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
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
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2、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
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3、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
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
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
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
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
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
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
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
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
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
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
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
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
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
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
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
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
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
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
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3、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
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
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
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
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
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
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
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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