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家庭暴力概述…………………………………………………………………………1
(一)在主体上,行为人和受害人同属一个家庭中的成员………………………1
(二)在客体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社会关系…………………………2
(三)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2
(四)在客观上,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2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3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3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3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4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4
(二)引导妇女在经济上争取独立自主……………………………………………4
(三)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5
(四)增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5
(五)增强公众反家暴意识,加大司法干预力度…………………………………5
(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6
(七)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6
参考文献……………………………………………………………………………………6
I
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摘要: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内的一种不文明行为,这种问题不仅存在于我国,也存在
于其他国家,因此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已成为社会不
稳定因素之一。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给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
恶劣影响。禁止家庭暴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大局,以建设和睦家庭为目的,通过发挥家庭内部和外部社会的积极作用,再施以
依法治理,家庭暴力是可以预防、制止和减少的。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防治作了探讨。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
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暴严重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侵犯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家庭暴力的
危害及防治作一探讨。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世界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虽
有不同,但大同小异。我国最高法院的权威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如下:
(一)在主体上,行为人和受害人同属一个家庭中的成员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和特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虽然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同
于一般社会成员间的关系,这就是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此家庭成员的概念与户籍上的家庭
成员不尽相同,有些虽不在同一户口登记中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短时间在一起共同生
活或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具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也当以家庭成员对待。儿
媳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岳母虽不具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应当以家庭成员论。在一家共同生活的弟兄妹、叔伯妯娌之间亦然。非婚同居者同居中
发生暴力行为,不是家庭暴力。但是,父母对与其共同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的暴力行为当属
家庭暴力。行为人多是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成员,特别是丈夫、父母或成年子女
居多;受害人则多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在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我国家庭暴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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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27.7%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在客体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社会关系
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同时也侵犯
了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还损害了现代文明社
会的家庭关系和善良风尚,对整个社会关系造成破坏。
(三)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是行为人为了发泄自身情绪、或是对受害人不满意等等,甚至
有的动机出于好意,但目的都是想通过对受害人施加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折磨和人身
限制,以及经济上的制裁,使之屈从于行为人的权威和控制。可见,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
夫妻纠纷中的轻微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稍微过激管教行为不认为是家庭暴力;家庭
成员间偶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打骂不属于家庭暴力。但是,这些行为发展下去,有可能使一
方产生对他方的控制欲,转化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过失伤害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主观上欠缺行为能力的人的伤害行为也应排除。
(四)在客观上,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只要实施了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的,哪怕受害人确有过错。这种暴力伤害行为主要是作
为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例举了四种作为方式,其他手段则没有一一穷尽,如罚站、
罚跪、不准吃饭、不准睡觉、不准出门等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即所谓的“冷暴力”,
如长期对对方不予理睬、拒绝同居等,“冷暴力”亦属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客观上不仅
要有伤害行为,而且必须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构成。其伤害后果的判断以对受害人
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未达到刑法追究程度为限。如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构成故意
伤害罪;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侮辱罪;对受害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且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出
于使被扶养人屈从其权威和控制而对其遗弃的,个人意见认为也属家庭暴力的一种情形。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体的合法权益和
身心健康。据全国妇联组织的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经历过配偶的殴打,另有5%和
2.6%的女性有过被配偶精神伤害和待。重庆晨报的调查显示,38.06%的被调查者承认,
在自己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9.78%的被调查者称,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达到每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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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上,87.24%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12.76%的家庭暴力个案发生在父母与子女或
者婆媳之间。未成年子女遭家庭暴力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但却往往因受害人的处于弱
势地位和惧怕心理,众多被调查者在调查时存在不敢直言等原因,许多真相未能显现而成
为“隐蔽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
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
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
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
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
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妹对家长长期打骂并多次锁在家中不满,采用
投毒的方法将父母双亲杀死,父母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使未成年受害人不
堪虐待将家长致死的犯罪案件举不胜举。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
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
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
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
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
德,促使受害者寻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
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
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
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
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
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妨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必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
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
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
3
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
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
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
人的后备成员。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状况不容忽视;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全国妇联组织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平均每年在3万件左右,遭受暴力的
多为女性。除身体暴力外,还有许多的妇女不得不忍受精神暴力。另外,在少部分由“女
强人”当家的家庭中,女当家人对“夫君”不尊重,有的采取“软暴力”方法,如冷嘲热
讽、漫骂等手段,甚至直接实施暴力,尽管这样暴力的比例不多,但往往诱发严重的后果。
在一部分家庭中,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长期采用讽刺挖苦、随意漫骂、冻饿等虐待折磨的
方法,这种“软暴力”的行为,同样侵犯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婚姻家庭关
系。众多隐藏在调查数字后面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同样不应小视,应予高度关注。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
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
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
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二)引导妇女在经济上争取独立自主
在信访接待中发现,约85%的案件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大多数又因妇女无经济来
源而导致家庭暴力。没有独立经济收入的女性,是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家庭经济状
况差,生活压力大,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种种困难而引发家庭暴力,特别是无固定职业的,
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所以,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应提高觉悟,逐步培育自立、自强
能力,要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掌握一技之长,在经济上独立,提高自身在家庭中的经济
地位。同时要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做法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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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
每一个人都在不同的家庭中生活,两个来自于不同家庭中的男女组建新的家庭后,相
互之间能否进行良好沟通、能否适应和忍让,就是考量婚姻是否幸福的重要参数。学会忍
让,就能天长地久;学会沟通,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当然,婚姻有幸福也会有危机,如果
双方的确感情不和,婚姻基础不牢固,出现婚外恋等情况,呆在婚姻围城中确实是一种煎
熬,但往往由于很多顾忌或是对孩子的牵肠挂肚又不忍逃离,那么,夫妻之间更要试着去
沟通和退让,问一问自己是否愿意主动改变态度来挽救婚姻,避免产生冷战和对抗,并给
彼此留下空间来思考,不可消极、被动、软弱地面对问题。如果付出的努力是徒劳的、无
法消融各自心结,证明感情已经破裂,那么一定要果断抉择,结束婚姻、和平分手。
(四)增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杜绝家庭暴力的核心问题是,消除家庭中的不和谐因素,正确处理好家庭人际关系,
使之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而家庭的和谐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有强烈的
家庭责任感。责任感增强了,夫妻关系自然就好调适,亲子关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关系也就不难处理。尊老、互体互谅、互相扶持理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家庭
成员之间,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大小事都应摊开来讲,一起商量解决办法,达成共识。如
果在对待老人、孩子的问题上或者是家庭财产支配问题上,夫妻双方产生了分歧,不能达
成一致时,就应冷静、分析,不要互相埋怨,如果有什么两人都不愿提的话题,可以暂搁
一旁,先谈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等到双方心平气和时再逐步真诚地交换意见,消除误会、
避免矛盾上升为家庭暴力。
(五)增强公众反家暴意识,加大司法干预力度
要通过多种教育、宣传方式,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要通过“美德
在农家”活动,大力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强调夫妻双方对婚姻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营造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教育,转变其“家丑不可外
扬”的陈腐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能够依法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警钟长鸣,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予以曝光,给受害者及
时提供有效的救助,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对欲施暴者起到严肃警戒
作用。同时,有效的司法干预也很重要,它们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
只有坚持“综合治理”,以防为主、打防结合,保障妇女自身人格的独立与全能发展,增
强受害者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从而实现家庭的
和睦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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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
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
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
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
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
暴力。
(七)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
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
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
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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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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