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新型宣传教育资料 》

更新时间:2024-11-08 09:13: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7月1日放假吗)

09年防范新型宣传教育资料

一、新型的概念

所谓新型是相对、等传统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

剂、兴奋剂类,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

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

二、新型的种类

由于科学技术和制药工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药物的范围和种类不是固定不变

的,新型滥用的品种也将不断增多。

根据新型的毒理学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第一类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是包括甲基(俗称)在内的苯

丙胺类兴奋剂;

第二类是致幻剂,代表物质有(LSD)、和分离性麻醉剂(苯

环利定和,俗称K粉);

第三类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代表物质是(MDMA,俗

称);

第四类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和r-羟丁酸等。

三、常见新型介绍

1、:又名甲基,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

性剧烈。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能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

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通常会有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

斗等。的精神依赖性极强,已成为目前国际上危害最大的之一。

2、:以MDMA、MDA为代表的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的一类滥用药物。

外观多呈片剂,形状多样,五颜六。会使者的时间概念和认知出现混乱,表现

出超乎寻常地活跃,整夜狂舞,不知疲劳。同时在幻觉作用下使人行为失控,常常引

发集体、自残与攻击性行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

3、K粉:又名,是静脉全麻药,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二、三次即可上瘾,

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药品。K粉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服用后会产生意识与感觉的分离

状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同时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都造成严重

的损害。

4、r-羟丁酸:又称“”、“fing”霸、“水”。使用后可导致意

—1—

识丧失、呼吸抑制或其他疾病发作。吸食者服用后可出现性欲增强的特点并产生快速

睡意,苏醒后会出现短暂性记忆缺失,即对昏迷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无记忆。

5、(LSD):目前最为常见的是以吸水纸的形式出现,是已知药力

最强的致幻剂,服用后会产生幻觉,出现惊惶失措、疑神疑鬼、行为失控等精神错乱

的症状;同时会导致失去方向感、辨别距离和时间的能力,因而导致身体严重受伤和

死亡。

6、其他常见的新型还包括很多,如:和、、

和“忽悠悠”、、、、止咳水、、、有机溶

剂和鼻吸剂等。由于科学技术和制药工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药物的范围和种类不是

固定不变的,所以新型滥用的品种也将不断增多。

四、新型与传统的区别

新型大部分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而、等麻醉药

品主要是等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类。所以新型又叫“实验室毒

品”、“化学合成”。

新型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而、等传统的麻

醉药品对人体主要以“镇痛”、“镇静”为主。

等传统多采用吸烟式或注射等方法吸食滥用;新型大多为片剂

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等传统吸食者一般是在吸食前犯罪,由于对的强烈渴求,为了

获取毒资而去杀人、抢劫、盗窃;而、等新型吸食者一般由于在吸食

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

五、新型的致病机理

人体正常细胞兴奋活动是通过一种特殊化学物质—神经递质的释放来实现的。苯

丙胺类兴奋剂等新型的摄取能促使神经递质耗竭性的过量释放,由此产生持续

的、高度的、病理性的兴奋状态,可导致神经细胞大量被破坏,引起神经功能系统的

紊乱;长时间高度的兴奋可以出现大量出汗、虚脱、肌肉震颤、急剧高温、肌肉溶解、

急性精神障碍、幻觉、幻想以及急死,同时也遗留产生慢性精神疾病的病理基础。

经过数次的作用后,神经细胞释放的快乐型神经递质不断减少,吸食者虽然

理智上知道不该吸食这类,但需要的异常强刺激来维持正常或异常的欣快

感。因此,成瘾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

六、新型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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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损害人体健康。新型的身体依赖性虽然不如等传统明

显,但会表现出很强的精神依赖性,极易上瘾。吸食新型会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

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常导致者全

身骨骼肌痉挛、恶性高热、脑血管损害、肾功能严重损伤、急性心肌缺血、心肌病和

心律失常,有的会因高度兴奋而痉挛性收缩造成心肌断裂。

二是祸害家庭。的高额支出,会使者债台高筑、倾家荡产。成

瘾后,者会变得烦躁易怒,厌世,对配偶、子女及家庭情感淡漠,容易导致幸福

美满家庭的破裂。生活在家庭中,容易造成孩子心理不健康,行为具有攻击性和

反抗性,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危害社会。不仅对者本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还会吞噬社会

巨额财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诱发多种犯罪,破坏社会的;败坏社会风气,

危害年轻一代;破坏生态环境,并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程构成威胁。

七、新型易成瘾

吸食类兴奋剂等新型数小时后,带来的愉悦感、欣快感和迷幻感

等逐渐消失,者会出现全身疲乏、精神压抑和嗜睡等症状,这些效果使得者

渴望再次得到精神刺激而再次吸食。与等传统相比,类兴奋剂

等新型停止吸食后不会产生明显的戒断症状,身体依赖性不特别明显。但表现出

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即吸食者为追求产生一种特殊的欣快感和欢愉舒适的内心体验,

在精神上产生定期连续吸食的渴求和强迫吸食行为,以获取心理上的满足,消除

精神上的不适,因此这类很容易成瘾。

八、个人如何防范新型

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要设法寻正确的途径去解决,绝不能借毒解愁。要

有警觉戒备意识,对诱惑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

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在公共场所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

食物等。不要盲目追求刺激、与他人攀比;不要认为“是有钱人的标志”;不要

把与享受划等号。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千万莫

尝第一口。不是减肥,而是减命,千万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减肥。尽量少进

入KTV、酒吧、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

九、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犯罪

在娱乐场所看到吸食、贩卖新型现象时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及时举报;发现制

造新型的窝点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拨打110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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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

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如何识别吸食新型人员

无故旷课、旷工,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突然变差;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物,或突

然频频地向父母亲友借钱;突然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症状(特别是从娱乐场所出来

后);近段时间出现雷同行为现象,即经常机械地反复相似的动作;性格、情绪出现

明显变化,如多疑、猜疑、暴躁等;消瘦明显,老化明显;出现牙磨损、坏牙、瞳孔

放大、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老产生皮肤上有小虫爬的假象而搔、抓导致皮肤溃

烂。

十一、您的孩子染上了毒瘾怎么办

尽快送孩子去医院或公安机关进行尿液检验,以便最后确证;冷静对待,千万不

要简单粗暴,要使孩子感到家庭的温暖、生活的美好;同者经常进行交流,告诉

他家人的感受,帮助孩子树立信心,鼓励尽快戒除毒瘾;及时向公安机关、街道等有

关机构汇报,以争取社会上的支持;要到正规的戒毒机构接受;要做好长期戒毒

的思想准备。

十二、戒毒应注意的问题

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坚强的意志;要到正规戒毒机构戒毒,不要擅自自行戒

毒;要服从戒毒机构的管理,配合戒毒工作者;要加强辅助,缓解症状;要

注意合理进食,加强营养。

十三、正确对待人员

者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从医学的角

度看,者也是病人。要正确地对待者,既不要把者看作是犯罪分子,不

要歧视他们,又要区别于一般的病人,要严格管理,依法科学戒毒。全社会都有责任、

有义务对他们实施帮教,使之尽快戒毒,回归社会。

十四、我国对新型的法律规定

、、K粉等新型符合《禁毒法》和《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的范畴。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我国的新型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第347条),非法持有罪(348条),包庇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349条),走私物品罪(第350条),非法

买卖物品罪(第350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第353条),强迫他

人罪(第353条),容留他人罪(第354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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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罪(第355条)。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轻微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并没收和吸食、注射器具。人员主动到公

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的,不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引诱、教

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或者介绍买卖,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五、吸食新型典型案例

(一)吸食新型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症状引发自残甚至死亡

1、2007年1月,入住苏州索菲特大酒店的连云港灌南县人窦某因吸食过量

在房间内死亡。

2、2007年8月,入住苏州茉莉花大酒店的无锡人苏某吸食后,当听见有警

察敲门查房时情绪失控,强行推开房间窗户,从位于27楼的房间外坠楼,当场死亡。

3、2007年9月,入住常熟市中展新开元宾馆的吉林省临江市人浦某,因连续3天

吸食后产生幻觉,从4楼跳下导致死亡。

4、2007年11月,滨海人周某与无锡人张某在无锡广瑞路爱家旅店共同吸食,

后两人产生幻觉,认为有人敲门并假想为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周某爬上窗台后从5

楼坠下死亡。

5、2008年2月,暂住在靖江市的四川人罗丽芳(女,20岁)因吸食产生幻

觉,后放火焚烧其承租房。在审查过程中,该罗一度呈意识模糊状态。

6、2008年2月,苏州籍吸食人员丁某,长期吸食,在戒毒所脱瘾期间,

多次用头撞墙,而脱瘾后对自残行为却几乎没有印象。

7、2008年,湖北荆州警方抓获一名自己也吸食新型的毒贩,该男子总是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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