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作者:武春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倒签提单的相关概念和内容,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简
要的分析和认定。
关键词倒签提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7-01
倒签提单,是指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规定了
货物交付装船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未能备妥货物或未及时装船的情况下,为了掩盖违约的事实或
为求得与信用证相符而顺利结汇,有些卖方在托运货物时请求承运人作虚假记载倒签提单日期,
在承运人同意的前提下签发了此种提单。
倒签提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具有欺诈性,而且不符合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
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损害了航运贸易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秩序。关
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我国的海商立法尚未对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研究一个行为的法律责任,必要先深究其法律性质,下
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违约论、侵权论、责任竞合论。
有的学者认为倒签的提单仍然是有效运输合同的证明,则承运人与提单的持有人之间有一
个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义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不履行,均构成违
约。承运人不按照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本身就是对合同的重大违背,所以倒签提单具有违
约的属性。
也有学者认为倒签提单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在损害事实方面,造成了迟延交付
货物,由此可能产生货物的损坏、失鲜减值、错过销售旺季、造成市场跌价等客观存在的损失;
在行为的违法性方面,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义务之一,就是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违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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