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时效规定有哪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
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
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劳动仲裁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是劳动者为自
己争取正当利益的合法手段,它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并且有
一定的保护时效。这对我们广大的劳动者来说是一件高兴的事,
现在越来越多的现实对劳动者都不够尊重,所以劳动争议时效规
定对劳动者来说就是有利的法律武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
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
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
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
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
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
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
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
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
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
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
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
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
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
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
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
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
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
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
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
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
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
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
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
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
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
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
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
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
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
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
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
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
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
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
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
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
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基于此,劳动者的权益与正当利益不容忽视,也希望广大劳
动者能够扛起有利的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家人获得这份劳动者的
荣誉,让劳动者真正成为社会进步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了
解劳动争议时效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自己的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0:0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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