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公文写作
一、法律
1、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
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
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
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
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
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
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
适当。
4、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
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
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
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
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
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
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
小的程度范围内。
6、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
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
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
遵守法定程序。
7、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
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8、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
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
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
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
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
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9、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
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
案。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
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
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
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0、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
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
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2)行政许可行政许
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
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
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
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4)行政监督(5)行政
处罚
11、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
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
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
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
效果的行为。
12、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
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
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
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
救济制度。
13、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
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2)根据行为的方
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
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14、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
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
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
行政赔偿。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
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15、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
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
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
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
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
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16、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
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
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
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
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海关、
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7、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
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
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
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
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
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
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
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
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8、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
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
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
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
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
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
时间在二个月内。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
19、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
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撤销判决
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
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
判。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
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
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
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0、犯罪的基本知识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
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1997年
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1、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
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
年以下。(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
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
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
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是补充
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22、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累
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数罪
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5)缓刑,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
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减刑,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
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
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时效
23、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
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
隐瞒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
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
人员徇私舞弊罪。
24、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
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5、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
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特征:(1)
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26、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
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
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27、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
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28、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
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
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
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
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29、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
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
的一种民事权利;(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
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
权。
30、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
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
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
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31、财产继承权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
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
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2、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
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公文写作
1、公文写作与处理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
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
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
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
(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
(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
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
驳法;⑥归谬法。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
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
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
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
和专用公文两类。(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
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
性公文。(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6)根据来源,
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
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
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2)领导指导性文
件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指
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
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3)公布性文件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
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4)陈述呈请性文件议案。用
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请示。用于向
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
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5)商
洽性文件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
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
为规范。(2)领导指导性文件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定。用于对重
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意见。
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
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批
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3)公布性文件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
询问。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5)商洽性工作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
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
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
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
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
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印
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
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
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
或4号仿宋字。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标题:标题由作事、
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
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
用圆括号居中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注释:
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
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
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5)
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
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
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
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
耐久。
9、行文规则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
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
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
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
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公文
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1912如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
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
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
文种组成。(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
批准。(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
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
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
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
构成。(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
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
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
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
(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
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
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
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分办。有
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
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2)办理收文拟办。
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
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注办。
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
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4)
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1)文稿形成拟稿。撰拟公文文稿。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
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
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
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
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2)公文的制作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
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用印或签署。在
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3)公文的对外传递分装。按规定具体拣
配和封装公文。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
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
(磁盘、磁鼓、磁带)。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
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
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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