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业公平机会和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4: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融资余额是什么意思)

第2章公平就业机会和相关法律

2.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1964—1991年有关公平就业机会的法律

1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

《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雇主不能根据种族、肤、宗教、性别、血统而加以歧视。具体地说,它规定,

对雇主来说,以下行为构成违法雇佣行为:

(1)雇主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等因素而拒绝雇佣或解雇一位劳动者,或者

在薪酬、工作期限、工作条件或就业特权等方面对员工采取歧视性对待。

(2)雇主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等因素,以任何一种方式对员工或求职者施

加限制、进行隔离或者加以分类,从而剥夺或者倾向于剥夺其就业机会,或者对其作为一位员工的地位产生

消极影响。

2.行政命令

美国多任总统都签署行政命令,在联邦政府机构中推行公平就业。

3.1963年《公平薪酬法》

根据1963年《公平薪酬法》,如果男性和女性所承担的工作具有相同的工作内容,同时工作要求任职者具备

同等的技能水平、付出同等的努力程度以及承担同等的责任,并且在相似的工作条件下完成工作,则法律禁

止企业因为劳动者性别的差异而在薪酬方面实施歧视性对待。

但是,如果二者之间的薪酬差异是因资历体系、功绩体系或者根据员工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报酬

的系统以及其他非性别因素造成的,则并不违反该法律的规定。

4.1967年《反雇佣年龄歧视法》

1967年《反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对年龄在40~65岁之间的员工或求职者实施歧视性对待是违法行为。后来

所做的一系列修订取消了年龄的上限,从而有效地杜绝了大多数人都必须在65岁强制退休的现象。绝大多数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作为雇主时,也必须遵守此项法律的规定,保护员工免受年龄歧视。

《反雇佣年龄歧视法》在律师中属于一种“受欢迎的法规”。它允许陪审团作出审判,并且对于那些故意“实

施”歧视的雇主实施双倍惩罚。

5.1973年《职业康复法》

1973年《职业康复法》要求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价值超过2500美元的雇主采取积极的反歧视行动来雇用那些

残障人士。但是,该方案并没有要求雇主雇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它只是要求雇主在不是非常麻

烦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为残障人就业提供可能的便利。

6.1978年《反怀孕歧视法》

(1)1978年《反怀孕歧视法》禁止雇主以员工怀孕、生育子女或者其他类似的医疗情况为由,在雇佣、晋

升、停职、解雇或其他雇佣决策中实施歧视性对待。

(2)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位雇主为员工提供伤残福利,则必须将怀孕和生育子女这种情形视同于其他伤残情

况,从而作为一种适用的条件包含在这种福利中。

7.联邦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南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劳工部以及司法部共同颁布了规范化指南。这些指南针对员工的甄

选、文件记录以及雇佣前的调查等问题,提供了“强烈建议遵循的”程序。

二、与公平就业机会相关的法律法规(1990年和1991年至今)

11991年《民权法案》

1991年《民权法案》将公平就业机会方面的法律对劳动者提供的保护重新恢复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状

态。在某些方面,它甚至使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增加。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即原告必须向法庭证明雇主可能存在非法歧视行为,而雇主则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

歧视,《民权法案》在所有涉及公平雇佣问题的案件中都起着核心作用。

(2)财务损失

1991年《民权法案》规定,宣称自己受到蓄意歧视的员工如果能够证实,雇主是“蓄意或肆无忌惮地对受害

者受联邦政府法律保护的权利实施侵害”,就可以要求获得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3)混合动机

1991年《民权法案》规定:只要原告能够证明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因素是雇主提出某一

雇佣要求的动机之一,那么雇主的此项雇佣要求即属于非法,即使促使雇主提出这种雇佣要求的还有其他一

些因素。

2.《美国残疾人法》

(1)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

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禁止雇主歧视那些能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它禁止雇佣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

的雇主在求职申请、雇佣、解雇、薪酬、晋升、培训或其他的待遇、工作条件或特殊权利等方面,对那些能

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实施歧视。它还规定,雇主在不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困难的情况下,要为在身体或心理

上存在障碍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便利”。

(2)“新”《美国残疾人法》

《2008年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在判断残疾的标准方面所限定的“显著限制”的解释有所补充,从而使员工更

容易证明自己的残障是具有限制性的。新的法律将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睡眠和沟通等活动也增加到了

《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原来确定的“主要生活活动”之中。此外,新法律还规定,即使员工通过药物或“习

得性行为”矫正等方法后能够控制其缺陷,他们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残疾。

3.2008年《反基因信息歧视法》

《反基因信息歧视法》禁止健康保险公司以及雇主基于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对其实施歧视。

4.性骚扰

(1)性骚扰的含义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是指实施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目的或实际结果是显著地影响

受害者的工作绩效或者制造一种威胁性、敌对性或侵犯性的工作环境。

根据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供的指南,性骚扰解释为:在以下各种情况下发生的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提出的

性便利要求以及任何带有性取向的语言或身体接触等:

①一个人之所以顺从这种行为,是因为这样做已经成为此人能够被雇用的一个显在或潜在条件。

②一个人是顺从还是拒绝这种行为,会被作为决定此人能否被雇用的一个决策依据。

③这些行为具有下列目的或者产生了下列效果:对一个人的工作绩效产生了不正常的影响,或者在工作场

所中制造了一种威胁性、敌对性或侵犯性工作环境。

(2)员工如何证明自己受到性骚扰:

①交易性。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拒绝一位主管人员的性要求,则会造成受害者在公平就业机会

委员会所谓的“有形雇佣行为”(即雇佣、解雇、晋升、降级以及(或)工作安排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②上级主管人员制造了一种敌对性工作环境。

受到性骚扰的人无须证明这种侵犯确实产生了降职等有形的结果。若一位主管人员的举动确实影响了受害者

的绩效并且形成了一种侵犯性的工作环境,就足以证明性骚扰指控成立。而对于尽管是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

但是并未对雇佣本身产生显著影响的性关系,法庭通常是不会将其解释为性骚扰的。

③同事或者其他非本组织员工制造了一种敌对性工作环境。

这种饱受质疑的行为不仅仅来自员工的直接上级。一些令人憎恶的客户行为更有可能发生在客户处于更为主

动的地位时,因为这时他们认为没有人敢反抗他们。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供的指南还指出,即使性骚扰行

为并非雇主方的主管人员所为,只要雇主知道或者本应该知道性骚扰行为的存在,雇主就应当对此行为负

责。

(3)什么是充满“敌意”的环境

敌对性环境中的性骚扰一般是指严重到足以导致工作条件改变的威胁、侮辱以及嘲讽。在这方面,法院在做

裁决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歧视行为是否频繁或严重;

②行为是否具有身体上的威胁性或侮辱性,或者仅仅是一种语言表达;

③行为是否对一位员工的工作绩效产生了不当的影响;

④考虑该员工本人是否认为这种工作环境是具有攻击性的。例如,这位员工对这种行为是表示欢迎,还是

立即作出厌恶的反应?

(4)法院判决的含义

法院的书面判决书对于雇主和管理人员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在交易性的性骚扰案件中,员工不必证明自己遭受了某种实际的工作行动(比如降职)就可以赢得诉

讼。

②法庭为雇主提供了一种在面临性骚扰指控时进行自我辩护的重要方法。即雇主需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

“合理的关注”来防止和及时纠正性骚扰行为,而员工却没有合理地利用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获得帮助。也

就是说,雇主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两点使自己在性骚扰案件中免责:首先,必须表明“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关注

措施来防止和纠正性骚扰行为”;其次,必须表明原告“没有正常理由地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预防或纠正性措

施”。如果员工没有使用正式的报告系统,则第二个要素就能够得到满足。

(5)员工能够做什么

首先需要记住的是,法庭通常会审查性骚扰的受害者是否及时利用了公司的报告程序,提出了申诉。因而,

在受到性骚扰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遇到性骚扰时立即对实施者提出抗议以及向实施者的上级投诉,要求立即停止这种不受欢迎的行为。

②给性骚扰的实施者写一封信。这封信可以非常礼貌而低调地陈述三件事情:详细描述自己看到的事实;

描述自己的感受和所受到的伤害;表达自己希望以后彼此之间能够是一种纯粹的同事关系。亲自将这封信交

给对方,如果必要的话,可以一个目击证人。

③如果对方仍然没有停止这种不受欢迎的行为,则可以向其直接上级主管人员或人力资源总监提出口头和

书面报告,同时说明自己尽管努力过,但是未能让对方停止这种行为。

④如果写信给当事人以及向管理者投诉都未能解决问题,则性骚扰的受害者可转向当地的公平就业机会委

员会办公室提起必要的控告。

⑤如果性骚扰的情节严重,则员工可咨询律师,提起诉讼,指控对方侵犯、蓄意施加精神压力,要求法院

强制其停止类似行为并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三、应对歧视指控

1相关法律术语

(1)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disparatetreatment)意味着蓄意实施歧视。它“要求原告只需证明女性(或其他受保护的少数族

裔体成员)由于性别(或少数族裔的身份)而受到有意的差别对待即可”。“当雇主根据一个人的种族、宗

教、性别或国籍来源而对其实施不同对待时”,便发生了差别对待。

(2)差别影响

差别影响(disparateimpact)意味着,“一位雇主在采用某些雇佣规定、实施某些制度时,在不经意间对那

些受到《民权法案》第七章保护的特定员工体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在差别影响指控中,原告只需要证明表面看明显属于中立的雇佣要求却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adverse

impact),即劳动力市场上的少数族裔劳动者比例与雇主实际雇用的少数族裔劳动者比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

异。

2.消极影响的重要性

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和1991年《民权法案》的规定,一个人如果认为自己是某种雇主行为无意中的受害

者,则只需证明看上去存在歧视即可。

消极影响,是指“整个雇佣程序导致在雇佣、安置、晋升等方面,某个受保护体的成员在所有候选人中被

拒绝的比例更高”。

证明雇主的雇佣程序对某一受保护体产生了消极影响的四种方法:

(1)差别拒绝率。通过比较少数族裔劳动者被拒绝的比例和多数族裔劳动者被拒绝的比例,便可以得出差别

拒绝率。

联邦政府机构用“五分之四法则”来评价差异拒绝率:“任何一个种族、族裔或性别体的被选择率如果达不

到被选择率最高体的4/5,则通常可证明存在消极影响,如果他们的被选择率超过了后者被选择率的4/

5,则不能认为存在消极影响”。

(2)限制性政策。这种方法意味着,需要证明雇主制定的政策在有意或无意中将某一受保护体的成员排除

在外。例如,规定酒吧侍者的身高不能低于6英尺。

(3)人口比较。这种方法是对以下两个比例加以比较:①组织内的西班牙裔(或黑人或其他少数族裔

体)劳动者与白人劳动者之间的人数比例;②这两个体的劳动者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上的人数比例。公平

就业机会委员会通常采用美国统计局的相关数据作为这两个体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比例。但是对于不

同的职位来说,“劳动力市场”却是不同的。

(4)麦克唐纳-道格拉斯测试。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验证是否存在(蓄意的)差异对待,而不是要验证是否

出现了差别影响。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四条规则来运用麦克唐纳-道格拉斯测试:

①作为当事人的求职者属于某个受保护体;

②这位求职者提出求职申请,并且满足雇主正在招募员工的这个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③尽管这位求职者是胜任的,他还是被公司拒绝了;

④在他被拒绝后,该职位仍然处于空缺状态,并且该公司还在继续寻与被拒绝者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的

其他求职者。

如果原告的情况符合上述四条规则,那么就具备了证明确实存在差别对待的初步证据。接下来,雇主就必须

对其行为给出合法的、非歧视性的理由,并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建立在蓄意歧视的基础上,而

是有其他的原因。如果雇主能够做到相对容易的这一点,接下来原告就需要出证据证明,雇主所给出的解

释不过是为掩盖其非法歧视行为而寻的一个借口。

如果雇主采用了对某个少数族裔体的成员产生消极影响的雇佣规定,则雇主大致可运用两种方式来为自己

的这种做法辩护,分别是:真实职业资格要求辩护和经营必需辩护。

3.真实职业资格

(1)真实职业资格的含义

雇主可以声称自己的雇佣规定是确保员工胜任某一职位的真实职业资格要求。《民权法案》中允许雇主做这

样的自我辩护,雇主可以声称自己的雇佣规定是确保员工胜任某一职位的真实职业资格要求。《民权法案》

规定:“如果特定的宗教、性别、国籍来源条件是某种特定业务或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一种真实职业

资格要求,则雇主根据宗教、性别、国籍来源等雇用员工就不应被视为非法。”

(2)雇主一般用以下理由来为自己的蓄意歧视指控进行辩护:

①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年龄

《反雇佣年龄歧视法》允许在年龄确实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年龄实施差别对待。总

之,法院的一个基本立场就是,对年龄的限制必须是由于经营必需。

雇主在利用真实职业资格进行自我辩护时,会承认自己的人事决策是基于年龄作出的。但与此同时,它们会

极力证明,这种决策是出于企业开展正常经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作出的。

②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宗教

对于要求员工信奉某一宗教的宗教组织或社团来说,宗教信仰可以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

③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性别

对一些演员、模特以及卫生间侍应生等要求身体特征的职位来说,性别也可以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此外,

也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职位要求任职者能举起重物,就将性别视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

④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国籍

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的国籍来源也可以成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例如,一位在某展销会上经营中国展

台的雇主可能会宣称,在甄选需要与公众打交道的员工时,华人血统就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

4.经营必需

经营必需是由法院创造出来的一种辩解理由。它要求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歧视性雇佣规定是出于非常重要的

经营目的,因而这种规定是法律允许的。

证明经营必需并非易事。最高法院已明文规定,经营必需不包括雇主为规避麻烦、烦恼或费用而采取的做法

进行辩护的理由。这种经营目的必须是十分强大足以压倒任何种族影响的目的;并且被指控的行为必须有效

地落实其宣称为之服务的经营目的。”

四、对歧视性雇佣规定的描述

企业应当注意回避的、潜在的歧视性行为:

1.招募

(1)口头信息

如果员工大部分白人或者某个体中的成员,就不能完全依靠口头方式来发布有关工作机会的信息,因为这

样做会减少其他人得知职位空缺信息并求职的可能性。

(2)误导性信息

向任何体的成员提供错误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信息,或者是未能或拒绝为他们提供有关工作机会的信息以

及提供有助于他们获得工作机会的程序等做法,都是非法的。

(3)招募广告

不能刊登带有年龄歧视的招募广告。除非性别是广告所宣传的工作的真实职业资格,否则,做“招聘—男性”

和“招聘—女性”的分类广告就是违法的。同样也不能以任何隐含雇佣年龄歧视含义的方式做广告。例如,不

能在广告中表明招聘“年轻的”男性或妇女。

2.甄选标准

(1)受教育程度要求

在下列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将“受教育程度”作为雇佣标准是违法的:①少数族裔劳动者不太可能具备那

样的受教育程度;②这种任职资格要求与工作无关。

(2)测试

法院认为,如果测试以更高的比例淘汰了少数族裔或女性劳动者,并且这种测试与工作无关,测试就是非法

的。

(3)亲属优先权

如果现有的员工大多是非少数族裔,就不能给他们的亲属提供雇佣优先权。

(4)身高、体重以及身体特征

雇主对求职者的最低身高等身体特征提出要求属于一种非法行为,除非它们能够证明这种要求是与工作相关

的。

(5)拘捕记录

除非工作本身的性质要求对求职者进行安全背景检查,否则就不能询问某位求职者是否曾经遭到拘捕或进过

监狱,或者是将被拘捕记录自动作为取消某人申请某个职位的资格限制。

(6)求职申请表

雇用申请表中提出的问题一般不应询问求职者的残疾、工伤保险享受史、年龄、被拘捕记录或是否美国公民

身份等信息。

(7)因扣押债权而被解雇

与其他人相比,少数族裔成员中受到债权扣押程序制约的人所占的比例更高。因此,雇主解雇那些薪酬需要

被扣押的少数族裔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除非其能证明这样做是出于某种经营必需。

3.歧视性晋升、调动以及解雇行为

公平就业机会方面的法律不仅保护求职者,也保护现有的员工。因此,雇主的任何与薪酬、晋升、解雇、惩

戒或福利有关的活动,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都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歧视:

(1)对不同体中的人加以区别对待;

(2)对某一受保护体的成员产生了消极影响;

(3)不能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或经营必需。

五、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执法过程

1提出指控

根据1991年《民权法案》,歧视指控一般必须在涉嫌违法的活动发生后300天内(如果有相应的州法律)或

者180天内(如果没有相应的州法律)提出(但对《公平薪酬法》来说,这个期限是2年)。指控必须经由受

害者本人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宣誓证实本人

指控的真实性。

2.受理指控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受理一项指控并代表指控方将指控内容以口头形式通知有关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

如果有关机构放弃管辖权,或不能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则延长期满后由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而无

须提出新的指控。

3.向雇主发出通知

在受理指控之后,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须在10天之内向涉案雇主发出通知。

4.调查或取证会议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开始对有关指控的内容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足以使人相信该指控成立的适当缘

由;这种调查取证应在120天内完成。

5.查明指控有或没有成立的缘由

如果没有查明指控成立的适当缘由,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必须驳回指控,同时必须向控方发出《起诉权通知

书》。然后,控方可以在90天内以个人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

6.达成和解

如果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查明了指控成立的缘由,则可以有30天的时间来让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7.发出起诉通知

如果控方不满意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的和解协议,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或者向控方发出《起诉权通知书》。

六、多元化管理与积极的反歧视行动计划

多元化(diversity),是指公司的员工队伍所呈现出的人口特征多样性和复杂性,尤其是从种族、性别、文

化、国籍来源、残疾、年龄和宗教信仰等方面来说。

1.多元化管理

多元化管理,意味着努力使多元化的潜在利益最大化(例如更强的文化意识以及更广泛的语言技能),同时

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损害的一些潜在障碍(比如成见和偏见)。

多元化管理计划通常包括下列几个基本要素:

(1)提供强大的领导力

认可多元化利益的首席执行官通常会立场鲜明地宣扬建设多元化员工队伍的必要性和优势,并且充当践行展

现多元化行为的楷模,例如,公正无私地提拔员工。

(2)评价现状

对企业在多元化管理方面的现状作出评价。具体包括:弄清楚公司的员工队伍多元化水平如何;还有哪些与

多元化相关问题亟待解决。常用工具包括:公平就业雇佣与保留综合指标、员工态度调查、管理层与员工评

价,以及焦点小组等。

(3)提供多元化培训和教育

现状评价揭示亟须解决的问题后需要制定一些改善计划。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其目的在于让员工意识

到重视差异性以及建立自尊的需要,并且在总体上为企业的多元化员工队伍创建一个更为舒畅和友好的环

境。

(4)改变文化和管理体制

(5)评价多元化管理计划

2.实践中的员工队伍多元化

在实践中,雇主会利用各种手段来设计自已的员工队伍多元化计划。例如:为少数族裔员工组建“网络”、

通过采取积极的反歧视行动来促进员工队伍的多元化、招募少数族裔成员进入公司董事会;与有代表性的少

数族裔体及网络展开正式的交流与互动;实施多元化培训计划等。

3.积极的反歧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步骤

积极的反歧视行动计划有两个主要目标:

(1)使用量化分析方法来确定,相对于相关劳动力市场来说,一家公司未能充分雇用的目标体是哪些;

(2)消除实现公平就业的障碍。很多企业通过实施善意努力战略来达成这些目标,这种战略强调的是识别和

消除在雇佣和晋升少数族裔和女性劳动者方面存在的障碍,提高少数族裔和女性劳动者的求职申请比率。

积极的反歧视行动计划可以采取的步骤之一是,到主要面向少数族裔劳动者的在线招募市场上张贴招募广

告。

4.逆向歧视

逆向歧视(reversediscrimination),是指即针对非少数族裔求职者以及员工的歧视。在美国的员工队伍越来

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院一直在努力实现雇佣中的配额(或实际配额)制,尤其是在出现了逆向歧视这类指

控的情况下。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但直到现在依然没有一个一致的答案。

一些专家认为,自愿的反歧视行动计划可能会与1991年《民权法案》相冲突。他们认为,1991年颁布的《民

权法案》可能会禁止雇主“在做雇佣决策时不考虑求职者作为少数族裔、少数种族或女性的身份”。那么,这

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雇主应当同时重视从外部招募以及在内部开发更符合条件的少数族裔和女性员工,同

时,“在作出雇佣决策时要基于一些合法的标准”。

2.2课后习题详解

一、讨论题

1列举《民权法案》第七章、《公平薪酬法》、《反怀孕歧视法案》、《美国残疾人法》和1991年《民

权法案》的一些主要特征。

答:(1)《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主要特征

《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雇主不能根据种族、肤、宗教、性别、血统而加以歧视。具体地说,它规定,

对雇主来说以下行为构成违法雇佣行为:

①雇主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等因素而拒绝雇佣或解雇一位劳动者,或者

在薪酬、工作期限、工作条件或就业特权等方面对员工采取歧视性对待。

②雇主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等因素,以任何一种方式对员工或求职者施

加限制、进行隔离或者加以分类,从而剥夺或者倾向于剥夺其就业机会,或者对其作为一位员工的地位产生

消极影响。

(2)《公平薪酬法》的主要特征

1963年《公平薪酬法》规定如果男性和女性所承担的工作具有相同的工作内容,同时工作要求任职者具备同

等的技能水平、付出同等的努力程度以及承担同等的责任,并且在相似的工作条件下完成工作,则法律禁止

企业因为劳动者性别的差异而在薪酬方面实施歧视性对待。如果二者之间的薪酬差异是因资历体系、功绩体

系或者根据员工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报酬的系统以及其他非性别因素造成的,则并不违反该法律

的规定。

(3)《反怀孕歧视法案》的主要特征

①1978年《反怀孕歧视法》禁止雇主以员工怀孕、生育子女或者其他类似的医疗情况为由,在雇佣、晋

升、停职、解雇或其他雇佣决策中实施歧视性对待。

②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位雇主为员工提供伤残福利,则必须将怀孕和生育子女这种情形视同于其他伤残情

况,从而作为一种适用的条件包含在这种福利中。

(4)《美国残疾人法》的主要特征

①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

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禁止雇主歧视那些能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它禁止雇佣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

的雇主在求职申请、雇佣、解雇、薪酬、晋升、培训或其他的待遇、工作条件或特殊权利等方面,对那些能

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实施歧视。它还规定,雇主在不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困难的情况下,要为在身体或心理

上存在障碍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便利”。

②“新”《美国残疾人法》

《2008年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在判断残疾的标准方面所限定的“显著限制”的解释有所补充,从而使员工更

容易证明自己的残障是具有限制性的。新的法律将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睡眠和沟通等活动也增加到了

《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原来确定的“主要生活活动”之中。此外,新法律还规定,即使员工通过药物或“习

得性行为”矫正等方法后能够控制其缺陷,他们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残疾。

(5)1991年《民权法案》的主要特征

1991年《民权法案》将公平就业机会方面的法律对劳动者提供的保护重新恢复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状

态。在某些方面,它甚至使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增加。

①举证责任,即原告必须向法庭证明雇主可能存在非法歧视行为,而雇主则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的行为并不

属于歧视,《民权法案》在所有涉及公平雇佣问题的案件中都起着核心作用。

②财务损失。《民权法案》规定,宣称自己受到蓄意歧视的员工如果能够证实,雇主是“蓄意或肆无忌惮地

对受害者受联邦政府法律保护的权利实施侵害”,就可以要求获得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③混合动机。《民权法案》规定:只要原告能够证明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或国籍来源因素是雇主

提出某一雇佣要求的动机之一,那么雇主的此项雇佣要求即属于非法,即使促使雇主提出这种雇佣要求的还

有其他一些因素。

2格里戈斯诉杜克电力公司案创立的一个重要判例是什么?穆迪对雅宝纸业公司诉讼案创立的重要判例

是什么?

答:(1)格里戈斯诉杜克电力公司案创立的重要判例

该案中,原告声称他的雇主即杜克电力公司要求煤矿工人须为高中学历是不正当歧视。在对原告的申诉进行

调查后,法院规定,歧视行为并不一定必须是明显违法的,原告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雇主是有意歧视员工

或求职者的,而只需要证明歧视现象确实已经发生了。雇佣要求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而且举证义务置于雇

主一方,证明雇佣标准是与工作相关的。

格里戈斯案件为雇主提供了五条重要原则:

①测试或其他甄选实践必须与工作相关,并且证明这种相关性的责任在雇主一方。

②一位雇主在主观上是否有歧视意图与其是否会被认定为歧视无关。

③如果一种雇佣要求“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却是歧视性的”,法庭也不会支持这种雇佣要求。

④经营必需是为任何具有消极影响的雇佣要求进行辩护的最好理由。但法庭却并未对何谓经营必需给出定

义。

⑤《民权法案》第七章并未禁止企业实施甄选测试,但这些测试必须与工作相关(有效),即测试成绩必

须与实际的在职工作表现相关。

(2)穆迪对雅宝纸业公司诉讼案创立的重要判例

该案中,法院提供了更多的细节来说明雇主应当如何证实自己采用的测试或其他甄选工具是与工作绩效相关

的。例如,法院要求,如果一位雇主想要对应聘某一职位的求职者实施甄选测试,那么首先需要以文本形式

清晰地陈述并理解一个职位需要承担的工作职责。其次,这个职位的工作绩效标准应当是清晰一致的。在这

种情况下,雇主才能鉴别出哪些员工的工作绩效优于其他人。法院裁决还制定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甄选

效度验证指南,并且将其作为确保雇佣要求效度的程序。

3什么是消极影响?怎样能证明消极影响是存在的?

答:(1)消极影响,是指整个雇佣程序导致在雇佣、安置、晋升等方面,某个受保护体的成员在所有候

选人中被拒绝的比例更高。

(2)求职者或员工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来证明消极影响是是存在的:

①差别拒绝率。通过比较少数族裔劳动者被拒绝的比例和多数族裔劳动者被拒绝的比例,便可以得出差别

拒绝率。

②限制性政策。这种方法意味着,需要证明雇主制定的政策在有意或无意中将某一受保护体的成员排除

在外。

③人口比较。这种方法是对以下两个比例加以比较:一是组织内的西班牙裔(或黑人或其他少数族裔

体)劳动者与白人劳动者之间的人数比例;二是这两个体的劳动者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上的人数比例。

④麦克唐纳-道格拉斯测试。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验证是否存在(蓄意的)差异对待,而不是要验证是否出

现了差别影响。

4什么是性骚扰?员工怎样才能证明自己遭遇了性骚扰?

答:(1)性骚扰一般是指实施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目的或实际结果是显著地影响受害者

的工作绩效或者制造一种威胁性、敌对性或侵犯性的工作环境。

(2)员工证明自己遭遇性骚扰的三种主要途径:

①交易性。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拒绝一位主管人员的性要求,则会造成受害者在雇佣、解雇、

晋升、降级以及工作安排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②上级主管人员制造了一种敌对性工作环境。

受到性骚扰的人无须证明这种侵犯确实产生了降职等有形的结果。对于尽管是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但是并未

对雇佣本身产生显著影响的性关系,法庭通常是不会将其解释为性骚扰的。

③同事或者其他非本组织员工制造了一种敌对性工作环境。

这种饱受质疑的行为不仅仅来自员工的直接上级。一些令人憎恶的客户行为更有可能发生在客户处于更为主

动的地位时,因为这时他们认为没有人敢反抗他们。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供的指南还指出,即使性骚扰行

为并非雇主方的主管人员所为,只要雇主知道或者本应该知道性骚扰行为的存在,雇主就应当对此行为负

责。

5在面对涉嫌采取歧视性政策的指控时,可以运用的两个主要辩护理由是什么?它们的准确含义和内容

是什么?

答:面对涉嫌采取歧视性政策的指控时,可以运用的两个主要辩护理由是真实职业资格和经营必需。

(1)真实职业资格

《民权法案》中允许雇主做这样的自我辩护,雇主可以声称自己的雇佣规定是确保员工胜任某一职位的真实

职业资格要求。雇主一般用以下理由来为自己的蓄意歧视指控进行辩护:

①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年龄。《反雇佣年龄歧视法》允许在年龄确实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情况下,

基于当事人的年龄实施差别对待。

②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宗教。对于要求员工信奉某一宗教的宗教组织或社团来说,宗教信仰是一种真

实职业资格。

③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性别。对一些演员、模特以及卫生间侍应生等要求身体特征的职位来说,性别

也可以是一种真实职业资格。此外,也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职位要求任职者能举起重物,就将性别视为一种真

实职业资格。

④作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的国籍。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的国籍来源也可以成为一种真实职业资格。

(2)经营必需

经营必需是由法院创造出来的一种辩解理由。它要求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歧视性雇佣规定是出于非常重要的

经营目的,因而这种规定是法律允许的。

证明经营必需并非易事。最高法院已明文规定,经营必需不包括雇主为规避麻烦、烦恼或费用而采取的做法

进行辩护的理由。经营必需是指不可抗拒的需要,并且所采取行为不仅必须直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而且是

这些目标的根本要素。

6差别对待和差别影响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差别对待和差别影响之间的区别:

(1)差别对待意味着蓄意实施歧视。当雇主根据一个人的种族、宗教、性别或国籍来源而对其实施不同对待

时,便发生了差别对待。例如,公司制定这样一条规定,即“我们不招收60岁以上的公交车司机”,便属于差

别对待的例子。

(2)差别影响则意味着,一位雇主在采用某些雇佣规定、实施某些制度时,在不经意间对那些特定员工体

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在差别影响指控中,原告无须证明雇主存在蓄意歧视,相反,只需要证明表面看明

显属于中立的雇佣要求却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即劳动力市场上的少数族裔劳动者比例与雇主实际雇用的少

数族裔劳动者比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因而,问题的关键是要证明雇主的雇佣规定导致了消极影响的发

生。

二、应用案例

行动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事件一:职业球队中的性骚扰指控

[问题]

1.你认为布朗恩·桑德斯夫人有提起性骚扰控诉的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布朗恩·桑德斯夫人提起性骚扰控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布朗恩·桑德斯夫人被解雇的时机是非常可疑的。在她向高层主管人员抱怨托马斯先生对她的性骚扰行

为的一个月后便遭到了解雇,这是应该引起认真考虑的。

(2)麦迪逊广场花园解雇她的原因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这也显得模糊和泛泛而谈。麦迪逊广场

花园关于她工作表现不佳的说法也没有得到充足的证据证实。

2就你对此案件的了解,你认为陪审团作出了正确的决定吗?如果没有作出正确的裁决,原因是什么

呢?如果作出了正确的裁决,又为什么呢?

答:考虑到本案所呈现的事实,我认为陪审团作出了正确的决定。麦迪逊广场花园有责任对他们做出的解雇

决定给出具体的解释,而且该解释必须是陪审团可接受的。

3

责?

答:我认为麦迪逊广场花园的管理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公司为此事件负责:

(1)麦迪逊广场花园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并用文件形式记录调查结果;

(2)麦迪逊广场花园对解雇提出了一个泛泛而谈的原因。而按正常程序,一个组织在因表现不佳解雇一名员

工之前,必须证明已经对该员工进行了指导和忠告;

(3)麦迪逊广场花园应该公布对性骚扰的申诉是如何处理的政策,包括禁止任何类型报复的条款。

4如果你是麦迪逊广场花园的高层管理者,除了提出上诉,你还会采取什么措施?

基于你所知道的这些事实,你认为麦迪逊广场花园的管理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公司为此事件负

答:如果我是麦迪逊广场花园的高层管理者,除了提出上诉,我还会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一套公司管理方的响应系统,其中包括立即作出反应和展开调查;

(2)完整保存有关投诉、调查和所采取行动的记录;

(3)定期更新发布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政策制度;

(4)不要对提起性骚扰诉讼的员工进行报复。

5“在此案件中,对麦迪逊广场花园的指控实际上反映了雇主行为所具有的伦理问题。”请阐述你是否同

意此说法,并陈述理由。

答:略。

三、连续案例

卡特洗衣公司:一个有关歧视的问题

[问题]

1.杰克·卡特的观点是,由于他们公司雇佣的大多数员工都是女性和少数族裔,所以他们公司不会受到雇佣

歧视方面的指控。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对于杰克·卡特“由于他们公司雇佣的大多数员工都是女性和少数族裔,所以他们公司不会受到雇佣歧视

方面的指控”的观点不正确。

在本案例中,女性求职者被问及育儿问题而男性没有,少数族裔求职者被问及拘捕记录和信用历史的问题而

非少数族裔求职者没有。此外,一位分店经理还对女员工作出性挑逗行为,一位年老雇员抱怨自己的工资相

比同岗位的年轻雇员要低,这些都是关于雇佣歧视的严重问题,潜在的指控涉及《民权法案》第七章、《公

平薪酬法》、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和区别对待。

2詹妮弗和公司应当怎样处理性骚扰指控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答:詹妮弗和公司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性骚扰指控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1)记录投诉并着手调查;

(2)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性骚扰是事实,那就必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比如纪律惩戒;

(3)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策声明并对所有的经理进行培训。

3詹妮弗和公司应当怎样解决可能存在的年龄歧视问题?

答:詹妮弗和公司在面对可能存在的年龄歧视问题上,应采取如下措施:公司应该审查薪酬结构和工资水

平,决定薪酬体系中是否存在年龄歧视,即年老员工比同岗位的年轻员工工资更低。如果确实有明显的差

距,那么必须对薪酬体系作出调整以纠正这个问题。

4鉴于公司的每家店面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员工,该公司是否属于平等权利法律管辖的范畴?

答:鉴于公司的每家店面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员工,该公司属于平等权利法律管辖的范畴。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平等的就业规定,那些极小的雇主除外。所有雇员,包括兼职和临时工都计算在

内,来决定一个雇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的雇员。州和当地法律在很多联邦法律没规定的情形下也禁止歧视。

只要员工总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那么所有员工都受到平等权利法律的保护。然而,坚守所有关于雇员规模

的雇用法律能形成好的商业意识,也会推动建立一个所有雇员被平等对待的工作环境。

5最后,如果公司需要遵守平等权利方面的法律,那么,除了要审查上述这些具体问题之外,还应该审

查其他哪些人事管理政策(如求职申请表、培训等)呢?

答:所有关于雇佣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信息文件等,应该被审查以确保遵守所有的平等权利法

律。当有不公平对待指控时,所有关于雇佣的表格和文档应该送去法院或其他联邦的、州的或当地的机构进

行审查。

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制作一份员工手册,包含关于公平就业机会和性骚扰等问题的政策规定;

(2)制作一份不含歧视问题的就业申请表,还有一套标准的面试指南,保证每一个求职者都被问到一致的合

法的问题;

(3)进行管理培训来确保所有管理者都意识到他们在公平就业委员会法律和规定下的责任;

(4)建立实施一套申诉程序,并相应建立一套管理反馈系统,让高层管理者能马上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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