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20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
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
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
区域为D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
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
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
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思考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答: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
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
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
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
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
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规定的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
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
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分析二】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
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
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
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
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
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
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
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
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
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
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
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
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
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
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
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
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
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三】: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
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
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
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
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
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
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1、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
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主要保证。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2、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
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
及制定相应方案,经主管部门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
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
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②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阶段进行
环评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
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
目选址的意见等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核手续并
追究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③“三同时”制度更具体的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部门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
目在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
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
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
达到的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产使用。如果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
的处罚。
【案情四】: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该校东南面是被告某化工公司。2001
年4月4日,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
该小学,导致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事故发生
后,当地环保、卫生、教委等部门迅速组织检查,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产,并且将部分有明
显反应的学生送到医院检查。部分家长对医院的检查结果持怀疑态度,随后自发带学生到其
他医院检查,几家医院诊断结果不一。
4月12日,某省、市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等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
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邻近的某化工公司苯乙烯泄漏
引起的一次刺激反应,但没有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
思考题: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
什么?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请结合本案分析。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
答: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
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
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
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
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
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
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
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
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
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
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
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
富和生态平衡而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
范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
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
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包
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4、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
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5、公民环境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点为:1、
该权利为用益物权2、其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3、客体为环境资源整体4、取得方式有无偿
和有偿两种方式5、其目的为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的能力。
二、简答题:
1,、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
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
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
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
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
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现颁发的主要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
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
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
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
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①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
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
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
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
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
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
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
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或失控。
④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
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
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概括。即谁污染谁负担、谁利用谁补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
坏谁恢复。
对这一原则的贯彻:(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代表应承担的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和责任,并相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
和奖惩制度,从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国环境污染
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现有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这就可以促使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快
治理污染的步伐。(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是我国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1)征收排污费;(2)征
收资源费和资源税;(3)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四)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对于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费用,除了由损害者和受益者负担外,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承
担环境保护费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共同负担
环境保护费用。
4、环境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是什么?
答:“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简称环境责任原则。这
项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
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①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之污染环境
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②利用者补偿亦
称谁利用谁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③
开发者保护亦称谁开发谁保护,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即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
务。④破坏者恢复亦称谁破坏谁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
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政治的法律责任。
5、ZSO14000系列标准有哪些特点?
①以市场驱动为前提
近年来,世界各国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绿消费"浪潮促使企业在选择产品开发方向时越来越多地考虑人们消费观念中的环境原
则。由于环境污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而强调管理,正是解决环境问
题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因此促进了企业开始全面改进环境管理工作。ISO14000系列标准一
方面满足了各类组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一种衡量组织活动、产
品、服务中所含有的环境信息的工具。
②标准的预防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由"末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发展趋势。环境管
理体系(ISO14001-ISO14009)强调对组织的产品、活动、服务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潜在环
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控制程序,保证企业环境目标的实现。生命周
期分析(ISO14040-ISO14049)和环境表现(行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则将环
境方面的考虑纳入产品的最初设计阶段和企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为决策提供支持,预防环境
污染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更彻底有效、更能对产品发挥影响力,从而带动相关产品和行业
的改进、提高。
③标准的可操作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将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加以提炼浓缩,转
化为标准化的、可操作的管理工具和手段。例如,已颁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不仅提供了
对体系的全面要求,还提供了建立体系的步骤、方法指南。标准中没有绝对量和具体的技术
要求,使得各类组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适度运用。
④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ISO14000系列标准应用领域广泛,涵盖了企业的各个管理层次,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ISO14040-ISO14049)可以用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开发,绿产品的优选;环境表现(行
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可以用于企业决策,以选择有利于环境和市场风险更小
的方案;环境标志(ISO14020-ISO14029)则起到了改善企业公共关系,树立企业环境形
象,促进市场开发的作用;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ISO14009)则进入企业的深
层管理,直接作用于现场操作与控制,明确员工的职责与分工,全面提高其环境意识。因此,
ISO14000系列标准实际上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环境管理构架。
ISO14000系列标准适用范围广泛。作为系列标准的核心,ISO14001标准的引言指出,该体
系适用于任何类型、规模、以及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下的组织。各类组织都可以按标
准所要求的内容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也可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⑤标准的自愿性原则
ISO14000系列标准的应用是基于自愿原则。国际标准只能转化为各国国家标准而不等同于
各国法律法规,不可能要求组织强制实施,因而也不会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组
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技术等条件选择采用。
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ISO14000系列标准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流,符合
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企业微观环境管理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模式,对改善我国宏观及企业的
微观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形象,促进企业迈向国际市场将产生较大帮助。
三、法条分析
分析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为什么把“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
项重要原则?
答: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
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又被称为环境法中的
民主原则。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
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环境法上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充分注意环
境保护的广泛性特征,在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发挥
人民众的作用,赋予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权利,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将
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支持、监督的基础之上,将公众参与作为我
国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能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对环境问题而言,仅有市场调节和国家干
预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执法环节存在着诸多弊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市场和
国家往往不能及时对新事物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而公众则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他们
的环境利益促使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原则有利于
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要实现公众参与原则除了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环境
意识,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观念。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4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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