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

更新时间:2024-11-15 12:37: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杨志武)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法”的基本概念】(名词解释)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共同意

志和根本利益的社会规范。

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国家制定形成的法,即制定法。

2、不成文法:国家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习惯、判例、政策等具有法律效力而形成

的法。具有权威、统一、普遍、明确、肯定的特征。

二、【大众传播法】(名词解释)

1)、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大众传播活动和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的法律。传播法、大众传播

法、媒介法、大众媒介法、新闻法等研究对象基本相同。

2)、在我国,大众传播行为规范还包括党的宣传纪律和大众传播政策纪律。

三、【大众传播法体系】(简答)

大众传播法通常表现为一种“领域法”,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一部规范新闻传播活

动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

2、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3、专门法:专门的大众传播法。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5、自律法则:新闻记者的自律规则被授予准法律的地位。

四、【社会主义新闻法的历史发展】(简答)

(一)、根据地时期

①193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②抗战时期,《陕甘宁地区施政纲领》(1941)、《陕甘宁地区宪法原则》(1946);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①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

②1954,《宪法》:“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三)、改革开放后

①新时期新闻法制以1982年宪法为发端,这部宪法的显著特点就是加强民主与法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虽未明确提出“新闻自由”,但已被公认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

的指导原则和各项新闻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②1980年,赵超构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口头提出新闻立法,1983年,纪卓如、王

士贞、王化成正式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1984年,彭

真支持下,新闻立法开始启动。1988年,《新闻法》草案提出,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五、【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法制中的问题】

①法律体系不完备。

②基本法缺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占据了主导地位。

③“义务本位”特征突出,限制过多而保证不足。

六、【申请创办报刊的条件】

①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②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③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④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1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⑤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电视剧插播广告规定】

(一)、2009年,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

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可以每集(45分钟计)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

30秒,其中在19~21时播出时,每集可插播1次广告,不超过1分钟。

(二)、2011年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决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

插播广告。

八、【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新中国成立后,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社统一发布,纸质的则由《人民日报》发布。

1987年,中宣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重大政务新闻指(简答):

①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

②重要文件

③重要会议新闻

④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

⑤中央领导人会见外宾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外重大问题的谈话

⑥重要人事任免

⑦领导人去世(要注意时效)

九、【灾害新闻与气象信息的发布】(材料分析)

原则:均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发布,新闻媒介不可擅自报道。

地震:1998年,国务院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

制度”。其中将地震预报分为:

长期:未来十年内,

中期:未来一两年内

短期:三个月内

临震:十天内

全国性长期、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级行政区地震预报,由行政区政府发布;

北京市短期和临震预报,由国家地震局和北京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地震局组织评审

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政府发布。

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告。如要提出预测意见,应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

告,特殊的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地震消息,须以已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相关宣传报道应征得国

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同意;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先与地震部门联系,不应抢先报道。

传染疫情: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

知》,其中规定: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如实通报疫情,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部门公布本地区疫情;

省级部门公布疫情,应向卫生部备案。

2)鼠疫、、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大爆发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病例,对外

通报与公布前应征得卫生部同意。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4)如卫生部无故不履行及时如实公布疫情的义务,可由国务院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等上级部

门解决。

防汛: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新闻媒介应及时报道防汛信息,但消息来源

2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必须由政府防汛部门提供,不得报道传闻。

核事故: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统一发布。救援信息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

火灾:重大火灾作为社会新闻可做适当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和纵火爆炸造成惨重伤亡的火

灾,不般不予公开报道。

灾害性天气预报:应由国家气象局所属的各级气象台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

发布。

未经省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同意,新闻媒介不得发布此类信息;亦不得拒绝或拖延此类

信息的发布。

十、【司法报道的限制】

1)、未经宣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2)、任何公民涉案,交付法庭前称“犯罪嫌疑人”,交付法庭后称“被告人”,判决有罪后

称“被判刑人”,交付执行后称“被执行人”,判决有罪生效后才可称“罪犯”。

3)、未成年的嫌疑人和犯罪者,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图像资料。

4)、被害人、检举人、证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图

像。

5)、妇女与被拐被骗的受害妇女,不得刊播其姓名、正面照片及图像。

十一、【各类广告中都必须禁止的行为】(材料分析)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主要包括:

1、在商业广告中,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

或者服务做广告;但是,当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涉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内容

时,不受上述限制;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妨碍社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五)、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

七)、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的广告;

2、评比类广告;

3、移民广告。

十二、【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主要是“煽动罪”和“泄密

罪”。】

煽动罪及其特点(简答)

煽动罪: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信息,蛊惑人们的

反常情绪,采取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其特点为:

①表述方式的不理性。

②内容的非事实性。

③直接面向公众。

④目的性强。

3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十三、【人格权】

人格权: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

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

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公民不论年龄、智

力、民族、种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专属于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得由主体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

涉和限制。

十四、【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

媒介侵权行为特指媒介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一)、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

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要注意:

1、大众传播媒介指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及面向社会公众播放的广播、电视等。

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要有特定的指向。

3、传播的内容对特定人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二)、行为人过错: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过错并非行为本身。

三)、故意过错: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传播的内容可能或肯定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却希

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前者为直接故意,后者为间接故意。

四)、过失过错: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判断是否过失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过失的推定:当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时,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失并应负民事责任。

新闻业的特点使得受害人难以对媒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以判断,因此,有人主

张过失推定在媒介侵权行为人过失认定中适用。

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一)、名誉损害:名誉是特定人的人格特征和社会表现所受到的社会的公正评价。名誉的损

害是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造成特定人本应有的正当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精神损害:受害人因遭受侵害名誉权而导致生理、心理、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

三)、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媒介侵害名誉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在:

1、一方面,只要有行为就必然要造成损害;

2、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则肯定不会产生损害结果。

十五、【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抗辩事由:足以对抗他人权利的事由。

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请求

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

对于新闻诽谤指控的抗辩,体现了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而对他人名誉权予以

适度的抑制。其手段为:

1、真实: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实,诽谤自然不存在。

2、公正评论:对某一特定事实发表公正的意见。其含义有:

①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

②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

③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④可识别为评论。

4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以上前提下,即使评论是片面、偏激甚至具有诽谤性,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媒介侵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正评论”原则,但对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纠纷

规定了反映的问题真实和没有侮辱人格两项条件,表明评论只要有真实的事实依据,不侮

辱他人的,意见分歧同名誉权没有关系。

十六、【新闻报道的特许权】

主要是指:报道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

权。其中包括三项原则:公正、准确;事项应于公共利益有关;不具恶意。

十七、【合理使用抗辩权】:记者和媒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享有抗辩权。如不经原作者许

可、不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况:

1、为介绍、评论作品而引用已发表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媒体作品

3、媒体不可避免地使用已在媒体发表的时事文章,声明不准转载者除外

4、媒体刊载或播放公众场合的讲话,声明不可使用者除外。

十八、【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事先明确同意承担损害后果。应遵循事前、明确、自愿的原

则,其程度在受害者可承受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德。

十九、【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①公共利益: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

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②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只要自愿或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

私。此条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③使不可辨认: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

二十、【著作权】(名词解释):即版权。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学或

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二十一、【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主体:指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所有者,包括四类: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承担责任。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

人的著作权。

4、国家。著作权被赠与国家或终止后没有承受人。

二)、著作权客体: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需具备

两个条件:

1、独创性。可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个性特征。

2、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物质形态存在,必须使人们能够感知作品、使用作

品。

二十二、【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论述或材料分析)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一)、人身权:即精神权利,由作者独享,不能转让和继承。包括:

1、发表权:作者享有发表或不发表作品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发表、在何时发表、在什

么区域内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发表权只有一次。

2、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则作品上的署名就是作者。网络环境

中,署名权发展为“权利管理信息”概念,指作品及其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

人的信息,以及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都必须在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向公

众传播时出现,未经许可不得删除或改变。

3、修改权: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5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出版社对于作品的任何修改、删节,都必须征得作者许可。而报刊编辑具有一定的修改删

节权限,但只限于文字性修改,不得改变基本内容。

4、作护作品完整权:即同一性保持权,或作品尊重权,是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

利。

二)、财产权:即经济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使用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使用权分为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1>自行使用: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行使各种使用的权利;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

作品,必须取得许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2>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和非专有使用。前者指被允许人排他地使用作品,后者指共享

使用。报刊发表作品,一般不与作者签订合同,因此,报刊社获得的作品许可使用,是非

专有使用权,除非订立合同或在报刊上声明。

•转让包括各项财产权的部分和全部转让。转让的结果是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部分

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

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

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去世者为准。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过了保护期,只保留除发

表权外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发表权则丧失。

二十三、【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

①第一,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②第二,虽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时事新闻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即作者可一次

性获酬,而没有“连续的权利”。

③第三,《互联网从事新闻业务暂行规定》要求综合性新闻网站登载新闻,应当同有关新闻

单位签订协议,但是,多数新闻作品著作权应归作者所有,网站转载这些作品时,可不先

征得作者许可,但必须付经作者报酬。

二)、道德相对主义:(论述,结合实例)认为道德判断并不存在唯一的客观标准,评价善

与正当的标准,因时代、社会文化、个体而有不同;或者说,道德评价不能抽象做出,我

们要对某个具体的对象(通常是一个行为)做出道德评价,须依据其所处的社会、所处的

时代、相关的主体,才能判断其是好是坏,是对是错。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创造道德体系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

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的幸福。这一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终级标准。

二十四、【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共同点:

1、目的一致性:都是维持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手段。

2、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

3、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特殊的意识形态。

二)、区别:

①形成方式不同。新闻职业道德一般由新闻事业的行业性组织主持制定的;新闻法规则是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可长期存在,后者随国家的兴亡而存灭。

②实现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础是精神自律,其功能的发挥以人们的良知为前提,传统习

俗、社会舆论等外在压力也是维系它的重要力量。新闻法规必须依靠建立有组织的社会制

6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裁手段,或者说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③表现形式不同。新闻法规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含糊;道德存在于意识,通过言行表现出

来,因此职业道德比较抽象概括。

7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3: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68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