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就餐时,
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爆
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
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
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
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
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
(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
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
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
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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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
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
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
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
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
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
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
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月花餐
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
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
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
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
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
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通
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
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
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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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
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五月花公司既与犯罪分子没有侵权
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认定五月花公司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
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特殊侵权适用过
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
规定。原告李萍夫妇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
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
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五月花公司对李萍夫妇的损
害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否应当赔偿
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五月花公司既没有违约也不构成侵权,不
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按
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同在此次爆炸事件中遭遇不幸,虽然
真正加害人已被抓获,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那么损害由谁来承
担?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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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组内一部分同学认为,既然五月花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构成违约,
也不构成侵权,换言之,其在法律上并无责任可言,原告李萍等的人
身、财产损失不能由同为受害者的五月花餐馆承担。
首先,在本案中,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本身就是受害人之一,五
月花公司本身在此次事件中并没获益,不应该由同时受害人的五月花
公司对李萍夫妇进行经济补偿。
其次,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公司承担过分的社会责
任,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从经济学上分析,在成本约束下肯定会有一个最优侵害水
平,因为当消除侵害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时,消除行为就是不理性的,
也是社会所不希望的,在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公司承担经济
补偿责任,可能会促使公司提高自己的预防注意水平,付出更多的预
防和管理成本以防止任何的损害情况在公司内部发生,这似乎对于消
费者就会有一个更好的保护,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可能就是一种浪
费,因为公司的过度预防,会使预防成本过高,同时因为有些预防水
平和预防能力的限制,有些损害是难以预防的,过度预防偏离了社会
最优预防,并不是最优的预防方式。
最后,要求五月花公司给予李萍夫妇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后可
能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为了避免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可能会像现在为
数不少的经营餐饮的公司一样的措施(其他公司也有可能采取同样的
措施):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这其实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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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还有可能在顾客进入其营业场所时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其
中就有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相关的人身权利。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所以通过对于五月花饮食有
限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李萍夫妇经济补偿的利弊权衡后,不应该强制要
求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给予李萍夫妇经济补偿。
2、另一些同学持有不同观点:李萍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月花公司
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五月花公司受损的则主要
是自己的经营利益。二者相比,李萍一家受到的损害比五月花公司更
为深重。从社会层面上看,李萍一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弱势体。根
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五月花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首先,按照法律的价值分析,法律应该具有引导公民的思想、行
为和体现社会价值取向的功能。在本案中,毫无疑问,无论是从社会
财富和势力范围上,李萍一家都是属于弱势体,那么法律就不应该
追求单纯的“人人平等”,而是应该倾斜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实现我
国社会的实质平等。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本案涉及的是顾客的生存利益与
企业营业利益、自由经营权利的衡量。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从
表面看五月花公司的经营权利受到了限制,在其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
义务后额外承担了责任。但是,从长远来看,被告的权益在其他方面
得到了补偿。通过对原告的补偿,五月花餐馆将在行业里树立起一种
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企业形象。无疑,这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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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企业的社会地位也会因此而提高。李萍等人代表的是广泛的消
费者体,在此时若该企业能够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那么五月
花公司的信誉和名声将会得到大大的提升。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原告李萍,龚念一
家(消费者体的代表)的生存权益得到应有的承认和保护,被告五
月花公司(餐饮行业的代表)虽然赔偿了损失,但通过赔偿带来的一
系列社会反馈可将损失减小到最低乃至反过来赢利,达到“双赢”的
局面。
【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纠纷大量出现,其中有一些纠纷并
不能从现行法中到答案。当一个具体的案件出现时,首先是由以成
文法为中心的一套调整机制进行规制,超出成文法条文义以外的案
件,则交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整,这事实上已经
基本上覆盖了法律生活的绝大多数部分。只有在超出原则的调整范
围,或是在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才可能有利益衡量的适用空间。应
当注意的是,利益衡量的滥用会导致社会更加不公平。
【其他解决方案】
另外,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一下几种途径对社会风险进行分担,对
受害者进行有效的补偿。
一、个人保险
当事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理想的自我救济方法。人生
活在一个现实世界里,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有的风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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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途径从致害人处获得赔偿,而有的风险则不能从致害人那里
获得赔偿。所以,面对这些意外,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是运用保险手
段来化解风险。
二、社会基金
譬如成立专项基金等。就解决这种因为加害人无力承担责任而致
使受害人无法获致应有赔偿的难题而言,“分担风险”的社会保险机
制应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道,从目前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以保
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受重视,这也是民法从权利本位向社
会本位转变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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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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