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作者:严禄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0期
摘要: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础,而由过错责任原则演变而来的无过错责任在
归责中具有特殊地位。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理论基础和不足方面系统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理论基础;不足
中图分类号:D91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201-01
一、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若探求责任法律制度领域最新的发展至当前的形态的动力,则我们不能回避公民对安全的
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安全的需求”。自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事业的兴
起,各类交通事故、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意外灾害致人损害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意外灾害都
具有两个共同的特性:一是带来损害的行为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二是这些事故的出
现绝大多数是属于技术的缺陷,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发现不了又无法避免的且造成的损害非常巨
大。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毁坏受害人的财产,往往还会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事故
发生后,受害人因受自身的知识、手段、能力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很难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导致其
无法根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获得补偿。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纠正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带
来的弊端,作为一种应对,各国又将目光转向无过错责任,企图通过这一制度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社
会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遂逐渐兴起。正如庞德所说,“是每年总数达900万的人身伤亡的受害者
改变了侵权法”。立法上首先确认无过错责任的是普鲁士王国。把无过错责任明确写入法律的
则是《法国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或风险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情形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人就应承担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和最早的结果责任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如都不考虑行为人
的主观想法,但无过错的理念是侧重对受害人的补偿而不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及作为过错责任的
补充的地位来说都和加害责任有天壤之别。所以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称为是结果责任的“螺旋
式上升”。虽然无过错责任注重损害结果,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损害,就
要负责,因为各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做出一些抗辩和免责事由来消除无过错责任人的过重负
担。
二、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与理论基础
从法律责任制度的演变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普遍推行是法律观念从传统的纠正违法行
为向注重赔偿的落实的转变。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实实在在的对人民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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