改的机会,违背了刑罚教育的初衷。

第四、死刑若有误判,则无法挽回无法补救。生命只有一次,若一旦出现误判,将不可

避免地错杀无辜。

第五、死刑作为国家刑事政策,是通过杀人来解决社会问题,它的执行意味着国家抛弃

了自己的社会成员而沦为冷血杀手。

第六、死刑的适用受经济因素和受教育程度影响,呈现出阶级差距和种族歧视,表现为

在各种族和阶级中的不均衡分布。以美国为例,被判处死刑的黑人罪犯数量,远远高于白人

罪犯,究其原因是黑人罪犯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以及没有经济实力请更好的律师。

第七、死刑没有轻重大小之别,无法根据罪犯的罪责深浅做到罪、刑相适应。

第八、死刑与宪法相抵触。人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在当今各国宪法中均被明确规定和

受保护,而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恰恰与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相违。

第九、死刑造成高昂的无形成本。虽然在有形成本上死刑只需一针一弹,但其无形成本

却是昂贵的,它既消灭了劳动力,又造成受刑者家庭的痛苦和积怨,同时对受害者的损失也

于事无补,只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死刑凸显的是社会管理的缺失和无能。人的成长深受遗传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还深受社会因素的刺激,诸如贫富分化、福利残缺、

不公正待遇等等。对于罪犯的罪责,社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用死刑的方式解决问题,

就意味着犯罪人独自承担所有后果,这既不人道亦不公平,更是社会管理者对失职的逃避和

无能的承认。

(三)存废现况

关于死刑存废理论上的争论已持续了250多年,至今依然互不相让、毫无结果,仍处在

僵持之中。而在实践中,全球出现了“废死“浪潮与”留死“现状并存的局面。当前,各国

死刑存在四种现状:一、全面废止死刑。从立法和执法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主要是

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和太平洋岛国。二、部分废止死刑。只有犯最严重的谋

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如美国部分州郡。三、严格限制死刑。死刑仅限于严重谋杀罪,并且

其执行受到严格限制,如日本、印度等。四、一般限制死刑。在立法和司法上,死刑都较广

泛适用,如中国、伊朗等。

四、当前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世间万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这是客观规律使然,死刑这种古老的刑种也

不例外。虽然废除死刑在人类文明长河中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具体所处的历史条件和

社会环境的不同,其所经历的时间、方法以及形态也必然是迥异的。具体来说,因为各国在

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其死刑废除的历程也必然表现为与其

国情相适应的不同步骤和阶段。废除死刑不是主观意愿上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如果仅

仅是为了适应世界潮流和国际舆论而置客观现实于不顾,其结果只会酿成民心不安社会不

稳。在死刑存废之争延续两百多年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纷纷废除死刑的浪潮前,我国依然

保留死刑,正是因为立足国情还不具备“废死”的客观条件。

首先,绵延千年的传统文化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欧美国家受18世纪启蒙思想洗礼,很早

就开始注重和尊重人的价值,并形成了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个人本位”等思想为

基础的成熟的法治文化,这直接导致了民众传统死刑观念的转变,从而使国家废除死刑的行

为很容易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而在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缺乏思想启蒙的中国,情况

自是迥然不同。在中国,死刑观念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

得,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认为治国安民必须赖以严刑峻法,从而形成了两千

多年的重刑主义传统。另外,传统文化中几千年占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虽然强调“仁”“爱”

的观念,但是这种观念是以礼仪道德为至上的,而不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个人价值为出发点

的。正是受这些思想观念影响,使得我国传统文化过于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体。国家本位、集

体本位要求一切以大局为重,个体必须服从整体;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必须约束个体。正是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下,个人权利从未被重视,个人价值经常被忽视,以

致人道主义、人本思想长久的缺失,最终造成今天我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观念准备不足。

其次,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基础条件还很不足。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的经济物质基

础,“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能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

的。”【4】首先,宽容犯罪需要经济实力。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仍处在一个较低阶段,与

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发达国家普遍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犯罪对

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的,经济实力雄厚的社会对犯罪往往具有

较高的承受能力,因而对犯罪大多抱着相对宽容的态度。”【5】,反观我国,改革开放才30

多年,物质基础薄弱尚不具备如此雄厚的经济实力。其次,预防犯罪需要大量投入。国民经

济实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预防能力的大小,经济实力越强,预防范围就越广,预防层级就越

深入,预防手段就越多样,预防犯罪就越有效,对死刑等刑罚的依赖就越小。但是局限于我

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还无力承担足以废除死刑所需的大量预防投入。这些都决定了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需的经济物质条件。

再次,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活动还很严重。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要

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各种严重危害社会

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也相机而来,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犯罪状况短期内

无法扭转。在这种局势下,保留死刑,发挥其特殊的威慑作用对于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

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看来,我国现今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观念准备和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为应对当

前我国所处的特殊转型时期,还有必要保留死刑发挥其威慑力来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马

克思曾说过:“的确,想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

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6】,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必然趋

势。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死刑的废

除将会为期不远。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1.

【2】李旭曼.从死刑文化的角度论死刑的存废问题【J】.法制博览,2012.7

【3】【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第103页。

【4】马艳华.浅析中国死刑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6.

【5】施建军.浅析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下的死刑观——对中国死刑何去何从的另一种思考

【J】.法制与社会,2008.6.

【6】郑延谱.美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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