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7: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灰收入是什么意思)

论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义务

作者:俞金香贾登勋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我们认为,必须从人类本体原初角度出发,探索循环经济对人类

之存在价值,继而对人类当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进行质疑,方能使

循环经济成为一种积极的人类追求。"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

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为中心"。极端的"自然中心论"被证明是站

不住脚的。纯粹的臭名昭著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其实质是个人中

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2]充满着野蛮彩而无法为我们接受。我

们能够认同的具备实质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是自尊(肯定人类

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类以外其他生物)且经由道德

权衡的。无需置疑的是,人类在事实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权。但是,

人只是万物之一种,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滥用这种特殊的主

宰权利,而应该履行人类责任去关注、爱护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分子。

循环经济承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恰恰是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认同

——————人只能以人类为中心(人之为人)。但是,这种实然状

态的存在并不是承认人类的消费行为可以肆无忌惮,恰恰是人类的主

人翁地位,才要求人类的消费行为必须要对其他非人成员和生态系统

负责,这才是符合人类长远、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类是生物系统

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角,则人类对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

尊重及对其负责任势为必然。第一,这是人类对社会网状结构中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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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道德义务和对生生不息的后代人类的必须道德义务;第二,

这是人类对生物界非人类成员的必须道德义务。因此,理性的人类中

心论就构成了本文中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应该承担法律义务的伦理

学基础。

消费正义论——————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对于当前全球

资源枯竭、废弃物过剩等最重要环境问题的产生,"消费主义"价值观

应该承担最大份额的责任。"消费主义"价值观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

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

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3]。联合国环境奖

得主、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20世纪中

叶两种促进全球经济演变的观念逐渐出现,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

以及有计划地将用品废弃掉。此两种观念在美国、在二战后作为促进

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途径都被经济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损耗的

越快,经济发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观念的支配和主宰下,发达

国家经济领域内过度消费流行并成为时髦,并一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反思人类消费行为,主张合理、

正当、适度和可持续消费"[5],遵循消费行为的代内公正及代际公

正原则。消费正义要求个体在消费行为中将个人利益结合社会利益进

行考虑,从而实现生产、消费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促进生产、

消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循环利用,最终达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

状态。消费行为最初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和伦理性,但是,当下社会中

日益滑坡的消费道德水平使我们看到了忽视道德的他律性与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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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换言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该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

有可无的一厢情愿的选择,也不应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个别消费者

的个别偶尔行为,消费者行为应该是受法律明确约束的一种义务。在

当前大量不良消费行为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形下,

消费正义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的有效转化已成为必然应对。每个公

民都是消费者,循环经济符合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发展利益。我国宪法

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是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承担

法律义务的基本依据。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直接规定

了公民的"合理消费"义务。虽然只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这是

从基本法角度对于消费者法律义务的直接规定。另外,2009年热议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法律条文,

在第5条4款增加了"国家鼓励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

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之规定。可以看到,消费正义从理论落实为

实践,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我国趋势初显。如果能够将道

德规范法律化,使消费者道德义务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法律义务,则可

以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基本的法律准则与统一标准,法律调整手

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发挥出来,与道德调整互有长短、相得益彰。

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消费者时常以比较复杂的多重面孔出现,每

张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职能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

贡献取决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多重角。事实上,无论是家庭成员、

行政官员,还是贩夫走卒,都是生态系统的一分子,并具有明显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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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生物的行为职能,这是人类的本性。消费者行为始终处于生态

环境中,与生态环境互为约束和影响。

(一)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之人性假设:"理性"经济人传统经

济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为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之的。"

理性"经济人假设遵循如下命题:第一,自利的动机。经济行为主体

的动机与出发点只是追求个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经济理性行为。经

济行为主体依据主体预期假设,通过有效手段了解相关信息,明确手

段与目标间的逻辑关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

经济个体对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无形之手的引导下

会无意识增进社会利益,实现"小河水满大河宽",即利己同时利他。

理论界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曾有很多批评与不满。批评主旨为:(1)

纯粹的个人利益至上不考虑利他因素,割裂人与社会间的联系,是一

种不完整的个人行为模式;(2)经济个体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不必然增进社会利益(因为经济理性之个人性、功利性极有可能演变

为反自然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

性。因此,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决策目标为整体预算约

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过比较不同的商品(服务)组合,然后简单

选择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这个决策过程是以不存在消费外部性为假

定前提的,根本不考虑消费行为的外部性影响,尤其是忽视人与自然

之间的生态联系。所谓"理性"的消费者其实并不"理性",以个人私利

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费观影响下,

买了就扔,扔了再买,多买多扔,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如果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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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决策时将生态成本纳入决策考量的范围,"经济理性"与"生态理

性"同时给予考虑,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p

#分页标题#e

#(二)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消费行

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产品从卖到买,之后就直接

处于消费者的实际掌控下。一个13亿人口的消费者体,以什么方

式对其掌控下的产品进行使用和处置,对于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及节

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于

资源能源的巨大需求,消费行为的生态影响呈现出压缩性后果。所以,

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会受益于自身,更是对于世界的巨大贡献。建

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生态转型的重要组

成部分。循环经济是以消费者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对资源再利用和循

环使用,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最小化为假设前提的。循环经济

背景下消费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建立在"生态经济人"假设基础

之上。"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

"经济理性"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生态理性"提倡整体利益的观照,循

环经济中人(消费者)的经济活动是在追求福利改善的同时又满足生

态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是兼顾经济性与生态性的统一,因此其人

性假设可以界定为"生态经济人"。第二,受制于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

环境约束双重条件,消费行为的决策目标开始多元化,消费者对于消

费效用的追求不再只是单一的效益最大化,而是会考虑到消费行为所

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是否会减少总体效用[6]。第三,受消费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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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响,原有预算约束下的实际效用会发生一定改变。此时,一定的

制度安排,比如法律的介入,可以实现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环境约束

的相互条件性转化。第四,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消

费活动中对于生态因素的考量上。由于这种生态偏好导致效用函数发

生变化,在预算约束并不因生态环境约束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事实上

消费者仍然会考虑自身对生态效用的追求,改变消费决策或者减少不

适合的消费活动,以追寻符合生态偏好的消费方式。因此,以"生态

经济人"为消费者之人性假设,可以对于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

进行有效的解释: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人"(消费者)

——————"生态化消费(消费行为本质)"。生态化消费是可持续

的消费模式,是指消费的服务与产品在能够满足人类自身需要及生活

质量的同时,消耗自然资源的量尽可能少,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出的

污染物尽可能少。相较于传统的消费观,生态化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

费理念,它把人类消费行为纳入生态系统中,并使之受生态系统的约

束,使人类消费行为与生态系统实现协调统一。改变以往消费主义肆

无忌惮的消费方式、重建新的消费模式的需求,催生了消费者的生态

化消费模式。消费行为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关联,即体现在循环经

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中。生态化消费理当成为人类(消费者整体)主

动积极的终极追求而非被动应对的权宜之计。

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义务的确立

消费决定生产,消费者的偏好决定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类型及规

模等。消费者由于消费了商品,因而也相应地消耗了能源和资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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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角度说,消费者是能源和资源的最终受益者[7]。消费者在产品

交付后的使用与处置决策更是影响着生产者的行为。所以,消费行为

无论是起点还是终点,只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都可以促进生产者生

产方式的改变、产品设计理念的更新、产品类型及构造的改进等。循

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只是纯粹的私事,还应最大限

度考量社会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

同时,从消费者权益结构的对等符合逻辑自洽性角度出发,立法确立

消费者的义务业已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

求。从已有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法律义务的确立主

要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以生态消费为主要内容的适度消费义务循环经济模式下的

消费方式应该是适度消费,尽量缩小生态足迹,减少对于生态的不利

影响。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看,适度消费的涵义包括:消费商品

和服务的品质是生态型的,数量和标准是合理适度的。其中,生态消

费是适度消费的主体,是其本质,而合理消费则是适度消费的数量表

现。适度消费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高度

契合性,其作用机理是生态消费的涓滴效应和适度消费的外部性。如

前所述,目前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本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

源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许多法律对于消费行为的生态性已经

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规制。但是,整体而言,现有的法律对于消

费者适度消费义务的规定零零星星,若有若无,条款间缺乏协调一致、

逻辑性及系统性严重不足;同时很多规定也缺乏适用上的针对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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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认为,由于消保法是最为我国消费者熟知的法律,在该法中对于消

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强调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有非

常重要的示范效应。"消费者并非总是在技术、金钱、商品和巨型公

司面前毫无抵挡、防御和反抗力量的被动的受害者,他至少有时是主

动的、反抗和改变环境的能动者"[8]。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

则中可以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在分则中则进行具体化,

比如可以规定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优先选购"清洁"及"3R"产品的

义务、消费者对于过度包装的产品的检举义务、消费者拒绝使用一次

性制品(如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具等)的义务、监督生产企业为自己

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的义务、监管"循环回收基金"的使用情况的义务

等及消费者违反上述义务所对应的责任。另外,从法制系统性角度出

发,还需要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确定个人排污权交易

制度及规定违规排污等使消费者承担循环经济不法责任。国家还

应健全能效标识、环境标志等产品生态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的生态

选购。事实上,生态需要是生态消费的动力,也是人类的直接本能。

任何人对于美好、和谐的生态环境都有着天然向往。适度消费因而本

质上具有正义性。总之,一种"充足"的态度必须来代替"更多"的态度。

(二)循环消费义务在传统的消费观下,消费者以其对商品的拥

有量来衡量个体富裕的程度,其结果必然导致多生产、多购买、多废

弃现象的发生。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生产者关注的不是如何推销产品、

推销出多少商品,而是如何提供服务及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比如生产

电灯泡的企业是提供照明服务而非销售灯泡。与此适应,消费者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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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无需直接拥有物品所有权,只需接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并支付服

务费用即可。因此,此种理念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即企业)和消费者

利益的协调,更有利于资源的更充分有效的综合利用和"循环消费"

目标的实现。循环消费反对"用过即扔",反对名目繁多的一次性用品

的存在,反对资源的大量耗费,是对一次性消费方式的消解,对服务

经济理念的贯彻。循环消费义务的法律确立,要求消费者对使用后的

物品进行最大限度的回收,通过再利用,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具有增长

属性的社会经济系统与具有稳定属性的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实现社

会经济良性和谐发展。在这方面,日本、欧盟、美国等已经有大量明

确的立法例可供参考。#p#分页标题#e

#(三)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消费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应该同样适用。消费者理当通过

支付价格为废弃物的生态不利影响承担经济责任,消费者应负有妥善

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表现在法律规范中,就是要求消费者对自己

的消费废弃物进行分类归整、定点交付、送回回收场所及付费处理。

因为如果消费者任意胡乱丢弃电子电器垃圾、过期药物医疗器具、废

旧灯泡灯管等,则令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都无法收集到足够数量的废

弃物进行循环利用。长此以往,即使再健全良好的垃圾回收系统,也

会遭到严重破坏,无法实现"循环"目的。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对公众垃

圾的分类收集等问题的立法例,有通过收费方式(按照倾倒垃圾数量)

进行刺激的规定,如日本。有通过处以高额的方法惩戒丢弃垃圾

的违规者的规定,如美国。更多的国家则采用了奖励的办法鼓励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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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参与到垃圾的回收利用中,如瑞典。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则主

要采用鼓励性和提倡性规范鼓励消费者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出努力。实

践中,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向组织、家庭及个体收取垃圾

处理费的方式,这明显是要求消费者承担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义务的

一种积极体现。这些费用是消费者为自己的消费废弃物买单,用于支

付给垃圾处理机构,以用于垃圾处理费及垃圾处理机构的运营费。而

对违法排污的,则对其进行适当。鼓励和惩罚在法律上都得到明

确体现,综合应用,才能使消费者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当然,应该

注意到,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

不小差距,大部分消费者消费能力不足,消费的是低端产品,而往往

不易妥善处置的污染物恰恰都是低端产品。这部分消费废弃物的处置

责任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应该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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