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
题目家暴之当前法律制
度不足及建议
课程《婚姻法》新生研讨课
年级法学2013级
学生吕辰冉田芳
刘乃华张长清
指导教师于晓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婚姻法》研讨课课程结业论文
家暴之当前法律制度不足及建议
摘要:家——是丈夫梦中橄榄树上的一个鹊巢,是妻子用心血去编织的一匹彩缎,是孩子搁放书包的一
个调皮角落,是人们躲避世间风霜尘土的温馨港湾。而当家充满暴力,充满咒骂,充满眼泪,甚至充满
鲜血,我们又该如何面对。本文主要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如何制止家暴入手,阐述了家庭暴力。
关键词:婚姻;夫妻财产;家庭暴力;刑事法律制度;救济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
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
频现报端。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
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全球化问
题。
一、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几点不足:
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婚姻法》修改加重了家暴的笔墨,最高院专门出台
了《审理指南》,国家公权力渐渐开始介入家暴,社会舆论批判家暴事件。尽管如此,家暴
案件仍旧只增不减。笔者将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出发,提出小组建议。
(一)在有关刑事法律制度方面。
1、犯罪行为不够完整。现行刑法虽然承认家庭内存在犯罪,但刑法理论对家庭内的犯罪
行为仍持比较严格的态度,有一些行为如婚内尚未确认为犯罪刑法没有将家庭成员之间
的暴力。
2、家庭犯罪难以认定。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同等对待,其构成条件往往较其他犯罪严格,
家庭内的暴力犯罪一般均需要情节严重或造成死亡、重伤等后果。再加上情节、后果的范围
不明确,衡量标准不统一,例如虐待罪是否包括待、心理折磨等,致使家庭犯罪行为很难
认定。、
3、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司法上,传统的清官不断家务事的观念还很强烈,对家庭暴力
过于漠视,没有设置支持逮捕、支持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
4、取证困难。在证据方面,法律对受害人提供证据格外严格,很多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
供超出指控其他暴力犯罪人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如在指控婚内时,受害妇女除了及时
指控、提供确证外,还要求受害妇女提出其他证据证明确实违背其意志,否则一般因具有婚姻
关系而不予认定为等。
5、不告不理。刑法将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伤害、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纳入亲告
罪范畴,作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将遏制家庭暴力的请求权赋予了
受害者,只有特殊原因才可以由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告诉等。由于家庭暴力的隐
蔽性,隐私性,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救助请求,因此具有相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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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二)有关婚姻法制度方面
1、家庭暴力定义不明确。婚姻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未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
围进行界定。当前我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家庭暴力是否包括家庭
成员之间的性侵犯、经济控制;是否包括精神折磨和精神摧残等所谓的冷暴力行为?在我国的
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中还有很多的疑虑。
2、公权力职责笼统、问责不明确。婚姻法中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乃至社区
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但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对惩治施暴人,保护受害人不利。
家暴处理方式简单、力度不够。婚姻法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仅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民事救济措施,方式简单,力度不够。离婚是解决家庭暴力问
题的较好的方式,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执法尺度宽
严不一。
3、过错责任制度不完善。婚姻法中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用了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
性,除非有重伤,否则,在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证据原则情况下,,受害方若要追
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受害人取得家庭暴力的证据是非常困难
的,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四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例极
少。
(三)我国立法方面
1、我国法律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有何联
系和区别,也未明确家庭暴力应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以及怎样制裁才能取得比较良好的社会效
果等,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缺乏专门立法,。
2、我国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关家庭暴力规制的法律散见于《婚姻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的宗旨在于设立夫妻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
系,而家庭暴力是严重不履行家庭成员义务行为,其中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基本的家庭成
员间法律关系,宜采用专门法律规定。另外,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
到民间力量防治、行政防治、司法防治等诸多方面,制定专门法律的模式易于协调这些力量
和资源,消除法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宜制定专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受家庭暴力
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
(四)我国救济方面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需要法律援助,但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援助条
例没有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直接导致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后获得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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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渠道断绝。
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
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和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
单位。但是妇联保护范围狭窄、惩罚力度不够等都是难题,甚至于社区、居委会也都是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面对家暴问题。
二、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健康权等,
是对人权的侮辱与侵犯。法律在规定受害人要争取自身权利,有请求社会、政府相关机构救
济权利的同时,应完善我国现今家暴的法律制度,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公权力的介入,从而
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签国
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出台《反家庭
暴力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
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
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
已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是上的依据和保障,
而且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有力的指导和
借签。
(二)加强公权力的介入
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实践中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收集证据往往会遇到诸多障碍。比如知情
人不愿添麻烦或是害怕遭到报复拒绝作证:甚至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组织也会
因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拒绝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对于一些相关的调查也多以
不清楚、不知道予以搪塞。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得不面对一种尴尬的局面,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
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而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甚
至不愿意施暴者受到处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受暴妇女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可以
理解的,但我认为如果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完全尊重妇女的个人意愿,不仅是
对施暴者的放纵,而且会产生很强的社会负面效应。
因此,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使司法干预即使在受害妇女撤销指控,公安和公诉机关在没有
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家庭暴力的犯罪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
为恶劣的社会效果,在立法中该体现这一点,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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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严重和犯罪,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摄力和约束力。
(三)加强行政执行力的执行力度
加强行政执行力的执行力度。专门开展反家庭暴力的专业辅导与培训探索拟定警察干预
家庭暴力的操作流程,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和训练,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
同时设立24小时电话专线,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援,公安机关采取适当强制措施有效制止家庭
暴力。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和家庭暴力的数据库,写入个人档案终身追随。行政机关结合
社区力量积极防处家庭暴力事件,推广各种宣传教育以增进百姓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加强执
行力度,从而更好的遏制家庭暴力。
(四)完善人身保护令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将人身保护令写入法条,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使法院可以大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置与保护令相配套措
施,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妇
代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对人身保护令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各个部门要协作、配合,
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
(五)完善家暴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家暴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受害人庇护场所。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需要一
个安全的栖身之地。由于受害人仓促出逃时不可能随身携带日用品,所以中心应该配备完善
的设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心理辅导员,受害人不仅需要医治身体上的伤痕,更需要
抚平心灵的上的创伤;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还应有自己的交通工具、警卫人员,方便接送需要
照顾的受助者和保护中心内人员的安全。建立各个层次的家庭暴力防治部门。建立了“110”
反家暴报警中心、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司法行政部门
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并让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各级法院、
检察院通过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依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各地医疗部门还合
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伤情鉴定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反家暴意识
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反家暴意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在全社
会范围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设
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有害的行为,
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通过授课培训,教导人们如何用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沟通,
以及遇到家庭暴力时如何应对。
结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问题绝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公敌。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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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解决时全社会共同的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
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当做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任务来抓,只
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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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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